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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四週年警政署大門潑漆「交出323暴警」一審宣判: 六名被告判有罪,威權刑法待除罪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今日(9)上午9時30分,就323四週年潑漆案宣判,判決結果六名被告毀損罪處3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對此判決結果,義務律師團感到遺憾與失望。且就本案起訴法條侮辱公署罪之違憲疑慮,及324行政院驅離事件施暴員警皆尚未被究責等議題,義務律師團呼籲各界持續關注。

323行政院驅離事件六年半,施暴員警仍找不到

323行政院驅離事件距今已經六年半,當晚因員警濫施不法暴力而受傷的民眾,光是衛福部緊急醫療系統中有紀錄的部分,各大醫院至少派出61台次的救護車、有超過200人因此次驅離行動到醫院治療。7月16日,監察院甫公布了109內調0077調查報告,糾正了警政署,再次確認當晚警察違法施暴驅離群眾的事實。

然而,六年半以來,不論是以提起自訴、國賠或向監察院陳訴、請議員質詢,民眾與民間團體嘗試了各式管道,積極促請警政或司法單位協助究責。然而至今,當晚對民眾施暴的員警,仍無任何一位遭到行政懲處或刑事追訴,也無任何警察長官要負責。

本案即發生於323事件四週年時,針對警政署未積極調查真相及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被告等於警政署大門及圍牆潑漆書寫「交出323暴警」、「勿忘323」等,展現其對政府機關怠惰卸責之不滿,卻也因此被起訴毀損罪及侮辱公署罪。

六名被告判有罪,威權刑法待除罪

侮辱公署罪,據學者的考究,自大清刑律仿製日本的法國式舊刑法,便一直存在延續至今。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年餘,如此帶有威權色彩的侮辱公署罪是否有其正當性,早已備受各界質疑。該罪之存在與適用,不只可能侵害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自由,也實質阻礙了社會溝通對話的進行。

憲法給予政治性言論最大的保障,即是讓較不具權力的人民有機會能夠透過言論來訴求政府有所作為。近日,我們看見中國、香港、新加坡、泰國等地,層出不窮地出現政府動用國家權力逮補、起訴社會運動者,打壓言論自由,台灣此時在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實踐之成果,對於區域人權發展尤有重要性。

本案法院並不接受義務律師團在訴訟中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針對侮辱公署罪進行解釋的主張,復於今日以毀損罪判決六名被告有罪,當晚拒馬跟大門遭潑漆後,都已經迅速恢復原狀,義務律師團尚未看到判決理由,對此結果感到十分不解。但我們要強調,我們感到十分遺憾,在自詡自由民主的當代台灣,仍看見司法系統將被告判決有罪,義務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之後,與被告討論後決定是否上訴。我們仍期待,台灣可貴的民主社會活動空間,能持續在言論的刺激與反省中得到力量。

出席代表

當事人
莊程洋、張迪皓

律 師
林建宏、林俊宏、李翎瑋、黃昱中、陳俐婷、張寧洲、陳宏奇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李明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