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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再審失敗一次不夠,您還可以再審失敗第二次、第三次喔

102年6月的某日,阿村接到法院的扣款命令,表示阿村銀行帳戶,已經被某位自稱是阿村債權人的小柳查封扣押。經阿村向法院聲請閱卷後發現,原來小柳在102年初,持一張以阿村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50萬的本票,向A法院聲請對阿村核發支付命令。又因為阿村長年在外工作,鮮少回家,導致該張支付命令寄存在警察局,產生合法的送達效力。不過,阿村十分確定,自己不但沒有欠小柳一毛錢,也沒有簽發過這張本票。

後經阿村詢問後發現,原來那張本票是阿村之子,哲仔所簽發,該本票上面的「阿村」簽名,也確實是哲仔盜簽的。在確認相關事實無誤後,阿村便於102年6月26日向A法院提出第一次再審,主張小柳所提出的50萬元本票是哲仔所偽造,請求撤銷小柳的支付命令。然而,縱使哲仔已經在法庭內作證本票是哲仔偽造的,法院仍將阿村的再審駁回!理由在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阿村若要對小柳的支付命令提出再審,必須以「哲仔已經被法院判決偽造有價證券有罪確定」為前提,縱然哲仔作證證明是他偽造該張本票,阿村仍無法再審。阿村不服,上訴二審,卻仍遭到法院以相同理由,無情地駁回。

阿村在歷經第一次再審失敗後,決定採取兵分多路的訴訟策略。除以相同理由,向A法院再提出「第二次再審」之外,阿村還另外再對小柳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結果,A法院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認為阿村確實沒有簽發這張50萬元的本票,小柳對於阿村的本票債權自然不存在,而於103年8月4日判決阿村勝訴。正當阿村覺得,既然A法院已經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第二次再審應該有勝訴希望時,A法院卻在103年8月21日,再度駁回阿村的再審聲請,理由在於,阿村既然已經在102年6月就知道本票是被哲仔偽造的,卻拖到103年5月左右才提出第二次再審,超過30天的法定再審期間。

阿村對於第二次再審遭到駁回,甚感訝異,於是提出向二審法院提出抗告表示,既然A法院已經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自然應該准予阿村再審才對。但,二審法院仍然將阿村的抗告予以駁回,並且再度對阿村強調,如果阿村仍要主張本票是被哲仔所偽造的,還是要等到哲仔被判偽造有價證券有罪確定,才能提出再審!

103年11月20日,哲仔被A法院判決偽造有價證券一審有罪,而全案最終因哲仔放棄上訴的情況下,在103年12月左右有罪確定。這次,阿村拿著哲仔的A法院有罪判決以及自己的A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判決,第三度向A法院聲請再審。縱使,阿村這次如此準備齊全,A法院卻仍以阿村知悉哲仔有罪確定後,未於30天內提出再審顯然違法,第三度駁回阿村的再審聲請!?

阿村對此真的已非不服二字足以形容,便再度提起上訴。或許這次,老天有眼,二審法院居然認為一審法院的駁回判決,過於草率,便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換言之,阿村雖然第三次再審失敗,但因為二審法院將判決發回一審後,阿村又獲得了第四次再審的機會。但,這第四次再審能否成功,仍在未定之天……。

如果,今天我國法律規定,支付命令確定後再審,只要阿村能夠證明,「小柳對阿村的5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就能「撤銷小柳的支付命令」的話,那阿村根本不需要等到哲仔被判決有罪確定,也不用屢次因為不符30天法定再審期間而被駁回再審。

阿村的故事,告訴我們一件事,要求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必須透過再審才能獲得救濟,根本就是天方夜譚;縱使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欠錢,是被偽造文書的被害人亦同。因為我國法律只會告訴你,「支付命令再審一次失敗,您還可以挑戰再審失敗第二次。」「但,第二次再審也不一定會成功就是。」


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判決‬‬(第一次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第一次再審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裁定‬‬(第二次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278號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第二次再審抗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裁定‬‬(第三次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第三次再審抗告) ,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案件當事人之實際狀況,特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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