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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428反核四靜坐驅離事件國賠訴訟二審宣判

103年4月28日凌晨,於忠孝西路靜坐表達反核訴求的民眾,遭到警方以不法暴力及高壓水砲車等方式驅離,其中,有15名受到身體或財產損害的民眾,對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國賠請求。今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針對此事件二審宣判,律師團發表聲明如下:

臺北市違法暴力驅離,「終結核四、全面廢核」之集會遊行活動群眾,二審維持人民勝訴

民眾基於憲法保障之和平集會遊行權利,自發舉辦「終結核四、全面廢核」之合法集會遊行活動,然於103年4月28日凌晨時分,在忠孝西路靜坐表達反核訴求時,卻遭到警方以使用高壓水砲車等暴力方式非法驅離,造成多數群眾財損與人傷。

受侵害之人民對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國家賠償之訴求,先前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已判命臺北市政府必須賠償12名原告42萬餘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則應賠償其中一名原告財產損害3萬4千元,雙方均有上訴。此次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對此判決內容,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後與當事人討論,再為後續行動之決定。

「終結核四、全面廢核」之集會遊行活動,乃人民自發性之和平集會遊行活動,以理性方式訴諸社會尋求共識,竟遭到國家暴力之不法侵害。當時臺北市市長郝龍斌下命以「不計用任何方法」限時驅離,乃造成此次群眾受損之最關鍵因素。

正當法律程序需嚴守,警方應加強內部法治教育,落實警察職權行使SOP

警方的違法解散命令,有違程序正義,侵害人民和平集會的自由,相關暴力形式的驅離之手段,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亦屬不法。本次案件發生之時間點,距離「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不過短短一個多月,但無論是中央行政院抑或地方臺北市政府,對於合法集會之憲政意義,均未能充分體悟,動輒以違法暴力手段驅逐和平群眾,都必須予以譴責。

司法做為捍衛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律師團由衷感謝法院願意承擔責任,充分扮演權力分立制衡的角色,在行政不斷濫權之際,嚴正予以糾錯。期待警政機關能順應判決,加強內部法治教育,落實警察職權行使SOP,避免再次侵害人民基本權,一再重蹈覆轍。

本案歷經八年,審理過程中,義務律師團前召集人  王怡今律師因病辭世。失去一位堅持正義、關懷弱勢的人權俠者,律師團全體倍感哀傷。感謝  王怡今律師對律師團的付出,期盼  王怡今律師在天之靈,能對今日本案部分原告維持一審勝訴成果感到些許欣慰。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副執行長 李明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