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同意搜索?警總再現!」~從「非常光碟」事件談言論自由保障

桃園縣警局於11月12日未經取得搜索票,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與八德路執行搜索並扣押了「非常光碟」的母帶,就此掀起了「非常光碟」的軒然大波。

民間相關團體特別在選後不影響選舉之際,召開記者會抨擊檢警在這次事件中的表現荒腔走板,也不排除要求修改刑事訴訟法,希望社會各界一起檢視檢警作為,督促檢警進步。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運作的基礎,也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除非有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否則是不能「事前限制」或是「事前審查」言論的內容,然後禁止它發表。因此,言論內容縱有不妥,原則上還是採事後責任制,可以事後嚴加處罰,但事先禁止該言論的發表則為憲法所不容。

換言之,被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就是發表人有任意發表其意見的自由,國家不得對其做事前的限制,而如果其言論內容涉及誹謗等犯罪,自然可以在事後追究責任。所以,不論是刑法的誹謗罪,或是選罷法第九十二條的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之誹謗罪,都是以「散布」為行為要件,如果未達散布,不僅不處罰預備犯或陰謀犯,連未遂犯也不處罰,而這就是「事後追懲制」。這不僅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也是刑法的ABC。

然而,每到選舉白熱化的階段,政治人物的口水就噴向司法,當檢調查到對手陣營有問題,就馬上拉檢調來背書,還盛讚檢調英明,而當查到自己陣營時,則一定哭天喊地指責司法不公。司法的公信力,就在這樣的惡質選風中,一點一滴的喪失。

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與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就常成為候選人利用檢警攻擊對手的武器。可悲的是,檢警訓練的不足與法治觀念的欠缺,就常常有意無意地成為被利用的工具。以這次「非常光碟」事件為例,在未散布之前,根本沒有任何犯罪發生,桃園縣警局就前往搜索扣押,是非常明顯的濫權違法行為,也是憲法所禁止的「事前限制」行為,在21世紀的今日竟然還出現「警總」,著實令人錯愕。

我們認為以負面選舉的方式製作內容不實的光碟或文宣打擊對手,確實不值得鼓勵,但是在維護實體正義之前,更要維護程序正義。縱使言論內容有何違法與不妥,都應該等它發表後,再依法要求發表人負起言論責任。所以,言論內容與言論發表的自由實屬二事,後者必須充分予以保障,民間團體認為有向社會澄清的必要,桃園檢警對此認知不清,實在應該重新學習憲法及刑法,以免戕害人權。

此外,據稱桃園縣刑警隊顏姓隊長以受搜索人同意為由,主張未取得搜索票即行搜索並無瑕疵。民間團體認為,刑事訴訟法上之強制處分以核發令狀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然而警方卻常常以恫嚇或利誘的方式要脅民眾同意搜索,使得例外變成原則,警方對此不僅未反省,反而沾沾自喜,民間團體深不以為然。我們也不排除提出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案,要求警方在受搜索人同意搜索前,必須明白告知受搜索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權利。

其實,除了較受矚目的非常光碟事件之外,這次選舉也常聽聞檢警在散布之前就衝入某某印刷工廠查扣「黑函」,這些偵查作為都屬違法行為,檢警的法治水準人非常失望。此外,這次選舉更出現多次政治人物要脅檢方,甚至指揮檢方辦案的情節,民間團體對此呼籲檢警,要充實法學素養,站穩立場,不要被政治左右,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

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吳佳臻小姐
21世紀憲改聯盟執行委員兼發言人 黃玉霖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執行長 高涌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