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誰來監督司法官

媒體報導十月二十六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於南投地院呂太郎院長的轉調案發生爭議。據聞該爭議起源於「私人恩怨」,如果屬實,不免讓人感傷。沒有制定「法官法」的台灣,標榜落實「法官自律」精神的「司法院人審會」其實是個掌握著法官「生、殺大權」的組織,雖然決議內容可以在網站上查詢,但決議過程並非透明,人民卻完全無從瞭解。人民納稅給政府,政府才能發薪給公務員。在此概念下,「為民服務」應係公務員的天職。但司法機關,似乎有所不同。若說司法官也是「應為民服務的特殊公務員」,接觸過法院的民眾、及司法官本身,可能都不會同意:總覺得司法官的權力,還是比其他公務員大一些。

遭遇不良的司法官,人民往往束手無策、委屈至極,想投訴又怕遭受個案之不公平對待。讓人民經常處於這種情境下,實非民主國家所應有之現象。在「全民監督」的民主浪潮中,一樣受領人民納稅錢的司法官,沒有理由脫離監督。

法官們都說是應該要讓法官自己自律,才能維持審判獨立。然而現行制度下的自律組織「人事審議委員會」運作成效如何,經由這次事件已可略知一二,各法院的「法官會議」事實上也多如此,不見得能多理性的「自律」。

基於此等信念,民間司改會積極推動的「法官法」草案版本,才會希望藉由外部的獨立機制(如:財團法人評鑑基金會),進行法官評鑑等工作,以取信於民;優秀、認真的法官,也才能獲得公平之對待。

※ 刊登處: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