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所以,憲兵搜索完後,我們同意了甚麼?

前言

上週臺灣最轟動的司法事件,應當屬臺北憲兵隊在未取得法院搜索票的情況下,藉由釣魚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魏先生約出來見面,然後當面「取得」魏先生的同意後,搜索魏先生的屋內,取走三份文件,並要求魏先生前往憲兵隊製作筆錄的新聞。

雖然臺北地方檢察署立刻針對上開事實展開相關偵查,但卻由於該等事實發生時點與228事件相近,且涉及軍方進行逮捕、搜索等要素,頓時讓輿論譁然,大聲抨擊此事根本就是白色恐怖再臨。在密集的輿論討論下,立法委員們也不敢怠慢此股民情壓力,紛紛對國防部、法務部及司法院刑事廳進行質詢,並提出相關修法意見。

不過,正如同某位前官員的名言,「撐三天就過去了」,這個憲兵同意搜索案在經過幾天的高壓討論後,不再新鮮、沒了熱度,輿論及媒體也開始轉向討論其他更有趣的事情。不過,也正因為熱浪風頭過去了,現在來做個覆盤或許才有實益。

因此,針對本次的憲兵搜索事件,本文非常主觀地挑選了高榮志律師的《從人民討厭憲兵談起》、孫健智法官的《人渣的正義》以及李佳玟老師的《民主國家中的同意搜索》等三篇文章,做個事後的覆盤。

到底,在這次憲兵搜索案中,台灣社會同意了甚麼?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不管富城氣象預測怎麼說,現在臺灣就是颳轉型正義風!

大概是受到今年大選後,行政權跟立法權全面政黨輪替的影響,臺灣開始颳起一股「轉型正義」風。不管是司法改革、集遊法公投法補正、廢核四、追討黨產、馬政府下台、軍中冤案救援或食安風暴,幾乎最近只要是公共議題,都能被輿論或者鄉民掛上「轉型正義」的招牌。彷彿只有被認證與轉型正義相關的事情,才值得被關注。

然而,並非所有事都必然跟轉型正義有關。至少,上禮拜發生的憲兵同意搜索案,就不是百分之百的轉型正義事件。許多輿論或者名嘴,之所以會認為該案有轉型正義的色彩,主要在於該案的執行搜索者是臺北憲兵隊,加上是無搜索票的同意搜索,自會讓臺灣社會直覺地反應是當年的白色恐怖再起。

正如同高榮志律師所說的,

服從並非盲從,尤其這種「軍人對付百姓」的情節,最容易挑起台灣人的敏感神經,下令的高級軍官彷彿完全沒有「歷史感」,活在平行時空。 

但是,如果把憲兵同意搜索案中的某些要素,來個「微‧抽換」後,新聞或輿論仍會如此重視嗎?

舉例而言,假設魏先生今天被憲兵隊搜索到的物證,並非三張舊公文,而是三包海洛因,或者三支槍,網路的鄉民們會這樣氣憤嗎?又如果,今天執行同意搜索的不是憲兵,而是警方,輿論會認為這是白色恐怖再起嗎?又或者,憲兵真的有在魏先生簽署搜索同意書時錄音錄影,但影像的內容也只有憲兵要求魏先生簽署同意書,而魏先生面無表情地簽名時,眾人會認為,這是件違法的同意搜索嗎?

本次的憲兵同意搜索案,真正的癥結點,不全然是轉型正義的問題。而是同意搜索制度的粗陋,與憲兵司法警察角色的問題。或者,換個角度講,正因為輿論跟媒體怎麼看都覺得這個憲兵同意搜索案,既是憲兵釣魚偵查、又是無令狀搜索,很不合理;但卻又潛意識地對(被)同意搜索這個通案問題,習以為常、不覺有誤,所以只好把這種「個案的違和感」歸類於「轉型正義」這個萬用議題分類上。

這就是為何孫健智法官會說,

同意搜索(或者說「被同意」搜索)是通案的問題,不是個案,而通盤檢討才能實現轉型正義。你不能一邊給憲兵扣上違法搜索的帽子,另一邊卻不去檢討法院的定見。太快把問題無限上綱到白色恐怖去,反而是遮蔽了同意搜索的通案問題。 

同意搜索制度的同意是哪種同意?

