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1996年第二次法庭實證觀察報告

壹、說明

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及九月曾培訓律師與學生義工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全部刑事庭法官之開庭情形,首度進行法庭實證觀察,藉以瞭解法官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無重大瑕疵或權力濫用?有無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充分辯論之機會?嗣於同年十一月廿一日完成第一次之法庭實證觀察報告,經是次實證觀察獲知上開被觀察法院之刑事訴訟程序存有不尊重刑事人權之嚴重瑕疵與弊端,該報告公諸媒體後,引起社會矚目,司法當局亦未敢輕忽。惟本會鑒於司法監督非一朝一夕之功,應落實長期化監督之功能要求,以收實效。職是,本會於八十五年八月及九月再度針對相同法院進行法庭實證觀察,藉以瞭解在上一次法庭觀察後一年以來,是否有改善?或是否有其他弊端?進而以此次觀察所得,鎖定特定草率辦案、妄視人權之法官,配合法官評鑑,將結果訴諸公評。

  • 承辦單位:本會行動委員會策劃執行。
  • 觀察員:
    1. 律師義工二十名,法律系學生義工六十名
    2. 經三次義工訓練
  • 觀察期間:八十五年八月及九月
  • 觀察對象: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及台土地方法院全部刑庭法官。
  • 觀察方法:請觀察員實地至法庭觀察法官開庭情形,從第一案件觀察至最後案件,並針對每一案件填載紀錄表(參附件一)。
  • 紀錄表收回情形:
    • 觀察法官人數
      單位 觀察人數/總人數 百分比
      高院 61/72 84.7%
      地院 44/55 80.0%
    • 觀察法庭次數及案件數
      次數 高院(人數) 地院(人數)
      觀察1次 35 76
      觀察2次 21 23
      觀察3次 5 3
      觀察4次 -- 1
      觀察次數總計 92
      (平均每位法官被觀察2次)
      135
      (平均每位法官被觀察1.7次)
      觀察案件數 611件 524件

貳、分析

一、法庭開庭遲延情形

項目 高院 地院
平均所定開庭時間(分鐘/案件) 每件9.98分 每件9.64分
平均實際開庭時間(分鐘/案件) 每件19.79分 每件22.34分
案件延遲比例(%) 69.23%(611件中有423遲延) 71.56%(524件中有375遲延)
遲延20分鐘以上(件數) 112件(占611件之19.5%) 106件(占524件之20.2%)
遲延40分鐘以上(件數) 54件(占611件之8.8%) 49件(占524件之9.3%)
遲延60分鐘以上(件數) 34件(占611件之5.5%) 19件(占524件之3.6%)
第一案件遲延比例(%) 31.61%(92件中有30件遲延) 40.79%(76件中有31件遲延)
遲延10分鐘以上(件數) 8件(占92件之8.6%) 5件(占76件之6.5%)
遲延20分鐘以上(件數) 3件(占92件之3.2%) 3件(占76件之3.9%)
遲延30分鐘以上(件數) 2件(占92件之2.1%) 2件(占76件之2.6%)
平均每件案件遲延時間(分鐘) 27.52分 27.91分

遲延原因之分析及比例

項目 高院 地院
法官遲到 34件(占8.04%) 32件(占8.52%)
法官沒照順序開庭 82件(占19.39%) 93件(占22.13%)
前面案件拖延 370件(占87.47%) 317件(占84.52%)
等待檢察官 2件(占0.47%) 39件(占10.40%)
等候公設辯護人 1件(占0.24%) 3件(占0.8%)
等候律師 25件(占5.91%) 27(占0.72)
其他原因 8(占1.8%) 21(占5.6)

特別註記

  1. 高院:130分鐘
  2. 地院:163分鐘

二、法院開庭審理情形

法官審理情形

  高院(有/有+無) 比例 地院(有/有+無) 比例
輕侮謾罵 49/600 8.17% 31/517 6.00%
不專心傾聽 31/603 5.14% 13/517 2.51%
不讓充分陳述 40/600 6.67% 22/514 4.28%
主動詢問 308/339 90.86% 214/227 9.40%
律師要求詰問 24/46 52.17% 2/15 13.33%
5.3未附理由拒絕 3/35 8.57% 2/14 14.29%
試行和解偏袒 3/119 2.52% 7/112 6.25%

檢察官蒞庭情形

  高院調查共457 高院審理共154 地院調查共100 地院審理共424
有蒞庭 2 143 1 251
蒞庭比例 9.19% 92.86% 41.00% 59.20%

檢察官論告情形

  高院 高院比例 地院 地院比例
依法判決 102 75.56% 110 64.70%
唸書狀 10 7.41% 53 31.18%
充分辯論 20 14.81% 0 0.00%
其他 3 2.22% 7 4.12%
總計 135 100.00% 170 100.00%

高院合議庭情形

  陪席法官不專心 受命法官不專心
案件數 63 25
比例 40.91% 16.23%

參、比較與建議

一、與第一次法庭觀察情形之比較:

  1. 平均每件案件遲延時間

    第一次高院為二四‧五六分鐘,地院為二○‧五七分鐘;本次高院為二七‧五二分鐘,地院為二七‧九一分鐘。兩相比較,平均遲延情形遲延情形並無改善。

  2. 首庭遲延所言比例

    第一次高院為八八%,地院為七二‧四%,本次高院為三二‧六一%,地院為四○‧七九%。兩相比較,本次首件遲延情形可謂顯有改善。

  3. 當事人等候開庭最長情形

    第一次高院一○○分鐘,地院一三五分鐘;本次高院一三○分鐘,地院一六三分鐘。案件推遲而令當事人苦候情形,似有益趨嚴重情形,試想讓當事人一個案子等二、三個小時之久,豈屬合理?

