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廢除死刑是/不是什麼?

日前有論者認為,台灣2006年迄今為止的「零死刑」,是一個「美麗的意外」,點出政府死刑政策不少的矛盾與掙扎之處,而死刑的相關爭議複雜,需要的是深入的反思,過度化約的說法十分容易造成誤解。

廢除死刑「是」什麼?第一、依先進國家歷史經驗,通常是先由法務部全面停止執行、或由總統予以特赦,致而引發公民社會正反意見的爭辯,經過一段時日公民社會或許發現,對於死刑的「依賴」、其實並沒有自己所「想像」中的那麼高,進而達到法律上廢除死刑的「結果」;如果大家能夠肯認暫緩執行是一個「必經的過程」,我們只能謙卑地請求大家多給政府、人民一點時間,「審慎審核」也好、「故意拖延」也罷,或許這正是台灣所需要的「思辨時刻」;況且,更是由於死刑之特殊性,須於法務部長「令」到之後始得執行,刑事訴訟此種特殊之設計,與總統之特赦權十分類似,均是基於司法權與行政權相互制衡之考量,法務部長對於死刑執行之事宜,顯然並非僅係橡皮圖章、全無置喙之餘地;第二,廢除死刑講的是「國家」不能以任何理由「謀殺人民」,也只是因為認為「死刑」是一種「漏洞百出」(特別是「誤判」的可能性;而若對照台灣人民對司法信賴度總是偏低的數據,希望法官「應多判死刑」,實在是十分弔詭)的刑罰手段,所以基於種種理由,要求「國家」、把「死刑」這個「選項」、「移除」於「國家的刑罰清單」之外。

也因此,廢除死刑並「不是」讓被告「無罪釋放」(更有可能的是終生監禁、長期徒期;附帶一提,中研院最新的民調,超過五成的民眾支持終生監禁取代死刑),也「不是」要求人民「無條件地原諒這些人」(包括一般人與被害人),更「不是」對「被害人和家屬」的「人權侵害」。無可否認的是,「被害人和家屬」的的確確受到了傷害,尤其是生命法益被剝奪、人死不能復生的案件,任何「補償、平復」被害人家屬的說法、作法,或許根本是毫無用處、聊備一格的;筆者不敢妄言,槍斃被告是不是「完完全全」無法讓家屬「稍獲寬慰」,因為,只要人民繼續相信這是一種「正義的實現」,或許這種「相信」,多少能帶來一些「正義的滿足感」。

只不過,在此要強調的是,廢除死刑團體和被害人保護團體之間,除了對於「正義」的「圖像」稍有不同之外,其實沒有太大的差異與衝突之處:兩者的對象都是「國家政府」,要求國家要「嚴懲」窮凶惡極之人(只不過,一方認為「嚴懲」是死刑,一方認為「嚴懲」或許是終生監禁);都要求國家要「照料」被害家屬,比執行死刑更重要的,其實是更多實質精神上、心靈上、物質上、經濟上的照料,甚至早在刑事審判的程序即應如此,而不是讓人民在冰冷的程序中受到更多傷害,也讓國家以為「執行死刑」就算是「交差了事」矣!

※刊登處:蘋果日報/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