美國前總統威廉‧柯林頓曾有句名言,「笨蛋,問題是經濟!(It's the economy, stupid!)」,迄今仍被眾人津津熱道。

同理,既然要指責現行的同意搜索制度有問題,則首要的爭議點是,問題到底在哪裡?其實答案很簡單,同意搜索制度的問題,就是同意。因為,雖然同意的字面解釋很簡單明瞭,但內涵上卻跟香腸一樣複雜。

在臺灣社會,香腸是個非常普遍的民間美食,從小攤販到五星級大飯店,都可以看到香腸料理。而眾人對於香腸的想像也非常簡單,就是一個腸子裡面灌滿一堆絞肉,然後呈現棒狀的一種食品。然而,香腸卻又可以分成很多種,例如:灌豬肉的豬肉香腸和灌雞肉的雞肉香腸,就是不同的香腸。德國香腸跟臺灣香腸,雖然都是棒狀物,但卻是完全不同的料理方法跟口感。

相同情況,也發生在解釋「同意」這個名詞的時候。同意除了典型的真摯同意外,其實還有被外在壓力、人情、利益糾葛迫使下所做的被同意,以及受到各種話術勸說下,所做出的受詐(欺)同意。

雖然,由上述可知,香腸與同意均是種類多樣的概念,但各自在美食界與法界的待遇卻不同。舉例而言,今天一個饕客走進餐廳,打開食譜,他通常會看到某道香腸料理的菜名前面或者下面簡介,有特別的註記,比方說,「港式香腸炒飯」或者「OOXX總匯披薩,內容物:德國香腸」。這樣的註記,就是餐廳要讓消費者明白,自己到底是點選了何種香腸料理。換言之,如果今天沒有此種註記,就只有寫「香腸」二字,很容易會造成不必要的消費糾紛,例如,有消費者會以為自己點選的香腸炒飯是台式香腸炒飯,結果送到餐桌上的卻是德國香腸炒飯,此時自然誤會就大了。

不過,法界處理「同意」,卻不像美食界處理「香腸」如此細膩。翻開法典一瞧,其實不只在刑事訴訟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都能看到「同意」這個法律名詞。但,這法典中出現率很高的同意二字,究竟是哪一種同意,卻沒辦法一目了然。但,只要是個有法感的人都會認為,法典中的同意,應該是專指真摯同意的情況,其他種類的同意,都不是法律條文的同意。

如此說明,雖然簡單理解,卻又出現另外一個問題,「到底甚麼是真摯同意?」又或者反過來說,「怎樣的同意,才是真摯的同意?」要知道,這年頭信口開河、舌燦蓮花之人,可謂是多如牛毛與繁星。多少人嘴巴上說他同意做一件事,等賴帳不做,被告上法院時,才又說自己不是真正的同意。更甚者,還有些人除了嘴巴說同意外,還簽有白紙黑字的書面字據,結果到了法院卻跟法官說,他簽名時不是出於真摯同意,而是受到外在壓力下的「被同意」。這種狀況,並不罕見,不但是個法律問題,更是我國現行同意搜索制度的重大癥結點。

同意,或被同意,這才是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原則上國家的偵查機關,不管是檢察官還是司法警察,只要搜索就是要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如果取得受搜索者的同意,則不需要聲請搜索票,只需要做成同意搜索的筆錄,並且請受搜索者在筆錄上簽名,以示負責就好。

何以我國立法者會設計出,上開同意搜索制度,正如同李佳玟老師所說的,

同意搜索本質上並不邪惡。搜索涉及人的隱私、住居安寧與財產權,在法律上本來就是當事人可處分與放棄的權利。因為當事人自願放棄利益的情況在法秩序上不構成犯罪其實不是什麼太少見的情況。

