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院的服務工作與法律扶助制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前公布法院觀察報告,其中就法院工作人員的服務品質而言,在所觀察的法院中,若干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員,或因不熱忱、開小差、打瞌睡、態度惡劣…等,而遭觀察團詬病。被指責的地方法院,則紛紛立刻出面澄清。雖然至少由此證明法院已十分注意外界的批評,但真正值得吾人關注的是:許多民眾赴法院洽公,主要是希望能獲得法律諮詢或如何進行訴訟的資訊,故訴訟輔導遂成為法院服務工作的重點所在。問題是法院的訴訟輔導人員或司法志工縱算是態度熱忱,工作表現良好,亦無法解決許多民眾的根本問題,畢竟法院的訴訟輔導實在無法取代完整的法律扶助制度。基本上會到法院求助的民眾,所需要可能不僅是初步的法律諮詢,或許尚有進一步的代擬書狀,甚至訴訟代理及辯護。然而這些民眾往往是欠缺相當的資力或適當的資訊延聘律師,方求助於法院。但無論是法院的訴訟輔導、各大學法律系所的法律服務社團、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工作,均只能進行初步的法律諮詢,故無法充分滿足經濟上弱勢民眾在訴訟資源上的需求。

目前我國的法律扶助制度尚欠缺完整的體系,除針對特定對象,例如性侵害、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特殊境遇之婦女,個別法律訂有補助律師進行訴訟費用之制度外,刑事訴訟強制辯護案件基本上僅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民事訴訟則僅有訴訟費用救助之制度,而無律師訴訟代理費用之扶助制度。隨著近年來民事訴訟推動「集中審理制」,刑事訴訟推動所謂「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於審判中進行當事人之間的交互詰問。試問,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若無律師代理,一旦涉及複雜的法律或事實爭議,其如何在準備程序中進行「爭點之整理」,難道僅靠審判長行使闡明權嗎?刑事訴訟的被告若無辯護人協助,其又如何順利進行交互詰問?故沒有完整的法律扶助制度,除了無法落實上述訴訟制度之精神,也使得人民訴訟權保障中的「武器平等原則」徒託空言!

近年來律師考試的錄取率時而成為法律人關注的焦點,一方面每年平均不到百分之十的低錄取率久為人所詬病,然而另一方面人們也往往忽略一旦適度提高律師錄取率之後,我們的配套制度在那裏?目前每年雖有數百名新進律師的投入市場已造成律師市場的激烈競爭,但若要真正落實經濟上弱勢人民的訴訟權保障,而且建構完整的法律扶助制度,例如在刑事訴訟,不分罪名之輕重,採取普遍的強制辯護,在民事訴訟,一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上之案件或家事案件,亦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人數絕對尚有合理成長的空間。我們姑且不與對於律師市場採取資本主義放任式成長的美國相較,而與法律制度主要的繼受國家德國比較:德國人口八千兩百萬,執業律師人數約十一萬,我國人口兩千三百萬,執業律師人數因登錄制度使然無法精確估計,但約在三千至四千人左右,我國與德國相較顯然不成比例。原因即在於德國有完整的法律扶助制度,故需要數量相當的律師參與運作。對此筆者在德國求學時即有親身的體驗,因為筆者曾擔任尋求法律扶助的中國大陸人士與德國律師間的翻譯工作,領取律師代國庫先行墊付的費用。而德國法院的「訴訟輔導處」,實際上的功能即是審查尋求法律扶助者在收入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符合者則提供法律扶助律師名冊,並協助其選擇適當之律師。扶助的費用則主要由國庫負擔,並兼採當事人部分或分期負擔的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所幸立法院已一讀通過了法律扶助法草案,我國法律扶助制度的完善化似乎是指日可待之事,但合理的律師人數及配套的訴訟制度,則仍是法律扶助制度是否成功的關鍵。而司法院所標榜「司法為民」精神能否徹底實現,法律扶助制度方是真正的試金石矣。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