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再談人民對司法不滿意的問題

自由時報在2016年2月23日,頭版頭條報導「馬政府執政八年 司法信任度 溜滑梯探底」,表現人民對司法的高度不信任,意指馬政府應負最大的責任。據聞引發司法內部不少討論,不少人指責中正大學的民意調查,根本就大有問題。

筆者也投書並在2月25日獲刊登,針對相關的問題表示意見。文章見報後,有法官先進致電筆者,認為投書內容對法官不甚公允,「明明知道中正大學的問卷調查方式有誤,為什麼沒有替法官說話」?並和筆者互勉為「公共知識份子」,和有理想有熱情的法官與檢察官站在一起,以身為公共知識份子為榮,共同為司法改革的工作來努力。

先前短短八百字的媒體投書,囿於時效及篇幅,諸多細節未能詳談,經此對話之後更有感觸,認為應再次談談人民對司法不滿意的問題,以及就非官方的立場,建議法官與檢察官回應的心態與方式。

調查方式固然有問題

關於中正大學的問卷調查,應該分成兩個部分來看,一個是意見調查本身是否有問題?另一個是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甚低,是否為真?倘若為真,原因究竟如何?找出原因,相應的解決之道又在哪裡?

致電筆者的法官先進,要向筆者提醒的,其實就是第一部分的問題。他認為筆者應該要為法官「仗義直言」,批評中正大學的調查,尤其是它的基本預設,可能就是錯誤的。

事實上,第一部分的問題,筆者也十分同意這個觀察與批判,也認為在「被害調查」與「重大治安滿意度」的問卷裡,「順便」質疑法官和檢察官的公正、公平性,或許並不太恰當。

細究中正大學電話訪查的脈絡,它其實是蠻簡略的意見呈現,還順著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角色,要求一般人民對治安的滿意度表示意見。這個脈絡,本身就有問題。

嚴格來說,「維護治安」並不算法官的「工作」,掌握司法權的法官,最「正本清源」的工作,更常是要有意識的對抗警察和檢察官的可能濫權,站在司法權獨立的立場,駁回檢察官不當的聲請,糾正警方違法蒐集證據的錯誤。

舉例而言,近期媒體曾猛烈批判法院,並且讓人民十分不滿的頂新案、林益世案、日月光案,「輕判」的法官可能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因此,人民對司法的不滿,並不太能直接歸咎法院。

對司法的不滿,可能是出在別的地方,例如檢警蒐證未能齊全、未能說服法官,或者是檢方和院方的法律意見落差太大。這些是制度的本質使然,法官和檢察官的意見不一致,人民應該慢慢理解且接受,這是可預期的常態。反之,如果法官對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對警察的蒐證調查,完全照單全收,那才是人民應該覺得擔憂的情況。

只是,當檢察官或媒體已經把人民對「重判」的期待捧得太高,判決結果不如預期,就會引來罵名。只因法院是最後作出判決的人,就完全讓法院承受「恐龍法官」的罵名,嚴格來講並不公允。

進而言之,「誰」應該為治安負責?可能是不清明的政治環境,不夠陽光化的政商關係,不夠有魄力蒐集證據的環保局或檢警,也可能是誤認為證據已經充份,就倉促起訴還求處重刑的檢察官。

簡言之,法官應該只是裁決者,不該是為檢警行為無條件背書的人。中正大學作為一個嚴謹的學術研究機構,縱算一般人民分辨不出誰應該為「輕判」負責,也應該有這個能力,作出更細緻的區分與判斷。以免讓人誤會,學術調查似乎只是人云亦云,彷彿隨著一般的「鄉民」,爭相以指責「恐龍法官」為樂。

不過,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這個調查,事實上已經持續了蠻長的一段時間,儘管調查的方式頗為簡單,但是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向來很低,對於司法不滿意的回應,毋寧是更重要的。

對司法不滿意的回應更重要

筆者可以理解,一個案子之所以輕判,和人民的預期有落差,除了法官收賄、被關說、不食人間煙火之外,背後可能有其它原因。中正大學的調查,確實是不夠精緻的,然而儘管它統計出來的司法滿意度實在過低,卻也和人民向來不相信司法的走向十分吻合。

有一個心態上的問題,法官和檢察官們可能要能調整,即便覺得委曲,或許更要適度的理解,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來自於幾個可以直接歸究於法官和檢察官行為的重大事件,不僅僅是重大案件的爭議意見而已。

高院法官集體貪污,不過是2010年的事情。黃世銘檢察總長下台又被判刑,也不過是2013年發生的事情,再怎麼扯上政治藍綠,黃世銘和曾勇夫兩大檢察龍頭的鬥爭,畢竟是個不爭的事實。

這些都已重傷司法形象,後續的努力,是點點滴滴在重建司法的形象,就像兒女償還父母的負債,上一代欠的,卻是下一代在還。的確不太公平,或許很不公平,但司法形象是大家所共同累積的,這是一個不得不調整的心態。

光是挑剔中正大學的訪查方式,不論是質疑取樣的代表性,或是脈絡取向的錯誤,就算真能在方法論上,把這個問卷調查擊垮,相信也不太能就此增加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重點應該是官方究竟有沒有把人民對司法的這個「誤解/意見」(說是誤解也好,說是意見也罷),真正放在心裡,想方設法來真誠回應。

正如同筆者在那篇八百字的短文所講的,做了再多的努力,沒有「被看見」的司法,幾乎就是沒有效的。法律重形式,審判甚至就存有某程度的儀式性,司法「看起來要公正」是很重要的。這樣,至少在人民可以遇到、看到、感受到的面向,司法可以逐漸被人民接納與喜愛。

「真誠又有效」的溝通,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國過去是威權時代,官方不喜歡和人民「廢話太多」,再加上法律文字本身就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光是唸法律的人自己關起門來,欣賞自己的法律文字,再怎麼言之成理,在一般人民的眼中,缺乏適當的轉譯,也不過是毫無意義的喃喃自語,打動不了人心,司法又怎麼可能令人滿意呢?

我們真的要再三思,檢察官不公布不起訴書,是否只是黨國時代,為了方便庇護特權人士,衍生出來的畸型制度?尤其,它還享有與無罪確定判決相同的強大效力!法院在宣判時不同時公布判決書,比起讓人民有即時的「知的權利」,是否只是一個早該廢棄、無足輕重的陋習?

法官耗費青春歲月所撰寫的判決書,是否只是為了向上級交待,而不是寫給人民看的?判決的文字,又能否用比較平易近人的方式,格式是否能夠採用更容易讓人閱讀的方法?司法數位資訊的公布,是否能夠採用更加公開、便利、更易開放讓人民加工使用的方式呢?

坦白講,現在法官和檢察官的素質越來越高,人民給予司法這麼低的評分,實在是有點委屈。只是司法長久以來不太敢令人恭維的鄉愿與醬缸文化,不太願意對外敞開的態度,威權時期以來自我審查言論的氣息,都是窒息司法活力的原因。

許許多多具體而微的做法,相信只要有心,日積月累,都能夠讓人民更加信賴司法。縱算進度緩慢,只要堅持下去,假以時日,當人民感受到司法是真心誠意的向人民靠近,相信就算是中正大學仍然採用不太精準的調查方式,人民也不會吝於給予更加正面的評價了。

※ 本文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