  4. 遲延原因分析

    1. 依兩次觀察結果,案件推遲的原因,以前案拖延占大半,其他諸如法官遲到、未照順序開庭,等候檢察官、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皆為舊因。一年以來司法當局對這個老問題,似乎束手無策,所以遲延情形,依然故我。
    2. 關於檢察官蒞庭情形:檢察官未實質蒞庭論告,大部分均僅到庭行禮如儀「如起訴書」、「請依法判決」的情形,這一年來毫無改變。
    3. 關於高院合議庭審理情形:陪席法官未專心聽審的情形仍極普遍,自前後兩次觀察比較,幾無差異,顯示司法當局對高院合議審判流於形式及功能不彰的弊病仍無藥方。

二、建議:如何改善法庭粗魯文化?

  1. 由以上的說明、分析與比較,我們可以說經過兩度的法庭實證觀察,除了開庭首件遲延情形,因司法行政單位加強監督,而略有改善外,其餘幾係「原地踏步」,至於開庭態度甚至有惡化的情形。據觀察員反映,一般的來說高院法官的開庭態度較諸地院的法官更為惡劣、粗魯。高院法官嘲弄、謾罵、侮辱當事人之態度,已到令人不忍卒睹,不敢置信的地步,法官開庭時倨傲態度,官僚嘴臉更已到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如前引述,法官當庭調侃當事人的名字取名為「更生」,命被告當庭脫去上衣滿足其查看「紋身」的好奇心、言詞輕佻歧視女性‧‧‧等等,不一而足。我們只是擇要記載而已,有更多的觀察員普遍認為法官有「煩燥不奈」、「易動怒」的情形。有道「法者,禮也」。上述法庭上法官的粗魯舉止,顯屬失禮,若是一、兩個法官的偶發性情緒發洩,或屬可原。但問題是,法官開庭態度惡劣的情形為數頗多,已然是一種通病,是一種劣質的文化。面對高高在上的法官恣意侮辱,謾罵當事人、律師,低低在下的老百姓為求平安,只能忍氣吞聲,有一位法官說的好:「不要找我麻煩,麻煩我對你們沒好處」,最足以點出這種上尊下卑的法庭文化。
  2. 面對法官開庭態益趨粗魯的情形,一方面實有必要藉此針對開庭態度尤其惡劣之法官,進行法官評鑑,以長期監督的方法,藉助媒體輿論的社會壓力,令其改善。再者,法官案件量過鉅造成精神上之負荷,而將情緒宣洩於當事人身上的說法,可以理解,但不能諒解。納稅人上法院尋求正義,受氣何辜?倘若法官有因案件負荷過重而生心理上疾病(如抑鬱、煩燥等),司法當局是否應正視此一問題,對有心理障礙或疾病的法官施以輔導及治療?甚至法官有此心理疾病而難以治療時,是否應考慮以不適任原因調職。
  3. 法諺有云:「正義不生氣」,倘若法庭的粗魯審判文化不能獲致改善,如何期待人民能以「理」相待?

肆、結語

發掘法庭文化背後的黑手—人民是否必須永遠面對案件量過重的法院?

從本會第一次法庭觀察乃至於第二次法庭觀察結果比較可以發現如下數點:

  1. 除了案件首件遲延問題外,其他問題並無改善

    從上述報告可知,除了首件案件遲延之問題因法院派人按時「點名」而略有改善外,其他問題卻完全與八十四年度本會所進行之觀察結果無甚大差異。司法院暢言司法改革迄今,卻僅能於最形式化的問題上加以著力,對於實質上法庭文化之問題,完全沒有任何良方。

  2. 檢察官蒞庭行禮如儀、合議制形同虛設,此等問題依然故我

    對於檢察官蒞庭行禮如儀,合議制形同虛設之問題,兩年來亦未有任何改善。因此,檢察官未認真實行公訴,導致法官容易越俎代庖地扮演公訴人的角色,形同球員兼裁判,此由法官往往對待被告有如凶神惡煞特別顯然。

  3. 難道人民必須永遠面對這樣的法院?

    日來法官發出「限量結案」的呼聲,而在觀察法庭的過程中,我們也深刻感受到法官案件量之負荷,確實使尊重人權、合理公正的審判難得一見。當然,我們絕不認同法官可以因為案件量過多就草草結案,但是,我們要對於司法行政當局提出嚴重的質疑,這一切的病灶、一切的問題兩年來依然故我,難道人民必須永遠面對這樣的法院?司法行政當局究竟何時才能拿出魄力去確實解決法官辦案負擔過重的問題?何時才能還給人民一個尊重人性尊嚴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