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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太陽花的檢察官升官了

起訴太陽花運動者的檢察官,幾乎都升官了。偵辦318佔領立法院案的陳玉萍檢察官,升任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偵辦324佔領行政院案的張智堯檢察官,升任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另一位鄧定強檢察官,升任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偵辦411路過中正一案的謝奇孟檢察官,升任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究竟這是一種「正常」還是「不正常」,值得探究。

當然,這樣的標題,暗示著升官和起訴太陽花,具有高度的關聯性,或許不太公平。可能這些檢察官只是優秀,平常就辦案優異。然而,整個太陽花運動影響台灣甚鉅,也普遍受到社會大眾的肯定。檢察官大規模起訴參與者,是幫著執政者,和多數的民意對著幹,心裡不可能完全沒個想法(如果連這個感覺都沒有,檢察官的知識常識與自我意識,也太令人失望)。強力的偵辦,可能是上級的要求,也可能是自己的獨立判斷,對檢察官的評價,會不太一樣。當然,這也跟對「檢察官定位」的「想像」有關。檢察官總希望自己有更大更獨立的辦案空間,但也多是明哲保身,敢挺身而出爭取的人,寥寥無幾。

上級要求就照辦,有想法不敢或不願提出來反駁辯證。那麼,檢察一體只是藉口,充當打手,跟著上級「一體挨罵」,也是剛好。把太陽花運動,當成一般的案件處理,想要「平常心看待」,不過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遁辭。統一偵查標準,明確起訴範圍,定義法律解釋,舉凡處理這種重大的社會爭議案件,這都是必要且重要的。說句坦白的,檢察官內部,對於起訴的門檻標準與範圍,都可能會有不同的聲音。如果不先藉由小組會議、檢察官會議、甚或檢察長會議,適當且充份的討論並決定這些偵查或起訴標準,並且明確由上級承擔政治責任與輿論壓力。除了容易各吹各號之外(雖然起訴太陽花似乎有志一同),倘若日後發現有濫訴之虞,基層的承辦檢察官要負起全部責任,檢察長與其他授意的檢察高層卻閃身無事,這是一種嚴重的權責不符。

檢察長要有擔當

台北地檢署被指成打手與幫凶,前檢察長楊治宇,要負起最大的責任。他明確地作出了價值選擇:護衛執政者,警告運動者。同時,也包庇了執法過當的員警。不管是承受上意或鄉愿懦弱,這都是他的選擇。或許,現行法制未彰,有濫權也不一定能追究到他的責任,但歷史早有一定的評價與定位。

當然,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動輒得咎,相信他一定有很多的苦水。但別忘了,這個位子的權力鉅大,既然想接受這個位子、敢接受這個位子,就要有相當的決心。再多的苦水可以理解,卻不值得同情。權力越大,責任越大,這不只是蜘蛛人的電影台詞。

一個優秀的檢察長,對外,要有承受壓力的擔當與負責的魄力,不是一句「尊重檢察官獨立辦案,謝謝指教」就搪塞過去。對內,要能授權並充份和檢察官溝通,不是神龍見首不見尾隱身幕後,讓下屬揣摩上意,或透過隱晦的方式,指導辦案的方向。

以起訴太陽花運動者為例,採越來越重的法條,用越來越空洞的事實認定,以越來越誇張的法律解釋。絲毫不掙扎就下重手,這已超越法匠而成酷吏。對於濫權打人的警察,視而不見。兩套辦案標準,簡直已成縱放的共犯。台北地檢署確實就是踩了立場,做了決定:協助高層,反對太陽花。

因著偵查不公開,一般人或許不知道檢察官開庭的樣貌,但被起訴的這些社會運動者、參與者(可能是目前台灣最有公民意識的一群人),對於理應代表正義形象的檢察官,都已在心裡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為什麼只辦我,不辦警察?」
「為什麼明明是警察先動手,卻變成我妨害公務?」
「群眾明明就是自發性的集會,為什麼硬要說我是『煽惑他人犯罪』?」
「為什麼《集會遊行法》是違憲的法律,檢察官還硬要用來起訴?」
「為什麼檢察官完全不懂『表現自由』?用身體綁鍊子擋車,居然變成『公共危險罪』?」

檢察官對於法律解釋的「逆向操作」,看到一些可能的違法行為,就寧殺錯、不放過,抓到一些法律能夠解釋的小空間,就痛下殺手。活脫像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現代版,檢察官真能捫心回答人民上述的那些疑問?

這些酷吏般解釋法律的起訴,以及對打人警察的按兵不動,都是楊治宇要一肩承擔的責任。不管這是他真心的信仰,還是揣摩上意的判斷,或是承受指示的決定。當然,換來的甜美果實,是上級終於如其所願,將其調升至其心所屬的單位。這是一種心照不宣的利益交換。

檢察體系幫派化?

這種利益交換最糟的,就是會興起一種「風行草偃」的惡性循環。試問,楊治宇如果違逆上級的意志,對於太陽花運動,有著像社會大眾般的普遍同情,還會如此雷厲風行的大規模起訴?如果不做,還有可能會如願升官嗎?聰明優秀如檢察官,人人心裡難道不會各有想像?

檢察官辦案空間之大,其中「眉角」之多,看看前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流弊及改進之道》一文,就會讓人膽戰心驚。如果辦太陽花,都是檢察官自己的獨立判斷,上級完全沒有插手介入(雖然覺得可能性實在不高)。那麼,這也讓人覺得有點無奈。

因為,承辦檢察官對於參與太陽花的運動者,普遍不存在著太多的同情。頂多,就是有人稱讚,總算遇到有檢察官,問案態度十分客氣,沒有把他們當成是重大罪犯,凶惡對待。

只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而不是執政者,負有客觀性的義務。對於被告有利和不利的地方,都要一併注意,不能以追殺人民為職志。更何況,面對執政者可能的報復性提告,執法者疑似的濫行移送,檢察官都有篩選的義務。

只是這些提醒,檢察長所信任的「紅牌」檢察官,大概聽不進去。畢竟,受到長官的器重,「不好意思」自己「意見一堆」,「給長官添麻煩」。反正,法律有解釋的空間,別被抓到小辮子就是。檢察獨立,外人能奈我何?

當然,不少基層檢察官並不是沒有怨言,只是敢怒不敢言。但這卻讓檢察體系像極了幫派裡的堂口勢力,聽話者分贓高升,不乖者修理壓制。檢察官們苦水不少。然而,批判檢察長的相同邏輯,也會適用到檢察官的身上。相對於一般平民,檢察官位高權重,進廚房就不要怕熱。選擇聽話升官,就要接受檢視。

檢察官都是最優秀的人才,理應有多方辨證,獨立思考的能力。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每每優秀的人才,舉凡經歷過一次「第一名」的表現,其實,就是服膺於被設定好的體制一次。從小學到大學,從考試到升官。聰明的孩子,知道遊戲的規則和師長的好惡。久而久之,跳脫框架的思考能力,或許就鈍化了。

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承辦的基層檢察官身上,有點不太公平。正如前述,前檢察長楊治宇要負起最大的責任。同時,要求檢察官隻身對抗體制,或許也是強人所難,不如好好改善不良的體制。

因此,如果基層檢察官也同意這樣的論點,就不應該在體制的改革時刻出現時,默不作聲。保持沉默就是穩固不良體制的共犯,正如同只想明哲保身默默升官的心態也是。沒有表達出自己的獨立意見,並為起身捍衛心中理想的檢察官體制,再多的苦水與抱怨,也很難引發外人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