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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專題「人頭帳戶案」修課心得:王聿安

訪談當事人心得

琳瑯滿目的貨品、絢爛的店面、擁擠的人群和此起彼落的交談聲,對於喜愛熱鬧與繁華的我,原本應是滿心愉悅享受一切,但就在那陽光滿溢的一天,我竟無法嶄露任何笑容,身旁是無話不談的好友卻找不到話語,整個商店街彷彿是被快轉的黑白電影,而我只能低著頭緊抿著嘴唇,回想著先前訪問時當事人所述遭詐騙的經過,從一開始表示已經接受現實到後來忍不住拍桌抱怨,他那憤憤不平的眼神與無奈的口吻都深刻地烙印在我心中,腦中設想好的訪談問題被一陣陣的同情所取代,雖然知道自己應該更理性的面對受訪者,但我很清楚當下的情緒已經被影響而無法中立分析當事人的說詞是否可信。

有一句話令我印象深刻,還記得當事人是這麼跟我說的:「我也是受害者,只不過我被騙的是銀行帳戶,不是錢,為甚麼我就要被抓去關?詐騙集團還在逍遙享受,我卻要被法院判刑,還要賠錢,這公平嗎?」,對法院的失望與判決的不公在他的臉上一覽無遺,那瞬間心情有些複雜,對國家司法僅剩不多的信任又被重擊,對社會的險惡再增添一分厭惡,經濟弱勢者的艱困處境讓我不禁感嘆,對我而言平凡無奇而安穩自在的生活,是多少人羨慕而嚮往的幸福,這讓過往時常感到不滿足且抱怨不斷的自己,有種難以言語的羞愧。

在人頭帳戶案中,每個當事人受騙的情節不盡相同,接收詐騙資訊的管道眾多,詐騙集團的手段千奇百怪,甚至隨著科技的發達與時俱進,唯一不變而相同的是詐騙集團得手的原因,全是利用當事人對金錢的急迫、貪心與恐懼損失,這是觀察人頭帳戶問題後我發現的現象。參與過程中曾認為當事人應就如此心態負部分責任,畢竟長期受道德觀念的洗禮,「若不是人對金錢的慾望怎會落得如此田地」,這種想法根深蒂固,而這也是法院將責任歸咎當事人的其一理由,但這種想法是對的嗎?縱然當事人對金錢貪婪,但就代表法律可以此定其罪責嗎?難道能以一個人對金錢的渴望,就斷定該人會為犯罪行為嗎?法院似乎在無形中區解了什麼,每當結束一次當事人訪談,對現行實務又多了點疑慮。

訪談檢察官心得

每訪談完一位當事人,心情就會非常陰鬱,雖然在修習這門課程前,就知道現行實務仍有待修正和極具爭議之處,也有心理準備會聽到當事人的怨懟,甚至是情緒性的字眼,但當他們將被起訴後所經歷的一切娓娓道來,身為第三人的訪問者都不禁為當事人打抱不平,對檢察官偵查方式及認定有無犯罪的標準有深深的疑慮,因緣際會下能與檢察官交流,而希望將心中的疑惑趁此機會消除殆盡,於是,在交談後我發現到檢察官對當事人是處於一種極其矛盾的心理,且原因是源自整個司法體系的崩壞。

檢察官因職務可分為偵查與蒞庭,而每位檢察官每個月被分配的案件數量約70至80件,為了能有效運用時間及與同僚相互配合,開庭時當事人面對的檢察官通常與負責偵辦者不同,當事人想要向檢察官證明自己的無辜,檢察官最後也只會以「按起訴書所載」回復,當事人固然心生不滿,但對與偵查無涉的檢察官又何嘗不無奈。為維護檢察一體原則,蒞庭檢察官縱使相信當事人的說詞,也會礙於偵查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等長官的壓力下,在法院判當事人無罪後上訴,尤其當檢察官內部有積分制時,若檢察官起訴而法院判無罪,此時若不上訴,該名檢察官就會被扣積分,積分雖與薪資無關,但無形中壓力會迫使檢察官為不利當事人之訴訟行為。檢察官甚至會依經驗法則認定當事人是否無罪,長期被類似案件以同樣說詞答覆,從原先保持懷疑,到後來發現被唬弄,漸漸地對人性失望,在檢察官眼中當事人無疑就是被詐騙集團訓練後的打手,連如何開脫都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導,無一例外。

人頭帳戶犯罪如此氾濫,到底我們該譴責何者,是開戶標準設限低的銀行?無知的提供帳戶者?偵查消極的警法與檢察官?審判輕率無理的法院?亦或者是充滿亂象的司法體系?這是我與檢察官共同享用令人食不下嚥的下午茶後更深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