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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聚微光成火炬,漫長司法暗夜,我們需要你! —民間司改會擴大招募義務律師

各位朋友:
318後台灣持續遍地烽火,然而我們在近幾次的抗爭衝突中發現檢警單位的執法問題。這期電子報與您分享義務律師在近日抗爭衝突中的陪偵紀實。並且,隨著案件越來越多,人力也越來越吃緊,我們需要更多的律師,歡迎新成員繼續加入我們!

輕罪的五萬元交保暨限制出境—嚴心吟/義務律師團成員

事起於4月29日的緊急陪偵,下午時接到電話表示有民眾被留在保大,從事務所出發前我先打了在保大的民眾電話,他聲音聽起來很穩,也冷靜。到了保大現場,才知道這位民眾原來是學生,大四。

學生看起來很沈穩,對談過程中一點慌張的態度都沒有。他說他跳上立委的車,跳上後立委車擋風玻璃好像破裂,因為情況很混亂,所以他不確定,他也不確定有沒有其他民眾在攔車或跳車,因為他唯一的印象就是他跳上車攔車,被拖下來,接著被踩在地上,踏了好幾下,踩踏他的是警察。問他為什麼要攔車,他說:「我希望立委進去開會,我想救林義雄。」當下想說這小子話裡還藏洋蔥,那樣無表情的面孔下還有柔軟的心。

保大做筆錄的過程很平和,學生說什麼,警方就記什麼,就連學生臉上的擦傷,警方也主動詢問傷怎麼來,主動將學生說被警察踩踏的過程記下。警察大哥筆錄做完以後,語重心長的跟學生說,我們立場、站的位置不同,但理念不一定不同,只是你要懂得保護自己,不要受傷。

然而移送地檢署後,卻跟我想得完全不一樣,在很多人眼裡我很菜,不過是個執業四年的小喀,但我真的沒想到結果會是這樣的出乎意料之外。

到了北檢,我遇到很多同為移送民眾的律師,以及學生家長,我同事的當事人剛檢訊結束,一萬元交保,對照前天忠孝西路驅離民眾也是數位一萬元交保的情形,我和同事跟學生家長說,約準備個一萬塊左右。

學生家長是個高知識份子,感覺得出來他很焦慮,愛子被關在北檢怎麼可能不焦慮,但態度一直很穩重平和,不斷的感謝我這個小喀律師,還詢問酬金的問題,我說我們是義務律師,家長還說:「我知道你們是義務律師,但我也覺得如果有能力的話應該給付律師費,把不用付酬金的機會讓給需要的人。」

原來像爸爸,偷藏洋蔥能力一流。

進了偵訊室,檢察官態度並不能說差,但不是很舒服。舉例來說,問對立委駕駛的警詢筆錄有沒有意見,但我們根本就沒看過那份警詢筆錄,檢察官竟然也無提示,只是匆匆唸完筆錄要旨,還好這小子反應機靈,有抓到重點,也回答到重點。

問為什麼要跳車,答案一樣:「我希望立委繼續留在裡面開會,我想要救林義雄先生。」學生說的很清楚,跳車當下,只是希望立委留下來開會,縱使事後想到會妨害到立委的自由或毀損,跳車當下也沒想到。問我有沒有意見要補充時,我就著學生的意見再稍微說明一下:「檢座,學生很單純,可能衝動了一點點,但他的立意很簡單,只是希望立委留下來開會救林義雄而已,跳車的當下,沒有妨害自由或毀損的故意…」我話還沒說完,被檢座打斷:『大律師阿,你說這怎麼可能沒有妨害自由或毀損的故意,怎麼可能嘛,但你說的我還是會記啦。』

檢察官提示了蒐證照片:『你看看,12秒的時候,車窗沒破,24秒車窗就破了,你說你沒拿武器我不相信啦。』那檢察官是否要舉證說明武器在哪?我的當事人兩手空空,要是有攜帶武器,逮捕當下應該也會一併查獲扣押不是嗎?有拿武器,蒐證錄影、照片怎麼可能採證不到? 什麼時候被告還要自證己罪了?

最後檢察官問學生認罪不認罪,學生沈默了很久,檢察官口氣不佳的說『你不講我就記你不說,好,犯罪嫌疑重大又不認罪,有羈押必要…五萬元交保,限制出境。』

檢察官的『有羈押必要』到『五萬元交保』,中間差了幾秒,但這幾秒鐘我已經閃過無數如果羈押時我要說什麼的念頭。

不羈押,交保,我有鬆一口氣嗎?

完全沒有,五萬元的交保,已經是重保了,怎麼說?前面兩個銀行法的,一個八萬交保、一個十萬交保,銀行法第幾條我是不知道,但一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反觀學生的案由,妨害自由—三年以下,可以拘役或罰金、毀損—二年以下,可以拘役或罰金;從323行政院驅離到最近的忠孝西路驅離,交保的金額最高就三萬多,且前一個我同事的當事人也是跳車保金也就不過1萬,輕罪卻要五萬元交保,我不知道檢座是把我的當事人想得多可惡。

而且縱使學生有美國籍的身份,他也在學,家人都在台灣,他是能天涯海角跑到哪裡?到底有什麼限制出境的必要?

