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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聲明|就428反核四靜坐驅離事件國賠訴訟不上訴聲明

2014年4月28日凌晨,於忠孝西路靜坐表達反核訴求的民眾,遭到警方以不法暴力及高壓水砲車等方式驅離,其中,有15名受到身體或財產損害的民眾,對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國賠請求。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已判命臺北市政府必須賠償12名原告42萬餘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則應賠償其中一名原告財產損害3萬4千元,雙方均有上訴。此次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之上訴。本件需在合併上訴利益逾新台幣150萬時,方得上訴。

針對此判決,律師團第一時間發表聲明,強調對於司法能扮演權力分立制衡的角色,在行政不斷濫權之際,嚴正予以糾錯,律師團及當事人感到欣慰。尤其二審判決認定,本件當事人所受之損害係台北市政府違反集遊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下令強制驅離所致,當事人等繼續參與活動並非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故並無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適用之餘地,就此還原事件真相並確立正確責任歸屬,還予當事人公道。

惟經律師團與當事人討論決議,基於本件訴訟歷時將近十年,多數當事人已不堪繼續訟累,故縱本件原告主張並非全部勝訴,本件全體當事人將不再上訴。律師團由衷感謝全體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堅持,讓台灣重要街頭抗爭的歷史能夠透過判決被大眾所銘記,也期盼警政機關能充分理解判決意旨,加強內部法治教育,落實警察職權行使SOP,避免相似事件重蹈覆轍。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李明洳律師 (02)2523-117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