這紙讓本案當事人陷入困境的同意書,是立法者為了杜絕事後爭議而制訂出來的。畢竟當事人是否真的同意搜索,很容易在事後落入各說各話的局面,為了杜絕爭議,立法者因此要求偵查機關進行同意搜索之前,必須讓被搜索者簽署同意書。

立法者的制度設計,雖然用意良善,但卻不一定能夠被審判者妥善運用,尤其是在我國司法對於同意搜索的真摯性認定,過於寬鬆的情況下。就如同孫健智法官所言,

 (由於)同意搜索只有一個要件,那就是受搜索人的書面同意。按照目前司法實務的主流見解,除非能證明警調憲兵有恐嚇或脅迫的行為,只要簽了「自願搜索同意書」,這個搜索就是合法的。光是表明憲警身分還不算恐嚇或脅迫(他本來就應該表明身分),還要有積極的言語或行動,造成受搜索人的恐懼,才能算數。 

或許,有些司法實務者會主張,如果受搜索者是在被強暴脅迫的情況,大可選擇拒簽同意書;反之,既然要親手簽同意書,就不要事後再反口供說自己是被逼迫的。這種邏輯,或許乍聽有理,但卻非常不合常理。

試想,假若今天是討債逼簽本票的情況,七、八個黑衣人拿著空白本票,包圍著債務人講,「雖然我們知道錢是你爸欠的,但父債子還,不要等到上法院打官司就難看」等語,債務人就算當場親簽本票,實務上尚能透過盡快報警,以及寄發存證信函等方式,主張民法第92條的撤銷權,讓發票行為無效。而偵查機關進行同意搜索時,也跟這種逼簽本票的情況很像。

偵查機關也差不多是七、八個人拿著空白的自願搜索同意書,包圍著受搜索者說,「雖然我們知道我們沒有搜索票,但建議你給個方便、配合一下,不要增加我們的麻煩,不然等我們聲請到搜索票,就不會給你面子了。」但跟簽本票不同的是,此時受搜索者只要簽了同意書,就甚麼救濟可能都沒了,更遑論主張民法第92條的撤銷權。

如果要形容我國法院對於同意搜索的同意認定,是如何的寬鬆,筆者或許會覺得,法院這種寬鬆到,只要有簽具同意書就甚麼證物都照單全收的情況,就好比一個整天都在外面東奔西跑趕開庭的小律師,因為沒時間吃中餐,所以顧不得眼前在馬路旁的香腸攤到底衛不衛生、好不好吃,直接買了幾條香腸就吃下肚般的狼吞虎嚥。

不過,必須再三強調,筆者絕無諷刺我國的法官,是甚麼都無條件接收的OO桶之意。畢竟,實務上許多簽署搜索同意書的被告,多半是毒犯或槍砲犯等重刑犯。他們到底是不是真的被強迫同意搜索,不會是眾人在意的點,因為他們就是群該死的人。不會有人在乎,該死的人是否該有人權,是否被強迫做甚麼事情,因為這就是孫健智法官所謂的「人渣的正義」。

當然,身為一位曾經一整天,都在以陳述「修飾後的事實」作為職業的人而言,確能理解為何法官不太願意主動相信受搜索者的脅迫抗辯,而要求受搜索者必須自行舉證的想法;正如同筆者到現在,都不會選擇在無證據佐證下,輕易相信一個重刑犯的任何抗辯。筆者自覺這種心態是錯的,但這就是種職業病。然而,職業病畢竟是種自身主觀的心理反應,不是種客觀的法律價值觀或邏輯判斷。所以,為了避免自己的職業病發作,筆者給自己設定了一個戒律,那就是在面對當事人所詢問的問題時,所有的判斷和信賴,都要建立在當事人的證據上。

