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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力結構錯置,科學辦案能力低落~88下半年及89年度警政署屬預算評估意見

一、保安警察佔警政支出52%「鎮暴警察」預算占警政支出42%。警力結構嚴重扭曲

佔警政預算中最大支出者始終是保安警察的相關費用,共計編列15,391,414千元,佔警政支出的52%;而專司處理社會運動,也就是所謂「鎮暴警察」的保一、保四、保五等三個總隊的支出共12,526,487千元,佔了保安警察預算的81%,為全部警政預算的42%,由此可見警力結構的嚴重扭曲(參表一)。警政預算對於「社會治安」的理解似乎停留在對付「暴民」的落後觀念,導致預算分配集中在保安、鎮暴警察,而非刑事犯罪的偵防,也難怪社會治安日益惡化,而警方只能跟在犯罪率後面苦苦追趕,無力贏得社會對警方的信心!

而依86年院會曾做之決議:『警政署應於二年內分批階段訓練保一、四、五總隊人員,淘汰品行不佳及不適任者,整訓後移撥地方警察編制,投入基層治安工作,並建立社區警察制度,以維護社區安全,改善治安』。此在監察院87年專案報告中亦可佐證保安警察員額除保七總隊(以改制為水上警察局)外,多有閒置情形。在審視本次預算案可發現保安警察的預算員額數,除保一已刪701人,保四、保五自87年來反而增加共175人,(參見表二)不但未大幅減少或移撥基層及社區,反而「逆勢操作」違反社會需求!

警政署應直接將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裁撤並資遣不適任人員,將人力轉移至地方基層。但對員警之素質應嚴加把關,否則恐不但不能加強地方辦案能力,反而形成地方新的「惡勢力」。

表一:鎮暴警察預算分析

單位 工作內容 88下半年及89年度 88-89折合
年度預算
(平均12個月)
88年度法定預算 88-89折合年度後較88年度增減
預算員額(人) 預算(千元) 預算員額(人) 法定預算數(千元) 預算員額(人) 預算(千元)
保一總隊 處理集會遊行活動 6,032 8,139,477 5,426,318 6,733 5,683,357 -701 -257,039
保四總隊 維持群眾活動秩序 3,609 4,887,978, 3,258,652 3,609 3,298,769 0 -40,117
保五總隊 處理一般性聚眾活動 4,353 5,762,276 3,841,517 4,353 3,833,838 0

7,679

總計 -- 13,994 18,789,731 12,526,487 14,695 12,815,964 -- -289,477
全部警政支出 -- 23,837 44,677,285 29,784,856 23,907 32,672,553 -- 5,236,303
佔警政支出比例 -- 59% 42% 42% 61% 39% -- 6%

表二:警政署暨所屬機關之預算員額

年度 88下半年及89年度(18個月) 88年度 87年度
警政署 594 594 408
入出境管理局 756 756 416
國道公路警察局 1,144 1,148 958
刑事警察局 770 771 613
空中警察隊 112 113 84
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239 0 0
保一總隊 6,032 6,733 6,543
保三總隊 1,273 1,356 1,311
保四總隊 3,609 3,609 3,526
保五總隊 4,353 4,353 4,261
保六總隊 1,795 1,801 1,778
水上警察局 2,131 1,644 1,495
中央警察大學 564 564 508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465 465 370
總計 23,837 23,907 22,271

二、行政警察占43.58%,刑事偵防警察占7.07%;維護社會治安談何容易?!

刑案破獲率逐年降低(參見表三),除因反應社會變遷所致之新型犯罪手法日換星移,更重要的是警方科學辦案能力訓練以及科學偵防配備遠落歹徒之後。因此若不能強化警員科學辦案之觀念,以及計畫性的提升警方科學辦案技巧,不但無法造成警方無法掌握重大刑案破案關鍵,導致社會普遍失去警方維持治安的信心,也同時打擊警方維持治安的自信;甚至乾脆以刑求逼供的方式,以自白入罪的情況一再重演,造成冤獄淵案;甚至烏龍到搞丟重要證物,失去破案契機等烏龍事件。

(關於強化科學辦案能力請參見附件「建立全方位鑑識中心說帖」)

另一方面,行政警察與刑事警察不成比例(前者幾乎是後者的六倍)則說明了警政系統的管理效率值得檢討,否則如何會使大量的人力皆集中在行政類事務的處理,而使重大治安工作落在少數警力的肩上?

