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政黨回應|時代力量回應司改會司改七問

 

一、為保障受刑人投票權,各政黨是否支持在監所設立投票所及移轉投票,使受刑人均可於監所內投票?

時代力量相信,唯有國民皆能獲得大致公平的政治自由權保障,國家對其國民行使公權力才有相應的民主正當性。縱使公民因為自己犯罪或遭懷疑有犯罪行為而依法受到監禁,也不構成此原則的例外。

在國家依據其刑罰權限制受刑人之自由,附帶造成受刑人其他基本權利之損害時,國家尤應有積極義務去促進其基本權利之實現。作為國民所享有之參政權之核心內容,也就是投票權,亦應屬國家有加以保障之積極義務之一項根本權利。若未能保障受刑人之投票權,則直接侵害的其實不僅僅是受刑人之權利,也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本身。

時代力量在立法院期間,已多次利用中選會人事審查、預算及質詢之機會,要求國家應遵守憲法及公政公約之要求,保障受刑人投票權,並也已經提出了移轉投票制度的選舉法規修正草案。時代力量承諾,為了更民主的臺灣,未來亦會繼續推動受刑人投票權之保障之相關改革。

二、為杜絕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各政黨是否承諾於當選後1年內,於立法院支持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之對待之禁止,在其不論在何種情況下皆不正當、不被接受和容忍的意義上,是國際人權法之公理,是所有人身而為人所享有之絕對權利。

時代力量認為,儘管臺灣經歷30餘年的民主化以來,人權保障的平均水準有顯著提高,然而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人權保障上的分配不均,亦即仍然有許多人更有機會在社會生活中經歷到超越「最低程度的嚴重性」(The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的不當對待。受刑人面臨著酷刑,比如「待死」的死刑囚在漫長等死過程中所必須忍受的隨時都可能受執行之精神壓力,又比如有些語言不通的受刑人因無法與人交流所陷入的類似長期單獨監禁之處境。

此外,移工也頻繁面臨著不人道的對待,比方說如阮國非案所顯示的,即便身重九槍性命垂危,在場之其他傷患傷勢也較輕,國家仍不認為他值得優先被急救,又比如在數年前的COVID-19疫情中,部分工廠爆發群聚感染後,緊接而來地是一連串歧視性的措施,包括廠商以毫不尊重移工的方式對待其私人物品,並在環境惡劣的宿舍中以近似奴隸的方式進行隔離,地方政府甚至擅自推出違法限制移工移動自由的命令。

時代力量承諾會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特別強調國家的積極義務,要求政府不僅不應施用酷刑或不人道的對待,也應為減少任何人遭受不人道對待的風險,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尤其是針對完全受國家控制之人之待遇。

三、為避免國家蒐集管理的資訊檔中的個人資料外洩,各政黨是否承諾於當選後1年內,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全盤修正?對於政府機關蒐集管理的個資外洩,是否應有獨立的外部調查單位予以釐清,建立完整的檢討及預防機制?

為了促進資訊自決權的保障,避免個人資料外洩,時代力量認為,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並不足夠,必須要進行全面的盤整。時代力量認為最急迫的改革,主要有下列幾者:

首先,應確保公私部門在收集及處理資料時,必須提出更清楚具體的目的(purpose limitation)和理由,例如不能只是「避免疫情擴散」或「學術研究」,以貫徹資料最小化原則(data minimization),從源頭減少人民提供過多個人資料的情形。

第二,為了確保已經被收集的資料,不會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或不具合法基礎的情況下,被任意提供或被洩漏予第三方或其他無權處理資訊之人,為此應該要課與國家和企業相應的責任,例如應該明確的要求目的外使用必須另外取得同意,以及應該建立資安措施及合適的組織,確保資料的利用與保管是不違反當事人的利益或意願、有規則可循且受監督的。

第三,當事人應該要能夠被積極告知其資料如何被處理和利用,在資料遭外洩時尤其應該被即時通知。最後,應該要成立一個專責、獨立且具適當權限的監管單位,以確保上述規範能得到遵守,此亦包括對於政府處理資料的監管。時代力量目前已經推出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也仍在持續研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全面修正草案,以在未來能夠推動資訊自決權保障的繼續提升。

四、為建立廉潔政府、保障揭弊者,各政黨是否承諾於當選後1年內,於立法院支持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對過去未受保護的吹哨者,是否支持應有補救措施?

