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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前幾天,有個律師朋友拿著一本法學雜誌,很高興地跑來找‎JRF東編‬‬。東編的朋友滿臉興奮地翻開雜誌,跟東編說,有一位台大法律系的吳從周教授,寫了一篇跟支付命令修法相關的文章。而且,吳教授還在該篇文章中有提到一個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再審成功的判決(‎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判決)。該判決的內容大概如下:

家住在新北市的阿明,於民國100年間某日,收到新北地方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要扣押阿明的銀行存款。阿明在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閱卷後發現,原來是因為A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表示,阿明曾經向B銀行申請過信用卡,有積欠卡債未還。B銀行之後便將這筆卡債讓與給A資產管理公司,A公司便向法院聲請對阿明核發支付命令。

阿明同時發現,A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供給法院的信用卡申請單,上面的簽名、戶籍地址、聯絡人和職業欄位都不是阿明寫的,相關個人資料也都不對,顯見這份信用卡申請單是遭不知名第三人所偽造的證物。因此,阿明便以此為由,提出再審,請法院撤銷掉A公司的支付命令。

一審的法官非常認真,他把阿明所有的郵局帳戶、銀行帳戶的立帳申請書、個人顧客印鑑卡、儲蓄存款申請單,都調閱出來,並且當庭進行筆跡鑑定後發現,A公司提供給法院的信用卡申請單,上面的阿明簽名,跟阿明上面這些金融機構的帳戶簽名,完全不同!

既然信用卡申請單是偽造的,法官當然依法認為阿明不用付任何一毛錢給A公司,A公司的支付命令也理當被撤銷。

在看完這篇判決後,東編的朋友很高興地說,「這表示有法官認為,支付命令債務人如果主張證據是被偽造的,縱然沒有把偽造文書的犯人告到有罪判決確定,債務人還是可以再審成功吧!?」

東編雖然也很高興台灣司法界,仍有如此勇於挑戰不合理法律的法官,但不能否認的是,這位法官所做成的這份一審判決,確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的規定。

換言之,這是個『法官「明顯違法」,但卻非常「合理」的判決』。畢竟,沒有申請信用卡的人,為何要還卡債呢?

「所以這個判決,A公司沒有上訴二審,就這樣一審定讞了嗎?」東編好奇地問。

「其實我也不知道,不然我們查一下好了。」

結果,東編上網搜尋後發現,A公司後來不但有上訴二審,而且還在二審成功地「逆轉勝」(‎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

二審法院之所以會逆轉一審的判決,主因在於二審法官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縱使一審法官能夠鑑定出信用卡申請單的簽名不是阿明簽的,但阿明還是要先找出偽造信用卡申請單簽名的人,把這個偽造簽名者告到刑事有罪確定後,才能提起再審,請求法院撤銷A公司的支付命令。

到頭來,阿明仍就無法脫離支付命令確定後所產生的民事冤案。沒有申請信用卡,卻仍得清還A公司的卡債。

在看完兩個判決書後,東編不禁感嘆,支付命令確定後所產生的「民事冤案」,已經誇張到,縱然法官不惜「違法判決」仍無法挽救……。


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內容。又,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判決當事人之實際狀況,特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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