同理,同意搜索制度應該也要有類似的戒律存在,不是全面認定,所有簽同意書的受搜索人都是真摯同意;也不是完全否定,那些哀號自己其實是被同意的人,都是無病呻吟。而這個戒律是甚麼?講穿了,還是證據。不只是簽一張同意書這麼簡單的證據,而是足以佐證檢察機關在取得人民同意前,有盡到事前告知義務,而且人民是真心誠意地同意的證據。這個證據是甚麼?其實就是全程錄音錄影。

早期實務界都相傳,警察抓到被告會刑求取供。對此控訴,警方自然矢口否認,但卻也有許多被告,例如蘇建和案中的三名當事人,現身指控當時的各種刑求手段。而當時之所以會有一定數量的刑求事件或風聲流出,主因仍在於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是著重於取得被告的自白,以便日後審判定罪,所以刑求取供自然某程度被有意無意地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既然要杜絕警察刑求,最根本的作法就是讓刑求的動機消失。所以立法者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進行修正,除了明定被告的自白不能作為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外,同時也增訂,訊問被告時要全程錄音錄影,而且不正訊問取得的被告自白,不能當作證據。動機沒了,警方當然就不會再像之前那樣,對被告各種明白的刑求(但,還是有不肖之徒用其他方法來整犯罪嫌疑人就是,318太陽花學運就是典型的例子...)。

同樣的解決方法,也能套用到同意搜索制度的修正上。藉由課予搜索者事前告知受搜索者,有權拒絕同意的義務。同時,為擔保同意是出於真摯的情況,搜索者除應作成筆錄外,還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最後,若事後發現搜索者是以不當手段取得同意,或有違反告知、全程錄音錄影等義務時,就應該認定是違法取證,搜索取得的物證都不能作為證據。這樣的制度修正,其實某程度是對搜索者、被搜索者與審判者三方的一次制度保障。對搜索者而言,他不需要總是遭到被搜索者質疑說,他用怎樣的不正方法取得同意;對被搜索者而言,他如果真的遭到強暴脅迫,只要調出當時的錄音錄影就可以證明真相;對審判者而言,反正到底有沒有不正方法,就讓錄音錄影說得算,警方不錄音錄影,那就甚麼證據都不算數,倒也減輕心證形成的負擔。

所以,解決同意搜索制度的方法,並不是刪除同意搜索制度,而是盡可能地將同意搜索制度的合法要件嚴謹化。也正如同李佳玟老師說的,

事實上,要求同意於搜索前或搜索時就必須存在,要求同意必須是資訊充足、真摯,具有同意權限等要件,毋寧是法理上的必然,本來毋待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擔心檢察官與法官認識不清,把關不嚴格,讓同意搜索遭到偵查機關濫用,無妨於條文中明定上述要件,杜絕民主國家中被自願搜索的問題。

結語:風起時,乍現缺陋,眾人撻伐追究;風頭過,景物依舊,何人挽袖補修?

上週,臺灣的輿論跟媒體用了一個禮拜的時間,沒日沒夜地討論搜索案;許多立法委員則是拿著新聞報導或民眾陳情資料,幾乎每天在立法院質詢相關部會官員。但一個禮拜過去,熱度消散後,除了相關網路資料以及國防部的懲處名單,可供你我上網搜尋外,好像甚麼法律制度都沒有改變,也沒有聽到甚麼人,想要改變甚麼。

究竟,台灣社會從這起憲兵同意搜索案,同意了甚麼,搞不好我們也不知道。因為,修正同意搜索這件事,其實與現在最夯的轉型正義,根本搭不上邊,搭不上風潮,也不是臺灣法界對於司法改革藍圖中的主要想像。

「不想同意搜索,就不要簽名;敢簽就不要事後主張非自願」,這句話,或許是臺灣社會對這個議題,歷經一個禮拜討論後的最終結論,雖然消極但卻中肯,因為這是現行法不修正下的唯一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