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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前妻的復仇!?~實例判決改編小故事-2

十幾年前,大飛因為婚後長時間跟太太阿麗不合,引發口角,所以在民國97年12月間,在親友的見證下,跟阿麗協議離婚。當時,大飛本以為,離婚之後,雙方就此井水不犯河水,一切終歸塵土。然而,大飛卻在98年的5月左右,收到A銀行向法院聲請核發的支付命令,而聲請的理由是大飛積欠A銀行的卡債未清償!?大飛當時覺得非常錯愕,因為他從來沒有跟A銀行申辦過信用卡。所以,大飛馬上跟A銀行的承辦人員聯繫,承辦人員便請大飛來趟銀行,當場把當時的信用卡申請單拿給大飛看。大飛一看,發現雖然申請單上面的身分證字號是真的,但筆跡不是大飛的,所填寫的電話號碼也不是大飛的,更誇張的是,申請單上面的地址,既不是大飛的現居地,大飛也從沒去過、或住過那裡。很明顯的,這是份被偽造的信用卡申請單。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大飛從來都沒有收到A銀行的信用卡跟帳單。

大飛當下立刻跟銀行人員表示,這是被偽造的契約,不是他刷的卡。銀行人員便反問大飛,那是誰申請的?大飛再看了一下申請單上的字跡,覺得很熟悉,忽然腦中電光一閃,這應該是阿麗的字跡,原來這個申請書是阿麗在離婚後擅自偽造填寫的。大飛雖然馬上把他的推測告訴銀行人員,但銀行人員卻說,沒有筆跡鑑定,怎麼能證明大飛說的是真的?當下就請大飛回去,並對大飛說,會跟大飛追討這筆卡債到底。大飛因為不諳法律,但有聽身邊友人提過,銀行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或許這種跟銀行卡債的糾紛,可以求助於金管會,所以便一口氣寫了3封申訴書給金管會。甚至,大飛還特別另外寫了封陳情信,向行政院長喊冤。然而,幾個月後,大飛所得到的答案,就只是金管會要求A銀行回函給大飛的說明而已.....而就在大飛傻傻地,請求金管會幫忙的時候,A銀行的支付命令已經因為大飛逾期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產生確定判決的效力.....。

一年後,大飛所任職的公司對他說,公司收到法院的扣薪命令,從下個月起要扣大飛三分之一的薪水給A銀行。大飛雖然向公司表示自己沒有欠A銀行卡債,但公司卻說因為有法院的公文,他們也只能依法行政而已。大飛於是連忙求教於其他法律專業人士,是否有解套之法,這才得知,此時只能夠透過再審,請法院把A銀行的支付命令撤銷掉,才有解套的可能。大飛便向法院提出再審,他非常有自信,相信法官肯定會明察秋毫,讓他可以證明他真的沒有申請A銀行的信用卡,也沒有欠A銀行的卡債。但,事情卻不是如他所願,因為法官認為,大飛既然在去年就已經知道前妻阿麗疑似偽造申請信用卡的事情,卻拖到1年後才來提出再審,顯然已經超過法定的30天再審期間。所以,法官既不管信用卡是不是真的被阿麗所偽造申請的,也不論大飛到底有沒有欠A銀行卡債,就直接駁回大飛的再審聲請。

大飛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也被二審法院用一樣的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就此定讞,等於大飛明明沒有欠A銀行卡債,卻必須無理由地揹債一輩子.....大飛不禁想問:「為什麼支付命令確定後,只能再審?我又不懂法律,怎麼會知道,支付命令確定後,必須要在30日內提出再審才行?而且,明明申請單的筆跡就不是我的,是我前妻的;A銀行明明就沒有寄信用卡給我;信用卡也不是我刷的,為何我得付錢給A銀行?法院不是讓人民追求真相的地方嗎?結果,這樣砂鍋大的誤判,卻無處申冤,人民還有地方可以申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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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湖再簡字第2號、101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內容。又,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判決當事人之實際狀況,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