表三:近五年警察機關處理案件統計(單位:件)

年度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刑事案件 204,220 202,465 199,641 170,264 121,523
破獲率% 64.56 65.17 65.42 66.49 89.90
暴力案件 12,687 13,648 16,827 16,489 7,688
查獲少年嫌疑犯人數 23,144 24,766 29,680 29,287 28,378
破獲毒品嫌疑犯人數 5,422 10,045 8,458 8,394 16,145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 1,848 1,680 1,639 1,534 1,45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10,894 13,406 15,489 17,841 20,322
集會遊行發生數 7,808 4,152 3,577 6,678 11,294

三、行政、刑事、保安警察,人力配置不當:

參考監察院於87年7月15日所做「治安惡化專案調查報告」,所整理內政部警政署提供之刑事警察員額,台灣地區各警察機關預算員額共計80,197人。其中行政警察42,309人(佔52.8%)、保安14,239人(佔17.8%)、專業警察7,676人(佔9.6%)、偵防之刑事警察6,148人,僅佔7.7%、交通警察5,480人(佔6.8%)、消防警察4,320人(佔5.4%)、民防警察21人(佔0001%)。

88年2月底再次調查,刑事警察竟然降到7.07%,以行政警察比例最高,保安警察居第二,刑事警察竟落居第四。比例如此之低請問如何加強刑事偵防?(參表四)

表四:各種警察員額及比例(以88年2月底資料)

項目 員額 比例%
行政警察 36,269 43.58
保安警察 18,487 22.21
專業警察 13,355 16.05
刑事警察 5,886 7.07
交通警察 4,948 5.94
消防警察 4,180 5.02
民防警察 107 0.1
合計 83,232 100.00

四、資源集中中央,地方需求迫切

歷年來掃黑、掃黃行動風聲鶴唳,地方警力明顯不足,警力需求日益迫切。各地方縣市政府之員額數,除少數大縣市(北、高、北縣)外,其餘縣市員額數皆少於3000人,面對廣大轄區及刑事警察比例低落,相對於中央警力明顯不足(參見表五)。而且各縣市86、87年的預算員額並無變化,根本無法消化數量竄升之社會事件。再如地方警政預算未能因應社會需求而增加,甚至於87年有減少編列(參見表六)。

除同前面所述,一方面未能反映地方治安惡化日益劇烈之外,他方面相較於中央警政預算:85到88年每年皆成長(以85年度為基準:100%),甚至88年激增一成,中央之富裕,更顯示地方財源之貧困,無力支撐地方警政所需,使地方無兵無錢,如何支應實際所需?也難怪地訪警局吃案情形嚴重,成為地方警政常態!

表五:中央預算員額及地方警力(每年七月)預算員額比照表(單位:人)

項目 85年度 86年度 87年度 88年度(2月) 88-89年度
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機關 22,709 22,656 22,271 27,634 23,837
台灣省各縣 28,155 40,355 40,573 46,757 尚未編列完成
北市政府警察局 5,189 7,964 7,862 7,862
高市政府警察局 2,255 3,610 3,610 3,610
金門、連江縣警察局 155 176 174 369
合計 35,754 52,105 52,219 58,598

※註:因財政收之劃分法之通過,中央與地方尚未協調完成相關事宜,故地方尚不及編列88下半年及89年度預算案。

表六:中央預算員額及地方警力預算數比照(單位:千元)

年度 88下半年及89年度(18個月) 88-89年度(12個月平均) 88年度 87年度 86年度 85年度
項目 預算數 折合預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決算數 決算數
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機關 44,677,285 29,784,856
124%
32,672,553
126%
25,777,863
108%
24,687,061
103%
23,897,638
100%
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尚未編列完成 尚未編列完成 從缺 42,083,649
101%
45,102,710
108%
41,603,858
100%

※註1:因財政劃分收支法之通過,中央與地方尚未協調完成相關事宜,故地方尚不及編列88下半年及89年度預算案。
※註2:中央政府88下半年及89年度預算案,並未編列補助地方政府之警政費用。 
※註3:本表係依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決算書彙整,其中85至87年決算數內含統籌經費。

五、破案獎金滿天飛 案件究竟破了沒?

預算中各類獎金充斥,所佔金額高達324,180千元。甚至在電視新聞中也一再看見警方興高采烈宣布破案,媒體風光披露。但是,究竟這些案子後來是否真正由檢察官起訴?還是罪證不足被退回?甚至即使起訴後有無定罪?還是根本冤枉對象無罪開釋?這些都不在警方核發獎金的評估之列,導致無論證據充分與否,往往涉嫌人已遭媒體公開昭告,形成「輿論判決」,不但違反刑事人權,失去「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甚至即使後來由法院還其清白,涉嫌人也無法在社會上立足。

因此破案獎金應另訂定核發標準,至少應確定檢方起訴後才核發,且若最後確定無罪亦應在考績上有折扣方式,避免為求迅速破案造成下一個「王迎先命案」!

表七:獎勵金預算數及比例

單位 獎勵金預算數 警政業務人事經費預算 與人事費用相較之比例
警政署本部 230,952 801,718 29%
刑事警察局 289,754 500,807 58%
其他單位 34,426 -- --
總計 324,1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