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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修法創造雙贏

立法院甫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並增訂同法施行法第4條之4,刪除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只賦予執行力,並讓修法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得於新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以「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等事由提起再審,惟債務人就已經清償之債務範圍,不適用之。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若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存有疑義,仍應於20日內提出異議,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若遲誤異議期間,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或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尤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得自新法公告施行日起至成年後2年內提起再審。相信此次修法能減少利用支付命令之詐欺事件,也能提供深受舊法制度迫害之債務人實質有效的救濟管道。

日本於1980、1990年代遭逢泡沫經濟,民間無擔保小額貸款(??金)趁機竄起,大量社會問題發生,業者甚至利用「支付命令」、訴狀或扣押令強迫債務人還債,債務人不堪其擾。為避免情況惡化,社會付出巨大成本,日本國會於平成8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及民事執行法,於平成10年(1998)1月1日施行新法,將「支付命令」改為「支付督促」,改由「書記官」核發(我國則由「司法事務官」核發),並廢除支付督促之既判力。日本的修法背景、國情與我國十分相近。

日本政府在修法後,提出諸如:設置網頁積極宣導支付督促程序、要求「特別送達」,即郵局職員將支付督促親自交付收件人、在支付督促信封內一併檢附「聲明異議書」予債務人、支付督促程序費用降為民事通常訴訟裁判費一半…等有效配套措施。使得支付督促利用率近五年來(2009-2013)平均維持27%-30%,通常訴訟利用率維持41%-47%。

依地方裁判所統計數據,修法前平成9年(1997)新收民事通常訴訟案件之裁判件數138,752件與新法施行後平成10年至12年(1998-2000)平均新收裁判件數144,947件相較,修法後僅增加6,194件,佔3年平均新收總件數之0.5%。簡易裁判所之部份,新法施行後3年(1998-2000)每年平均新收裁判件數僅較修法前增加25,920件,佔平均新收裁判總件數之1%,不僅未造成司法積案,反而降低社會打擊犯罪的整體訴訟成本,可謂司法與人民均贏。

我國此次修法不僅斧正濫用支付命令制度之不公義現象,更賦予被害人得於新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再審之權利,是較日本更為進步之立法。新法上路在即,司法院應參考日本政府作為,積極提出妥善配套措施,創造司法與人民的雙贏,落實立法院修改支付命令制度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