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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尊嚴、要平等: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非常上訴記者會

阿里山鄒族頭目父子行使原住民傳統領域管轄權,卻被嘉義地方法院以搶奪罪判刑六個月,遭緩刑兩年定讞。鄒族頭目父子、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多個民間團體,針對「蜂蜜事件」之判決,於9月17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強烈要求檢察總長吳英昭提出非常上訴,落實陳水扁總統兩度與原住民族簽署的「新夥伴關係」政治承諾,還給阿里山鄒族頭目父子清白與尊嚴。

鄒族達邦社頭目汪傳發並在記者會開始前,先以鄒族祈福儀式進行祈福,請掌管台灣山林的諸神,祝福台灣原住民族,保佑所有走在爭取原住民族主權與尊嚴之路的子民。

救援團體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文保障原住民族意願與尊嚴,若檢察總長故意不作為或駁回上訴,不排除申請大法官釋憲,或向監察院要求懲處失職人員。

2003年2月,鄒族阿里山頭目父子在奔喪途中,於承租林班地、也是鄒族傳統領域上,發現陳姓漢人及其同夥車上疑載有竊自林班地的一桶蜂蜜。因陳姓男子拒絕前往派出所,而頭目父子又急往喪宅,在互留車號且陳姓男子未反對的情況下,頭目父子將蜂蜜留置於自己的車上,計畫待奔喪回來後,再前往頭目父子住家附近派出所報案。

但是陳姓男子卻反咬頭目父子強奪蜂蜜,頭目父子因此在回家路途中被攔下,並遭以強盜罪嫌移送法辦。此一案件震驚鄒族社會,但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二審仍未審明事實,將頭目父子以搶奪罪刑定罪。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長、為鄒族頭目父子提起非常上訴案辯護人的律師陳為祥表示,本案件問題牽涉廣泛,「搶奪」之認定有重大瑕疵;台灣法律與原住民族主張管理傳統領域的慣習上有所衝突時,如何調適與平衡,更是本件案件的核心問題。

陳為祥認為,長期以來,原住民族面臨原/漢兩個法律價值與系統的衝突及緊張關係時,總是扮演屈服者的角色,即使陳水扁總統兩度與原住民族簽署的「新夥伴關係」,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也明文保障原住民意願與尊嚴,但空洞的文字與殘缺不全的配套措施,只是突顯了漢人的霸權與空泛承諾。他並指出,此次涉案的當事人是受鄒族族人敬重的頭目,為了維護傳統領域,才使得長期以來原/漢之間的緊繃關係檯面化,也迫使漢人必須正視此一問題。陳為祥表示,此案提起非常上訴的意義,就在凸顯此一問題。

「漢人社會不能再躲避處理這個問題。新上任的檢察總長吳英昭應把握這個契機,為頭目父子的蜂蜜事件提出非常上訴,修復原/漢間的緊張關係,立下一個族群對等的歷史標誌。」陳為祥在記者會上提出鄭重呼籲。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會長、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吳豪人則表示,無論是陳水扁總統主張的「國中有國」或「新夥伴關係」,都經不起鄒族頭目父子蜂蜜案件的檢驗。

台灣的法律,尤其關於財產權或所有權的相關認定,從來都是以漢人的觀念出發解釋,原/漢之間可以說是兩條毫無交集的平行線。如果仍只是一味依照漢人的價值標準來詮釋相關法律概念,則「所有原住民自治與憲法保障原住民權利的相關規定都只是空話!」

吳豪人說,台灣政府應該要承認原住民族對財產權的詮釋權。「鄒族頭目父子蜂蜜案件就是一個最好的引信。」

阿里山鄒族頭目父子法律扶助申請,已由今年七月甫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這也是該基金會受理的第二件原住民法律扶助案件。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鄭文龍律師及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即是保障弱勢者有訴訟權。原住民族往往無力負擔律師費用,難以主張自身權利,經常因此遭受不公平審判。兩位律師指出,接受蜂蜜事件當事人的法律扶助申請,不僅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宗旨,其非常上訴案更彰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管理權,也反映了基金會為原住民族群爭取平等訴訟權的宗旨。

出席

汪傳發 阿里山鄒族達邦社 頭目
汪建光 汪傳發頭目之子
鄭文龍 法律扶助基金會 秘書長、律師
林永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會長、律師
高涌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律師
吳豪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