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除了「做對的事情」,也請「把事情做對」~押人不必開押票的法院?

玩個小小的文法遊戲。

「do the right thing」,right是形容詞,修飾名詞thing,強調的是要做「對的」事情,比較重視「實質」的層面;「do the thing right」,right是副詞,修飾動詞do,強調的是要「正確地」來做事情,相對而言,重視的是「程序」的層面。

法律也是這樣,常常分「實質面」和「程序面」。

有逃亡之虞的嫌犯該不該押?該!有再犯之虞的嫌犯該不該押?該!羈押這些人才符合了「實質的正義」。但是,法律要求的不僅僅是實質正義的展現,更要求在實現實質正義的同時,「程序正義」也要獲得展現、也不能被枉顧。我國的法律文化與司法實務,輕程序而重實質由來已久,「做對的事情」卻老用「不對的方式」,令人扼腕莫此為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明確八個字:「羈押被告,應用押票。」再看整部刑事訴訟法的用字遣詞,從頭到尾壓根兒沒想過會有「押人不必開押票」的情形產生。最高法院拿個「法律審」的雞毛,擴張地解釋了第一百二十一條,暗中把審犯人、開押票的皮球踢給「事實審」的高等法院,高院又不把這令箭當一回事,沒有人願意老老實實踐行程序正義的後果,就會落得實質正義受到傷害的今天!

這讓人想到兄弟鬩牆、互推責任。老大板著臉說:「不能審,當然不能開押票」,老二委曲地說:「又不是我的案子,幹麼推給我」。唉!真是不好意思明說,其實對於「續押」的被告,法院也不過是把人家千里迢迢叫來問個一句:「要繼續押你,有沒有意見?」而被告除了不說話就是「沒意見」,通常也不知道要講什麼,當然,有意見通常也是沒什麼效果,整個過程絕對不超過一分鐘。但是,如果連這種「行禮如儀」過過水的程序都推三阻四、不願老老實實地做,濫押、濫搜、濫監聽或許也不會太骸人聽聞,反正,西方人說「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前提與基礎,在我們看來,只不過又是洋人的那一套洋玩意兒罷了!

※ 刊登處: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