由於社會高度分工化和專業化,具有相關知識及資訊之內部人之主動揭露,在許多時候可以說是發現系統性不法或問題的唯一途徑。為了改善現行法制下關於吹哨者保護規範之闕漏及不全,導致吹哨者不敢站出來的現狀,實有必要儘速建立推動吹哨者保護之一般性立法。

2022年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中也同樣建議,我國立法院應「優先審議該法草案」。時代力量已提出立法草案多年,並不斷以行動敦促政府及執政黨開啟立法程序。時代力量的提案版本並衡平了法安定性及吹哨者保障之立法目的,制定有第三十一條有溯及既往之規定,以強化吹哨者保護,促進公益。

時代力量會持續監督政府立法進度,確保貪腐及危害公益之不法能被公諸於世,不再被隱蔽。

五、為改善司法科學鑑識迄今欠缺統一標準及流程的缺失、並避免冤案,各政黨是否支持應盡速成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受公正審判是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此權利之實現,司法制度必須要能保障當事人間能享有公平參與真實發現過程的機會,並確保事實認定是基於適足的證據資料及合理的推論。

換言之,不可靠、有誤導性或證明價值被誇大的科學證據,必須要能夠在真實發現過程中被有效的挑戰,這不僅意味著當事人能夠對鑑定報告表示意見或能夠與施作鑑定之人對質。儘管絕對必要且有助於避免錯誤,但僅是有對質詰問及意見表示之機會本身,仍無法有效應對部分不可忽視的風險源,因為在本質上,在重建根本上不確定或受隱蔽的過往時,我們所仰賴的手段終究有限且不完美,無論如何努力都不可能達致無謬性(infallibility)。

因此,除程序上保障當事人對鑑定報告表達異議之權利外,蒐證及鑑定作業本身亦應從管理錯誤風險的角度,根據國內外司法科學的最佳實踐經驗,建立標準和作業準則。司法改革是時代力量的長期承諾,時代力量會努力推動成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或其他適合機制,綜合科學專業人員、執法人員、審檢辯三方等多方視角,致力於錯誤之預防,保障人民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六、為改善警察不當執法的問題、改革警察教育並提升執法效能與品質,各政黨是否支持成立「警察專案及績效管理委員會」,訂定合理、科學的績效制度?

警察權,作為施展強制力以確保特定目標或規則在社群間獲得依循之法律權限,是國家最典型之權能。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對此一近代史上本質上屬於統治權的延伸的權限,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改造,以確保法治原則及基本權的保障獲得彰顯。為了符合聯合國《執法人員行為準則》第2條「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維護所有人的人權」之要求,警察系統之管理必須敏於可能導致不當執法風險之因素,因此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上,才作成應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以減少因追求績效而採取灰色地帶之執法作為之決議,對此,警政署表示「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但要「另提對策」。目前的機制為每年針對現行各項專案與評比(核)計畫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其評核項目、成效及賡續辦理之必要性。

有鑑於近年來仍不斷發生嚴重的不當執法問題,時代力量認為,當下的檢討機制頻率過低、不夠有系統性且欠缺能更精準衡量成果的里程碑,有必要從問題解決的角度,採取更有效的管理改革措施,並為此設立一個相對於管理單位有一定獨立性、能基於人權觀點及第一線經驗對管理措施之合理性進行檢視與分析,進而建立改善計畫並加以追蹤執行之專責單位,如警察專案及績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適合機制。時代力量會持續推動警察權益之改善和更好的警察管理實踐,促進不當執法問題之緩解。

七、為系統性預防、減少法官及檢察官的違失行為,各政黨是否支持修正《法官法》,加強司法首長對於所屬法官或檢察官的監督責任?

為確保法治和有效保護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聯合國《司法獨立基本原則》和《檢察官角色準則》皆承認,法官及檢察官的地位和服務條件應該以法律加以明定,其紀律處分亦應以法律為依據,並按照適當程序進行迅速而公平的處理,以維護法官、檢察官之公正性。但沒有人民的信任和信心,司法機關亦不可能存在。

有鑑於近年來職場霸凌、性騷擾和其他有危害其作為司法官之適任性的不當行為之發生,在當今政治及媒體環境下,已不可避免地會連帶損及社會對司法體系整體之信任。司法改革是時代力量的長期承諾,在連美國最高法院也必須制定《大法官行為準則》的今天,為了維護並促進司法體系之社會信任,時代力量認為,若在(1)不介入法官生活中純粹的私人面向、(2)不礙於審判獨立且(3)充分保障被投訴的法官、檢察官表達異議的權利的前提下,建立更積極的機制,確保法官、檢察官不符相應倫理行為準則或甚至觸法侵害職場上同仁或當事人權利之情事能夠被發現,並得到職務監督權人的主動處理,如此應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