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開張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下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五個分會,昨天(一日)正式掛牌運作。這不僅是我國司法保障人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與民眾切身權益有關的好消息!

什麼是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又在做什麼?簡單來說,根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法律扶助是由國家出錢為貧窮弱勢者請律師打官司或處理法律問題的制度,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就是根據法律扶助法所創設,實際負責提供法律扶助服務的公辦民營機構。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看見窮苦弱勢的民眾被欺負的情形,例如:被老闆惡意遣散的勞工、受歧視的原住民族或外籍配偶、無法享有合理工作待遇的身心障礙者,或受家暴的婦女及小孩等等,這些人若請不起律師,又無力自行打官司,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狀況輕微者也許回家抱棉被痛哭,嚴重者甚至可能抑鬱自殺,為家人及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因此,為避免這些悲劇發生,再加上現今法律糾紛日趨複雜、訴訟制度也日趨精緻化、專業化,如何讓人民不致因經濟上的弱勢,進而影響其在法律之前的實質平等,已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必須面臨的司法課題。

進一步而言,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扶助資格的民眾,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分會不但可為其出錢找律師出庭打官司、寫狀紙、調解法律糾紛,同時還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扶法第六十二條),甚至由分會出具保證書,替代假扣押、假處分的擔保金(法扶法第六十五條),此等措施對經濟弱勢的當事人而言,可謂非常實惠。

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善的制度尤需許多人的配合與努力,因此,法律扶助法明文規定,律師經選定或指定擔任法律扶助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視同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並應付懲戒(第廿七條)。同樣的,有鑑於國家資源有限,應妥善運用,因此,法律扶助法亦明定,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所取得的財產價值若高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標準,其分會得請求其負擔所謂的回饋金(第卅三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依照法律扶助法第卅五條規定,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得向敗訴的對造請求。換言之,這也意味著不要欺負貧窮弱勢的「艱苦人」,否則官司打輸的代價,至少要比一般人多付出幾萬塊錢!

由於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受限於主動報名參加法律扶助的律師僅有八百多人,且司法院每年編列的預算有限,因此諸如:單純的法律諮詢、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的辯護、民事仲裁、破產、小額訴訟、再審與選舉訴訟,以及行政爭訟等,原則上均不在扶助的範圍內。因此,個人在此除誠摯呼籲更多律師同道加入法律扶助的行列,亦希望民間團體與善心人士能踴躍捐款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讓現行的法律扶助制度,能更全面保障經濟弱勢者的訴訟權與平等權,落實司法人性化,並促使公平社會的理想早日實現。同時,也期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先進、朋友們,達到「專業、效率、具有親和力」的自我要求,以服務的實績來爭取朝野及社會各界更多的支持與認同。

※ 刊登處: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