今天學生家裡經濟狀況OK,5萬元保金立刻可以繳交出來,如果今天學生是中南部人,家裡經濟狀況跟我一樣,害怕死了又不敢給家裡知道,到底是有什麼辦法湊得出這5萬元保金?

從昨天走出北檢到今天早上,我不斷在想我是不是少說什麼,少做什麼,才導致這麼重的交保,才導致他被限制出境。 但我想起徐自強案更八審,我們也很努力做了那麼多,法官還是叫公設辯護人勸當事人認罪,法官還是不聽我們的辯論,法官還是判了無期徒刑,或許,有時候就是這樣,只能怪自己和當事人運氣不好吧。 或許有哪一天,我們可以不必再希冀運氣,或許有這一天吧。


我們真的是「民主的台灣」嗎?—林家如/義務律師團成員

4月29日下午臨時被司法改革基金會呼叫去支援一個被逮捕無律師的民眾,義務陪她偵訊。從下午四點直到近十一點在保安大隊偵訊完畢,隨即移送地檢署,在地檢署12點多訊問完畢。外面有等她的幾個夥伴,一行數人都以新台幣三萬塊交保。

其中一個女生,是長髮的身障(左腳為義肢)藝術家(黑管演奏老師),因為坐在花圃,照相抗議場景,被警察制止,後強硬拖行,在途中警察踩到她的頭髮,罵了一聲:「幹!不要踩我的頭髮」,被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逮捕。

另一個女生,在人行道想圍上去,警察把她推倒手臂擦傷,她又站起來,警察再推時,雙手交叉抗拒,被指推警察,好幾個警察擁上抓住她,因為已經沒有力氣,聲嘶力竭,所以情急張嘴咬了一個警察手背2秒,希望他們的手離開她的身體。被依「傷害罪」逮捕。

幾個當事人約在下午一點多分別遭警察以不同理由逮捕,而幾位義務律師則在通知下陸續趕來。到達之後,我與幾位義務律師一起在那裡陪伴那幾位民眾,我們剛認識的當事人。

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但警員似乎就把我們晾在那裡,沒有任何訊問也沒有任何準備要做筆錄的跡象。中間好幾次向警員詢問是否可以開始做筆錄,都得到他們在等中正一分局的「職務報告」(所謂的『證據』)。

在我幾次詢問下,好不容易終於在九點多開始了警局的偵訊,因為『聽說』….「職務報告」來了。是甚麼樣的職務報告,會在事發後八、九個小時才製作完成呢?而且是在偵訊室坐了半小時左右才熱呼呼地拿進來.... )

然後,晚上十點左右,那位警員來對質,時間、地點根本與我的當事人講得不一樣,但仍堅持提告,半小時後離去。

中間還一度發生警員說依據「內規」,需要用墨拓印這些民眾「十根手指頭」的指紋,還拿刑事訴訟法205-2來說嘴,後來我跑去質疑請問今天的罪名(侮辱公署,咬警員),是哪裡有『蒐集指紋為證據之必要』?後來,警察才有點不情願地把已經取得的指紋撕掉,但前面包括一個公投盟的長輩,還有我沒看到的民眾,可能都已經被採了十指指紋跟照相(三面那種)了。

美國反恐都只要你兩個大拇指,中華民國現在嚴重侵犯人權,究竟是在懲治哪樣的「恐怖份子」?

偵訊時承辦的警員,在等候的時候與我們聊天,還勸告我的當事人要戒煙、要多喝水,多喝檸檬水,要敷臉,他兩天只睡三小時,都是這樣保養。地檢署陪我坐電梯的警察,在我質疑地說「這個執法的打擊範圍未免太大」時,小聲地回說這個打擊範圍真的太大,回頭給我一個無奈的笑。

走進偵訊室,那個女生已經上了手銬(我第一次幫上了手銬的當事人辯護,因為我從來沒有為『滔天大罪』的被告辯護過。雖然,我不太懂坐在那裡的那個女生,究竟罪大惡極在哪裡。)

當我們偵訊完畢,最後一個女生,因為無法聯絡家人,在柵欄裡用零錢打公共電話給朋友,試圖湊到交保的數額。

外面幾個一起被抓的夥伴在長椅上等她(他們今天才認識,沒有互相的電話),藝術家女孩對我說:我知道他們要嚇唬我們,但我們待會就要回凱道。

我留了電話號碼給她,說我先回家餵餓了八小時的貓。有事請隨時聯絡我。

這是我執業這麼久以來,第一次在午夜走進台北地檢署的交保室,第一次為弱勢的刑事當事人辯護(以財產等級區分),第一次感受到捍衛正義的無奈(無論是有同理心的警察或辯護律師),第一次這麼真實地覺得.......... 這個國家真的瘋了!

大家真的都累了!但你真的不能因為「逛街、補習」不方便,就入人於罪呀!

我們真的是「民主的台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