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當司法烈日灼身

「烈日秋霜」是日本檢察官的徽章。有一種解讀,烈日指檢察官強大的權力,秋霜指一般平民的脆弱。烈日一出,秋霜融化消失。提醒檢察官要謹慎使用權力,稍有不慎,人民就會受到嚴重的傷害。

日前司改會推出「司法陽光網」,連日來司法院和法務部譴責不斷,法官和檢察官爭相批評,彷彿整個司法體系受到恐怖攻擊,即將崩潰解離。一瞬間,掌握公權力的司法體系猶如脆弱的秋霜,民間團體像是烈日,地位倒置,何以致斯?

一種說法,經過了二十年,司改會確實累積力相當的影響力。另一種說法,司改會何德何能,不過就是民眾對司法不滿的宣洩出口,只要任何可能改革司法的行動,人民就是支持到底。於是,不管影響力或出口,最直觀的反應就是攻擊「民間司改會」。當成沙包來打,反正就是一切司法的「麻煩製造者」,除之後快。反正二十年來,司改會總是給司法體系出盡難題,讓司法人員吃盡悶虧,新仇舊恨,一次清理。法務部隨意操作解釋《個人資訊保護法》條文,草率就要求網站下架,甚至揚言採取更激烈的法律行動,就是一種典型的代表。

另一種觀點,因著過往的薄弱信任,或因著法律圈畢竟不大,彼此多少有些共同認識的朋友,會相互詢問、慰問、傳達同情的理解與提供可能的解釋。於是,或者歸究於決策者的世代差異,並投射至台灣整體大環境,目前正引發眾議的世代不正義問題。認為司改會的決策者,仍然沿用司法威權時代的激進對抗路線,是一種不合時宜的作法。或者指出少數決策的危機,建議應該引進更多元的視角與角色。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更溫和的立場,認為只須參考外國作法,即可得知法官和檢察官確有揭露資訊之必要,至於揭露之內容如何、程度如何,或有討論之空間。

網路時代的典範思維

除了氣急敗壞,揚言「不下架法辦」的舊時代威權思維之外,其它的分析都言之成理。然而,卻並非整個事實的真相。當然,要能接受與理解接下來要討論的「真相」,需要一點互信的基礎。這或許本來就是民間司改會和官方司法成員之間,很有努力空間的地方吧。

整個事件的拉扯,最關鍵的價值選擇,其實是來自於對「網路族群」所信奉的原則,以及傳統「非網路族群」之間的衝突。這是一種不同的「典範思維」。網路族群追求豐沛的資料,正反並陳,有錯誤即時更正,拒絕任何形式的審查。司法人員對「民間司改會」的要求,常常已經逼近於「官方司法院」而不自覺。也因此,才會將「司法陽光網」訊息的精確程度,幾乎等同於法律文書般要求。當然,往好的方面想,這是對司改會有著高度期許的一種殊榮,只是,網路世界的運作方式,有著不同的思維。

例如,最普遍的指責是「司法陽光網」內容「錯誤百出」,十分的簡陋與粗糙。此外,最讓司法人員在意的,就是公布獎懲紀錄的針對性,認為有嚴重詆毀司法人員形象之嫌。再加上新聞報導的連結,認為個案性質的獎懲紀錄與片段性質的新聞報導,均無法呈現個別司法人員的「整體評價」。這些都是「偶發」的事實,不能代表個人「慣常」的作為。

簡單說,反對的意見認為,這樣的資訊非但是「錯誤的」,還是「有毒的」,會讓人民「錯誤認知」個別法官和檢察官的形象,因為這些資訊無法完整地呈現完整法官和檢察官的樣貌。並且,由於「不必要」的負面訊息太多,更會進一步「破壞」了整體司法的神聖性,神聖的尊榮感,正是國家維繫司法制度所不可欠缺的。

只是,網路族群的想法卻不太是這樣,甚至還十分厭惡這樣的思維。他們對於資訊的取得充滿熱情,認為舉凡所有的公開訊息,都應該最大化地被呈現。正面或負面資訊在所不問,沒有人有資格替他們決定資訊的好壞。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見,應該做的是提供平台,讓各種意見得以充份抒發、彼此反駁,而不是取消某一方的言論。他們是資料的終局裁判者,是依據資訊來自主判斷的「主人」。

其實就是這麼簡單,在這樣兩種不同的思維之下,司改會採取了比較「鄉民奔放」的決策。沒有什麼必定要走什麼「對立路線」的想法,也沒有什麼要污名化司法的意圖。然而,或許我們忽略了,「司改會」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形象,畢竟不像BBS那般,可以開個版,就讓大家暢所欲言、百無禁忌。資訊不精準會被挑剔,引入聳動的新聞會被批評,使用動漫的風格會被攻擊。

司法改革的真正難題

不過,最困難突破的,大概還是人和人之間的猜忌之心吧。不少「越線」的言論紛紛出籠,變成相互攻訐,反而遮蓋了「司法陽光化」如何落實的可能性。更令人難過的,或許是一位司法圈內的前輩跟我講的,大意是:你們司改會攻擊了一個人,就走了三個優秀的,爛的仍然紋風不動;批評了一堆,就得罪了改革派的(潛在)朋友,反改革的就躲在後面匿名叫囂。

這句話讓我想了很久,極有可能的情況是,在「戰」的,都是具有改革意識的,在「躲」的,才是需要被改革的。當然,站外面一點,我們可以承接著人民被司法灼傷的苦痛,和整個司法體系正面遭遇、對著幹;或許,站裡面一點,我們就要體諒著司法人員在系統內的結構性壓力,靈巧地結合適當的盟友,在適當的時候,挑戰應該挑戰的人和事。其中的拿捏之道,或許才是司法改革的真正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