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陪審的迷思與正見

在我國民主化改革中,相對於政治民主化,司法民主化毋寧困難許多。其原因有一部分是司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難為一般民眾理解;另一部分則是因為司法民主化的改革,充滿了價值選擇,連法律人專業社群自己也難以形成價值共識,社會自然也就難以做成選擇。

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提案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時,同時併案提出的法案版本另有五種之多,會中對於陪審、參審、觀審全無共識,由此可見一斑。本來陪審以人民組成陪審團判決為原則,最能反映民主價值、凸顯改革企圖,但在司法院考慮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卻最早被摒棄淘汰,這不能不歸咎於對陪審的多項誤解。

首先是認為陪審團判決沒有理由剝奪被告上訴機會。雖然陪審團由一般人民組成,無法像職業法官一樣撰寫詳細的書面理由,但陪審審判一樣強調必須依法審判、依證據裁判。所以,如果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表示檢察官的舉證說服了陪審團,檢察官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證據,就是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的基礎及理由。如果檢察官的全部舉證,不足以在法律上認定被告有罪,但陪審團卻仍做出有罪判決,這表示陪審團並未依據法律裁判,而涉及法律問題。在採行陪審制的國家中,法律問題還是容許被告上訴救濟,其上訴審理被告爭執是否有足夠證據為有罪判決的情形,所在多有,並無剝奪被告上訴機會的問題。

其次是認為陪審制中法官不參與判決,完全由陪審團決定。此項誤解同時也表現在司法院委託民意調查的問卷。問卷中有問題問及:「如果不採取人民觀審制,而是讓被告有罪無罪完全由一般人民來決定,法官不能參與,請問您認為審判這樣會不會更容易判錯?」結果高達七十九.三%的受訪者回答︰「會。」此項調查結果也被引述為我國民眾高達八成反對陪審制。然而,陪審制中法官並非完全不參與判決,而是必須在陪審團參與審判及評議前,給予適當的法官指示(jury instruction),提供陪審團在決定判決時所必要的法律規定要件及解釋,並隨時提醒陪審員應行注意的事項。根據筆者實際參與操作模擬陪審審判的經驗,陪審員確實會依照法官指示事項認真評議,判決時討論考慮的內容,也與職業法官一致。究竟國人是否普遍有能力憑證據依法判決,不受情感好惡影響,這應該要廣泛透過模擬審判加以實證研究,而非只以誤解陪審制的民意調查得出想當然耳的結論。

第三,則是認為陪審團的判決無論結果如何,法官都必須接受。事實上,採行陪審制度的國家並不排除法官制衡陪審團判決結果的設計。如果陪審團的有罪判決結果缺乏足夠的實際證據加以支持,制度上也可以賦予被告聲請法官直接改判無罪的權利。這樣的機制,不但讓無辜的被告在法律上多一道救濟的程序,也讓法官實質參與最後判決結果的形成,同時解決了陪審制非經法官判決的違憲疑慮。

當然,採行陪審審判會比單由法官審判耗費更多時間及資源成本,也更倚賴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盡攻防之能事,這確實是採行陪審制應有的正確認知。但這恐是所有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所不得不然,觀審制又何嘗不是如此?其間成本與效益的取捨,端視代表社會多數的立法者如何抉擇。

如果社會大多數在對陪審有完整的認識與理解後,決定捨陪審而就其他制度,這本是價值決定的結果,陪審支持者自應尊重服從、終結爭議;但若因為錯誤認知,以致早早錯過採行或考慮陪審制,這在司法民主化改革的歷史上,就注定成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