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院的高官聽到底層人民的哀號聲嗎?

近來年,支付命令屢屢成為詐騙集團、討債集團從事不法犯罪之工具,特別是底層民眾,常因不知聲明異議,導致支付命令因而確定。甚而因此莫須有之龐大債務而被逼上絕路,全家老小一起燒炭自殺,其慘狀實令人不忍卒賭。因此,對此制度之檢討,甚至要求廢除此制度之聲,長久以來,一直不斷。

日前,總算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查攸關限縮「支付命令」等同本票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不過,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確表示,每年聲請「支付命令」的案件有40萬件,其中無爭議的有30多萬件。他認為「支付命令」的核發可以更加嚴謹,但現行規範應該維持、不宜修法,避免壓縮其他當事人利用司法資源的空間。因此司法院反對該修正草案,堅持維持現行支付命令制度。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規定,收受支付命令送達人(債務人)未經二十天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透過民事法院三審三級所取得之判決相同,擁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只要稍不注意,或社會上之弱勢者根本不知道如何異議,或未居住於戶籍地而為寄存於派出所之送達(根本不知該支付命令之存在),二十天過後這張支付命令就取得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變成背債一世人。然而,這樣的制度真的合理嗎?

以我國民事法律相類似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為例,德國法上 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係以,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經法院審核,法院即會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命其付款。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可就此提出異議(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94條),倘未提出異議,法律效果為: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此時債務人尚得就執行命令提出異議(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00條),如仍未提出,債權人即可聲請進行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提出異議,則債權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

質言之,德國督促程序需對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異議、且對執行命令亦未異議,如此兩次未異議,債權人始可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其立法相較於我國不僅謹慎,且就訴訟權之保障,較為周到,更不至如我國實務界時常發生債務人未收受送達支付命令,而支付命令已經二十天而確定之憾事。

我國該支付命令制度係繼受於德國,然而,德國法上的督促程序經過檢討、反省,已做相當程度之修正。畢竟法律的存在,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可以得到同等的尊重與自由,而非做為強者霸凌社會底層的人民之工具。豈可以每年聲請「支付命令」的案件有40萬件,其中無爭議的有30多萬件,做為阻擋改革之藉口?

放眼全球,除了我國之外,還有幾個國家,還擁抱這樣落後,毫無人性的制度呢? 難道這些有爭議的案件,這些被支付命令制度逼得全家燒炭自殺的底層人民,他們的哀號聲,不值得正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