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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良案法庭觀察:手槍、步槍與專家證人

所謂「專家證人」一詞源自於英美法,意指「對於某一專業領域有特殊知識的證人,在法庭上以其專業知識及經驗提供法院專業的協助。」在我國也有類似的制度設計,就是所謂的「鑑定人」,但比起「鑑定人」,筆者其實更偏好「專家證人」這個名稱,因為,它更能突顯專家證人的「專業知識」與「作證」兩項特徵。

通常在法院中,法官只懂法律,律師也是一樣,唯一與鑑識科學比較有淵源的,大概只有比較常接觸犯罪現場的檢察官。但即使如此,法律系學生在準備律師或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的國家考試時,並不會特別準備「鑑識科學」這個科目,因為國考不會考、法律系不會列為必修,自然就沒有修習的必要。而這也代表通過國家考試的法律人,通常不會具備「鑑識科學」的專業知識。

然而,法律案件中,尤其在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親子鑑定,往往需要鑑識科學的協助,才能真正釐清法律責任。因為總得先還原「真相」,才有後續的法律問題可追究,若是真相都不明確了,法律人如何有其用武之地?也因此,具備鑑識科學專業背景的專家證人,可說是法庭裡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上一次開庭,法院一共傳喚了高大成法醫、孟憲輝教授、吳木榮法醫三位證人。但因為時間關係,只問了兩位證人,分別是高大成法醫與孟憲輝教授。法院主要要釐清的疑點是:蔡學良的槍傷是「手槍」還是「步槍」所致?

高法醫認為蔡學良的傷口是手槍所造成。原本相驗報告指出槍口位置離蔡學良很近,但高法醫認為步槍的威力太大,近距離造成的傷口必定會很大,而蔡學良的傷口只有1.2X0.5公分,不像步槍近距離射擊所造成的傷口。此外,蔡學良顱骨的X光片上可見雪花般的碎片,那些碎片有灰、白兩色,灰色應為骨頭碎片,白色應為鉛銅碎片。在現場除了T65步槍外,還有點45手槍,通常手槍的子彈是鉛銅混合,而T65K2步槍的子彈是鋼彈,因此高法醫認為蔡學良的傷勢比較可能是點45手槍造成的。

孟憲輝教授則認為,蔡學良的臉部有嘴角裂傷,應是壓力大、火藥量高的步槍才可能在口內造成比較大的氣體壓力,撕裂蔡學良的嘴角。另外,孟教授亦指出蔡學良的左手有瓣狀的煙燻塵,這代表死者的左手曾握住防火帽,而防火帽是步槍才有的特徵,手槍並沒有防火帽的裝置。但孟憲輝教授也表示,他的專業是內外彈道學而不是槍傷,因此筆者認為孟教授關於槍傷部分的判斷,還有待其他法醫的說法或是透過實驗來驗證。

下次開庭,法院將再傳喚臺大醫學院病理學碩士吳木榮法醫、及臺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的李俊億教授到庭作證,協助釐清案情。吳木榮法醫曾在訴訟中給予本案書面鑑定意見,李俊億教授亦曾公開發表〈蔡學良案槍擊事件鑑定評析〉一文表達對本案的看法。

法院的用意似乎是希望透過多位專家證人的正反論證,得出正確且更加完整的結論,對於法院認真調查案件的態度,我們應給予贊同。而專家證人所具備的,是一般人所沒有的知識,有著一般人所沒有的知識,自然就多了一分維護真理的責任。維護真理,其實也等於同時維護了正義,法律雖然與科學不同,但維護真理與正義的責任,卻是同樣的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