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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的耶誕大禮—法律扶助法

立法院終於在二十三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政府所捐助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這種制度在於落實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同時,也深化台灣民主法治的內涵。

法扶法固然通過了,但是爾後的執行及落實,將是更大的挑戰,我們認為仍有應注意之事項,以免重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績效不彰之憾。

  1. 官方可監督基金會之運作,但應避免主導基金會

    由官方所捐贈之基金會,固然有保障董事之席次,但應著重在監督之角色,而不應居於主導者之角色。此次立法採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模式,主要是在避免傳統上官方較保守的習性,俾使基金會業務之推動能保持民間較為積極有效的特色。尤其是應避免由官方常有由機關首長兼任董事長或秘書長之現象,否則既不能專心本職,又無心於兼職。此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例子,大部份都由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兼職主導,至今績不彰,甚至有的觀念錯誤,殷鑑不遠。

  2. 基金會及分會,不得淪為政治酬庸

    基金會及分會,不得淪為政治酬庸或是成為地方派系之禁臠,基金會之董事,或者是分會的會長或委員,雖然是無給職,但仍負責推動基金會公務之重任,應慎選真正熱心無私之人員擔任,斷不可輕易論為酬庸或是地方派系分配之情形,基金會之運作才能專業化與單純化。

  3. 基金會應培植具公益熱忱,及認真之律師群

    美國在一九七四年代創設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廣設法律服務中心,其主要目的在於消減貧窮,不是只有法律的協助而已。法律上的協助,只是手段,透過法律的協助,讓協助的律師長期參與協助貧窮弱勢之百姓,並進而發覺社會問題,再進一步提出解決方案,方可有效解決貧窮所衍生之各類問題。

    因此,基金會應該培植具有公益觀念及熱忱之律師,培養其長期關注某一類型之問題 (例如勞工、婦幼、原住民、老人等) ,進而培養其成為專業領域之律師,協助解決結構性之社會問題。將可使法律扶助法發揮更廣大的功能。

  4. 法律扶助的法規及執行機關,應漸次統合

    現今法律扶助之法令及負責單位,都是零散在各單位,且各行其是。例如家暴法有一套法扶之制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有一套,刑訴法三十一條及公設辯護人條例也有,兩性平等保護法、公務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及行政院、國防部、原民會、勞委會等單位也都各有扶助之內規,雜亂不一,且都不完整,也無法提供專業之人員來處理。短期內,固然仍應保留,但長期而言,應由基金會來負責協調有統合,俾免疊床架屋、資源重疊浪廢。

  5. 基金會要人性化對待申請人

    法律扶助之對象,大多是社會上財產上的弱勢,同時也常是知識上的弱勢。基金會如果以機關衙門之方式對待,將造另一種使用上的障礙。例如,申請文件如果不會填寫,基金會就應協助填寫,而非一成不變,為難申請人。又例如,無資力証明,也不能拘泥文件之審核,有一些資料可用詢問之方式取得,既真實又方便。因此,基金會要以人性化之方式對待申請人才符合推動本法之目的。

  6. 往後基金會要以績效來爭取預算補助

    本法第一年之執行經費約五億元,經費上當然不夠,但是,基金會仍要以服務的績效來爭取支持及認同。而法務部、內政部及國防部也應協助司法院每年編列預算補助,以確保基金會之運作。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