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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服貿運動法庭旁聽:一場不對稱的戰爭

昨日(3月10日)我前往地方法院,聆聽了許立和陳廷豪各自的324行政院案開庭。這兩個庭都是最開始的準備程序庭。根據維基百科,準備程序庭,簡稱準備庭,是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所召開的法庭,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開庭速記

這兩個庭一開始,法官便告知被告所擁有的權力:可以保持沉默、可以請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調查有利證據。接著,由檢察官宣讀(嚴格說起來不是宣讀,而是小聲的喃喃自語)被告大致上做了什麼事情,以及所犯的條文。這次兩個庭都是323行政院案,因此罪行都是「侵入建築物」和「煽惑他人犯罪」。緊接著,法官問被告,犯罪事實是否有出入、是否認罪。這邊許立回答不認罪,他只是跟著人群走,沒有煽惑他人犯罪。陳廷豪則顯得有備而來,在法庭上陳述他是為了阻擋張慶忠破壞法制、意圖通過服貿的行為,因此才到現場。他說,到場時主持人已請人群往行政院移動,他只是拿麥克風在現場維持秩序,請求群眾靜坐、不要和警察衝突。他甚至還在法庭上當庭陳述「公民不服從」的行為。

接下來,檢察官看著卷宗,繼續喃喃自語的念出相關證據。但由於他唸的很簡略,所以只知道有「TVBS影帶等證物光碟」,根本不知道有哪些東西。法官詢問被告方,是否同意這些證據。在這兩個庭上,辯護人都表示需要聲請閱卷後,具狀回答。最後法官詢問被告是否需要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兩個辯護人也都回答閱卷後具狀告知。至於需多久後具狀回應?在此法官就和辯護律師討價還價,確定一個時間。在陳廷豪庭,辯護律師告訴法官,卷宗很多,時間應該需要很久,但法官卻拿起手上的卷宗晃晃(大約兩本少年快報的量,密密麻麻都是字),告訴律師「不用很久」。最後雙方敲定兩週內回應,之後法庭就在此中斷,今日的程序結束。

不對等的雙方

在這兩個程序庭上,都有件奇怪的事。從頭到尾,檢察官似乎都在位置上攤坐著,直到需要他的程序,他才喃喃自語的念出一些話。我坐的離檢察官很近都聽不清楚,很難想像辯護律師和被告聽的清楚。法官坐的比較遠(比我遠,比被告、辯護人近),卻似乎好像知道檢察官在說什麼一樣。而且在確認犯罪事實的時候,法官像在訊問犯人一樣,不斷地對被告提問,檢察官卻坐著不動。我很疑惑,證明被告有罪應該是檢察官的工作吧?直到陳廷豪的庭,看到法官手上那一疊厚厚的卷宗,我才知道法官早已閱讀過相關資料。反而看辯護律師和被告的陳述,就能明顯發現他們沒有看過這些卷宗資料。

這是台灣司法界的一個大問題。台灣的司法沒有「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起訴時就將這些厚厚的調查文件轉交給法院。因此在開庭前,法官、檢察官早就看過這厚厚的一疊資料。而同時,被告、辯護律師卻是幾乎一無所知地面對讀過資料的檢察官和法官。

台灣的律師和檢察官握有的資訊相當不對等。檢察官有國家賦予的調查權,台灣的檢察官還可以開偵查庭,指揮警方、法醫等幫他辦案,取得大量的相關證據。但是當事人只在收到起訴書後才知道自己被起訴,在短短的一兩週內要找律師、和律師討論狀況,完全不知道檢察官調查到的事實長什麼樣子。且律師只能在閱卷後,才知道要如何「請求法院調查有利證據」,至於有哪些有利證據(比如說,行政院現場有哪些警察的攝影機拍到當事人?),也難以得知。

檢察官調查到的證據都會放入卷宗嗎?這也很難得知。有些國家會在法律中規定檢察官、警察不得隱匿證據,否則要受罰;但台灣卻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檢察官若真的刻意挑選有罪的證據,不在卷宗中放入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無從得知。就算真的略去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檢察官也不會受罰。

結果,法官的提問根本就是預設「被告一定有罪」。法官嚴然化身為檢察官在訊問被告,而檢察官卻像神像一樣坐在位置上不動,直到需要說話時才喃喃自語一番。而所謂的無罪推定,自然難以在法官身上看到。

結論

一個正常的法庭,法官應該一無所知,讓檢察官、辯護律師分別提出相關的證據、論述,再根據雙方論述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以做出公正的決定。也因此,檢察官在起訴時,不應同時移交大量卷宗,應該只給予一張簡短的起訴狀。在制度上,也應該設計制度使辯護律師及早知道檢察官手上握有的證據,並給予相當的時間去取得其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開庭時雙方才能擁有對等的資訊,說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論點。

顯然,台灣的法庭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手握大量資料的檢察官、看過資料已有預斷的法官,聯手一起面對他們認為有罪的被告。被告和辯護律師只看過起訴狀,連調查證據的時間都沒有,赤手空拳的面對已有成見的法官、檢察官。

這是一場不對稱的戰爭,卻在我們的法庭天天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