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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字在判決被公開了怎麼辦?性侵害案件隱私保護指南

從一則強迫揭露姓名的故事說起

甲女控告乙男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案),乙男反告甲女誣告(誣告案),兩個訴訟案件涉及的原因事實與法律爭點都是關於「乙男是否有違反甲女意願行強制性交」。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妨害性自主的訴訟案件必須對被害人(甲女)進行隱私保護的處理。在妨害性自主案的判決中,甲女的個資確實有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遮隱,然而,在誣告案的判決中,法院卻將甲女的名字揭露了!在誣告案的判決中,也有提到對於甲女是否有遭受強制性交的事實。於是就出現荒謬的結果:大眾可以透過誣告案的判決,辨識出妨害性自主案的甲女個人資訊。

以上案件雖然聽起來很複雜,但本篇指引要說明的事情很簡單:我的名字被判決揭露了怎麼辦?如何保護我的隱私?


首先要問,如果我的名字在他案被公開了,是可以的嗎?

監察院針對此案做出了相關決議,並說明兩個重點:

一、國家應保護被害人在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個人隱私資訊。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的法律案件不論是在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涉及的公示文書都應該要盡到對被害人的隱私保護義務,不得在公示文書中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的身分資訊。公示文書除了法院作成的裁定或判決外(參照〈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也包含檢察機關所製作的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等相關公示文書(參照〈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第11點)。上述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害人,避免個資外洩。

二、其他法律個案的案件事實如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原因事實時,仍應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資訊,並請政府機關同步改進。

依照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於110年12月15日做成的第17次會議決議內容:「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被害人誣告罪相關判決時,最高法院之判決未將被害人姓名隱匿,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皆有將被害人姓名以代號協助隱匿,雖被害人所涉誣告罪非屬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應行注意事項規範之一環,然不可否認該誣告罪之判決基礎,實與被害人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內容密切相關,未將被害人相關個資予以遮隱,恐間接造成被害人個資外洩,不利被害人身分之保護。據此,為保障被害人隱私,雖被害人所涉誣告罪非直接與妨害性自主案件相關,然為健全被害人隱私保障機制,司法機關允應一併重視,被害人個資遮隱之重要性。然司法院所管理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最高法院未將被害人姓名隱匿,恐間接曝光當事人案件經過,難確保被害人隱私,對於被害人保護似嫌不周,允宜改進。」

在這則決議中,由於本案誣告罪的案件事實涉及到另一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原因事實爭議。雖然在另一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相關公示文書中,有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其子法相關規定進行隱私保護的處理,但誣告罪本身並不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適用範圍中,具有明顯的法律瑕疵,產生漏未規定的情況出現。因此,此決議揭示基於健全被害人隱私保障機制,司法機關應一併重視被害人個資遮隱的重要性。換言之,不論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應本於職權「將其他法律案件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原因事實時,應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隱私保護規範解釋處理,並同步修正相關法規


如果他案的判決將我的名字公開,可以怎麼做?

一、判決書遮隱

監察院已於決議提供明確指引,要求政府機關應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隱私保護規範解釋處理,現在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基本上都依照上述的指引進行遮隱工作。但如果他案判決書不小心揭露您的名字,可以撥打司法院資訊處(02-2361-8577,分機406),協助將他案判決書進行隱名處理。

二、請律師遞交書狀

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而涉入其他訴訟,比如誣告罪、妨害名譽或民事賠償等,可以請委任的律師遞交書狀,要求司法機關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範進行個資遮隱。另外,您的案件不是涉及妨害性自主,但高度涉及個人隱私(比如案件涉及性傾向、跨性別等),不希望判決書揭露自己的名字,也可以透過書狀詳附理由,讓法官依個案判斷進行個資遮隱。

如果對於個資遮隱有進一步的問題,請加司改會的LINE,留言說明您的基本資料與遇到什麼問題,我們會儘速了解回覆!(司改會的LINE:點選連結、LINE ID: @jrf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