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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日本如何改革支付命令

日前看到陳毓秀法官「支付命令無既判力 訴訟機率增高」投書,呼應本人「支付命令 真的不改不行」乙文,共同譴責怠惰的司法行政官僚,特此表示敬意,並就陳法院主張取消既判力是錯誤的修法方向,試以日本立法例回應:

舊日本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包括支付命令與假執行宣告,未經異議後,具有既判力(即確定力)。日本泡沫經濟破滅後,支付命令遭到催收業者濫用,法界著手改革,要點如下:

  1. 支付命令改名為支付督促。
  2. 支付督促與假執行宣告改由書記官核發。
  3. 增加督促程序以電子資料系統處理的法源依據。

修正後的新法,確定之支付督促,不認其有既判力,對支付督促之成立有爭執者,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予救濟。新法於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至今已有17年,改革弊端成效良好,也未減少人民對支付督促之利用比率。

與日本立法例類似,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草案,也是讓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即確定力),其債權內容雖未終局確定,但可作為執行名義先行強制執行,僅剩部份有爭議者,才會進入訴訟程序爭執;並現行本票裁定制度類似,實務操作上並無困難。至於原始債權時效長短、防止債權罹於時效消滅,本即為債權人自己應注意之點;而金融機構或短期時效債權人,倘循「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執行名義而不循督促程序為之,這也是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決定的結果。實務上部份金融機構已有「本票裁定」可執行,仍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者,乃因本票不得主張違約金權利,但借據則可以主張之區別,且多僅適用於信用貸款情形,實與延長時效無必然關係!

日本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並未使日本司法崩盤。台灣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也沒有那麼可怕。因為債務人對於債權無爭執卻無力清償者,對於訴訟或非訟費用多寡根本不介意。真正要處理的,是那些有爭執的債務人。而債權人藉由強制執行聲請來中斷時效時,剛好能讓真正有爭執的債權債務關係即時透過訴訟程序來定紛止爭,這不正是司法存在的目的嗎?別忘了司法是為人民存在,而非強要人民配合司法有瑕疵的做法。還是再度呼籲立法委員們,於本會期即通過支付命令修法,才能符合民眾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