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不應自比公務員

司法院為打破法院「萬年庭長」的弊病,在民國八十八年間開始實施「庭長任期制」,規定除表現優異者外,原則上不續任,因此造成約有五十位一、二審庭長「丟官」,台灣高等法院王振興、顧錦才庭長不服司法院此一順應法界思潮所做的變革,提出行政救濟。據報載,王、顧二法官主要依據法院組織法和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認為庭長和一般法官不同,要求法官免兼庭長職,等於是降調;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王、顧二法官主張,認為兼任庭長者都是司法精英、司法院驟予免兼,不但損害當事人當審判長的權利,也對其聲譽、名望、工作士氣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有關調派決定係屬行政處分,應許當事人提出行政救濟。因該判決書尚未正式對外公布,詳細理由不得而知,尚難直接臧否,司法院也決定暫時低調回應,但綜觀此案所顯示法官的「公務員心態」,才是最令人不解與憂心的地方。

我們疑惑本件「免兼庭長」的爭議,王、顧二法官爭的究是孔子「我愛其禮」的制度問題,還是子貢「爾愛其羊」的現實利益問題呢?依報載,他們認為「免兼庭長」是「降調」,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此舉「影響當事人權益」,但若能體認法官與一般公務員的不同,則兼不兼庭長,只要仍是從事神聖審判工作的法官,應即無所謂「降調」的問題。究其實質,恐是因為「免兼庭長」會減少頭銜及職務加給,並增加分案量,當然對其「聲譽、名望及工作士氣」造成重大影響的成分居多。至於兼任庭長是否即代表一定是「司法精英」,恐怕更是見仁見智,因為判斷一位法官的良莠,不再於他(她)是否兼任庭長,而在於他(她)對自己所從事的審判工作,是以何種心態看待!如果能悉心盡力去慎析明辨所承辦每一案件的是非曲直,並且不受干預,就是一位優秀的好法官,反之,就是一位壞法官。至於精英與否,除了應該由外界來公斷外,似乎亦非法官應該關心的問題。

在民主制度下,法官所代表的是與行政、立法分立的司法權,且在國民主權的原理下,其權利乃人民所賦與。而審判工作,更因攸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身份等權益,其神聖及重要不言可諭,因此,世界先進各國,對法官的任用,無不獨立於一般公務人員的考選。我國對於法官的任用,固然亦復如此,但卻於法院組織法,硬將一般公務人員敘薪所適用的職等,及首長或主官制度納入適用於法官之上,再加上我國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的考選,除考試時間和科目不同之外,幾乎看不見對從事斷人生死、自由與財產等職務工作的法官有何專業倫理的培養。於是我國大部份法律系學子,一旦通過司法人員考試後,幾乎都變成司法公務員,鮮少對自己所從事的審判工作是何等莊嚴神聖有所體認,甚至北部某大法院,法官同事間便發生過為院內事務分配的不公,爭相要求擔任分案量較少的某專庭審判工作,而不問自己是否嫻熟該法律領域或有無興趣,吵得須「院長」出來協調,並制訂「遊戲規則」。雖不敢說這種法官,審判工作一定做得不好,但我們期待心目中操生殺大權的理想法官,似乎不該是如此。

當然我們不會鄉愿地認為法官皆應不食人間煙火,只管「神聖與超然」。在司改會與司法院協商的「法官法」草案中,便提出較妥善的制度與配套,將法官選任方式及無形地位大幅改變,捨棄以往大學畢業即能直接報考司法人員考試的方式,改由從事一定年限以上之檢察官與律師中遴選,並建立任期制,以利監督與淘汰不適任法官,並大幅提高待遇,藉以「養廉」,在無形中將法官地位置於律師與檢察官之上,冀望透過遴選與任期制度,能晉任對審判工作有真正體認、練達世情且又富有使命感的優秀法律人士擔任法官,以期徹底改變人民對司法長期不良的觀感。

有位法官曾說,法官的審判工作是人在做神做的事,其中除了點出要判斷人事糾紛是非曲直的困難外,也間接表示了法官審判工作的神聖與超然,如果欠缺神聖的使命感與超然無私的精神,而只是將「法官」當成是一種身份、地位的表徵、一份收入優渥穩定的職業,那不僅非人民之福,更是司法的悲哀。法官有公務員心態,我們認為絕對不可取,也支持司法院堅持理想,繼續推行「庭長任期制」,本次最高行政法院雖然不支持司法院見解,但今年初同為最高行政法院卻曾做出支持司法院見解的相反判決,足見德不孤必有鄰。每一小步的司法改革,都是人民-訴訟制度消費者-一大福音,司法院加油!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