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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案可能經歷的司法歷險記

很多人會因為求職、貸款、信任親友等等的原因,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及密碼;或是因為覺得方便而把存摺和密碼保存在一起,卻有一天不小心遺失。很多人也以為,自己戶頭裡已經沒有什麼錢了,就算是交出去或遺失也沒什麼關係,但是這些帳戶如果被詐騙集團用作人頭帳戶,騙人把錢匯入再提領一空,問題就嚴重了!因為只要這些將錢匯入帳戶的被害人報案,人頭帳戶的所有人或提供者就很有可能被當作是「詐欺幫助犯」移送並判刑,甚至要面對匯款被害人民事求償的問題。

為了讓民眾理解,若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成人頭帳戶使用,法院在刑法上會如何看待這樣的情形,而自己又可能在偵查或審判的過程中經歷些什麼,以下設計了一系列問答:

「詐欺幫助犯」到底是什麼?

說到「詐欺罪」大家可能都可以理解。舉常見的網拍詐欺來當例子,小張上網買了2千元的日文書,並且透過ATM轉帳付款。結果後來接到來電,說他轉帳時設定錯誤,變成每個月固定扣2千元,要他去ATM重新設定一次,而且因為手續有點複雜,需要一邊操作ATM一邊解釋。小張急急忙忙地跑到ATM邊,就按照電話中的指示操作,在不知不覺中,把戶頭中剩下的2萬5千元全給匯了出去。在這邊我們可以知道,在電話那頭騙小張把錢匯出去,讓小張損失2萬5千元的騙子,就是犯了詐欺罪。

但什麼是「詐欺幫助犯」呢?「詐欺幫助犯」講的就是,雖然沒有實際上去做騙人家錢的這種事,但是卻幫騙子的忙,讓騙子能夠順利騙錢。舉例來說,小王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帳戶及密碼給騙子,騙子騙小張把錢匯入小王的帳戶,然後派人把錢拿走。在這裡,小王提供帳戶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幫助犯」。

為什麼我明明是帳戶被騙走或遺失,卻會被當成「詐欺幫助犯」移送並判刑?

在這邊小王可能就會抗議了。小王說,我又不是故意把帳戶和密碼提供給騙子的,我也是被騙,為什麼我卻會被移送法辦?小王很怨嘆地說,我是因為求職才提供出帳戶和密碼。對方要我提供銀行帳戶和密碼,說要檢驗我的信用,並且還特地叮嚀我要把錢先領出來再給他們帳戶和密碼,以免不小心弄丟損失就大了。我覺得他感覺很可靠,我才把帳戶和密碼交出去的,我根本就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我也是被騙,我怎麼會是「詐欺幫助犯」呢?

帳戶被騙走或遺失者,反而被當成「詐欺幫助犯」,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 法院利用一種叫做「未必故意」的概念,擴張了刑法上「故意」的內涵。

    一般來說,「故意」就是「明明知道還這樣做」。舉例來說,如果小王明明知道自己提供帳戶會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作騙錢匯款的帳戶,這是最典型的「詐欺幫助犯」的情形。相較之下,「未必故意」比較偏向一種「不在乎的態度」,也就是小王把帳戶和密碼這麼重要的東西交出去,而這些東西一旦交出去,就很有可能會被拿去詐騙使用。不過如果法院這樣說小王,小王一定覺得很冤枉,小王說:「我並沒有不在乎,我是根本沒有想到帳戶會被拿去騙人啊!我也是被騙才會交出帳戶…」

    小王說得有道理,縱使是採用「未必故意」的概念,被騙也不應該算是具有「未必故意」吧!最典型的詐欺幫助犯具有「未必故意」的狀況難道不是:兜售自己帳戶且明明知道自己的帳戶很有可能被拿來作為各種非法用途,但卻毫不在意,照賣不誤。

    小王被騙,卻被法院認定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是因為法院極度擴張「未必故意」的定義,擴張到接近「過失」的概念。也就是法院認為,政府已經廣為宣導要小心詐騙集團了,人民有義務要好好保管自己的帳戶。所以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把帳戶交出去或弄丟,然後被詐騙集團所用,就表示你漫不經心地保管自己的帳戶,就認定你是詐欺幫助犯。

  2. 法官在判案時,會依據自己的生活經驗來推論被告的主觀,而依據法官的生活經驗,他很難想像被告真的是被騙或遺失帳戶。

    由於在客觀上,人頭帳戶案件就是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因此爭點其實就在於被告的主觀認識為何。而主觀認識這種東西,其實很難直接看到或證明,往往是要透過各種間接的證據或情狀去推論。在此情形下,法官就很容易套用自己的生活經驗,或是想像一種理性人的狀態,去推論被告的主觀認識。例如法官會推測,小王之前就有求職的經驗,之前求職時,老闆也沒有叫他交出銀行帳戶或密碼。這次求職,老闆卻叫他交出銀行帳戶及密碼,而且現在詐騙集團那麼多,小王應該是有注意到事情怪怪的。法官進一步推測,小王明明注意到事有蹊蹺,但是因為失業了三年急於找工作,於是抱持著姑且一試的心情交出帳戶:「雖然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而且帳戶可能會被拿去當成人頭帳戶使用,但如果真的不是詐騙集團,我就有工作了!」。法官認為,這種主觀認識,就是明知風險但求一試,就是一種漫不在乎危險發生的態度,符合「未必故意」的要件。至於小王說自己完全沒想到對方是詐騙集團,只是事後缷責之詞。

    但是還是要說,如果法官是這樣進行推論,有違反「罪疑唯輕」的可能。因為法官如果僅憑小王之前有工作經驗、失業三年、交出帳戶,就認定小王是明知風險但求一試,中間的推論完全以自己的生活經驗和社會想像來填補,證據是很不足的。因為你也可以說小王失業三年急於求職,根本沒想那麼多。那請問如何證明小王的主觀就是明知風險但求一試,而非被騙呢?

人頭帳戶案件,司法實務目前一般的處理流程及狀況是如何?

目前實務上對於人頭帳戶的案件,往往就是很簡單地處理掉,不太會調查什麼。也請不要太過期待檢察官或法官會主動積極地幫你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以還你清白。

如果檢察官選擇相信你的帳戶是被騙或遺失,認定你的罪證不足,你就會獲得不起訴處分。不過不起訴處分也可能因為告訴人的再議而再發回續查。續行偵查的檢察官可能會再不起訴或起訴,都有可能。

而如果檢察官認為你涉嫌幫助詐欺,就會起訴你。這時有兩種作法,一種是採用一般的起訴和審理程序,這時你會收到「起訴書」;另一種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你會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處刑是一種很簡化的刑事訴訟程序,一般的刑事訴訟為了保障被告能獲得公平審判,所以有相當多的程序要求,但是在簡易處刑判決中,為了快速結案,就會省略這些程序,例如根本不開庭。而且如果法官要判無罪,他還不能用簡易處刑判決,他必須改用一般的審理程序才行。所以如果你打算堅持自己的無罪,就要注意對一下你收到的文件最上面,有沒有「起訴書」三個字,還是寫得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果是寫「起訴書」就是一般的審理程序,你可以安心等開庭傳票;如果寫得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要注意了,你要趕快聲請開庭。怎麼聲請,如果有請律師,就請律師幫你弄就好了;如果沒有請律師,請向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服務中心詢問。

而在訴訟中,你也很可能會遇到檢察官或法官勸你認罪或與被害人和解。有人會誤以為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這個案子就沒了,但其實不是。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整個訴訟沒辦法藉由被害人撤告而終結。認罪或和解的關鍵其實在爭取「緩刑」。緩刑就是說,如果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你沒有再犯罪,判決書上所宣告的「刑」,例如有期徒刑三個月,就可以不用執行。由於人頭帳戶案件判處幫助詐欺有罪的機率極高,縱使提出各種證據證明自己無罪,也不見得會被法院所採信,而且主張無罪要花很多時間跑法院,很多人就會配合檢察官或法官的勸說,認罪並和解。

一般來說,人頭帳戶案件最後的判決結果,多半會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且得易科罰金。罰金通常是一天算一千元,例如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你就得繳九萬元。而如果得易科罰金,你卻繳不出罰金,你可以試著申請改服社會勞動服務。

如果我官司輸了,會留下「前科」嗎?

很多民眾會擔心,官司輸了會留下「前科」,會不利於求職。這最主要會涉及申請「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有沒有犯罪記錄。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如果緩刑沒有被撤銷就不會有記錄。另外,判處幫助詐騙有罪,通常是得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只要是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良民證」上也不會有犯罪記錄。

但是不管是有罪無罪,緩刑與否,「前案記錄表」中都會有相關記錄留下。「前案記錄表」基本上在執法機關進行內部查詢時,都會查得到,沒辦法消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刑事判決有罪後,除非匯款被害人不求償,否則人頭帳戶提供者可能會遭到匯款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追討受害金額,造成人頭帳戶提供者不但被判刑還要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