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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兩年,結論竟是「上訴逾期」?

刑事上訴期間為「十日」,這是法律實務的ABC,很少律師敢輕忽,道理很簡單,只要上訴期間超過,案件即告確定,你若問每個律師最難跟當事人交待的是什麼?大概就是「要上訴、忘了上訴、案件確定了」,那種感覺真是叫天不應、叫地不靈,尤其是判決有罪的刑事案件,律師就算愧疚到無以復加,入監被關的還是當事人,難過又難堪。

上訴期間有沒有「逾期」,也是法院審核上訴程序時的ABC,很少法官會放過,原因比較「曖昧」一點,因為,上訴程序一旦不合,法官依法當然可以駁回上訴,「合法、省事、結案快、績分照拿」。當然囉,法官的判決只會提到「依法駁回」,後面三個「誘因」較難啟齒、也毋庸交待,不過,只要上訴人確實逾期,自是無從苛責法官。

相較而言,檢察官面對這「十天」就顯的比較輕鬆了,因為,上訴期間是從「收受」判決書才開始起算,檢察官愛什麼時侯收文、就什麼時侯收文,就算判決書在檢座的桌上躺了十幾天,隨便檢座哪天興緻來了再簽「收」,上訴期間才會「正式」起算,法院「體諒」檢察官出庭頻繁、工作繁重,所以,通常也是「睜隻眼、閉隻眼」,大部份就以檢察官「實際上」簽名的那一天,才會開始「起算」上訴期間。這「道上的規矩」行之有年,要嘆只能嘆咱律師沒有相應的「趕走郵差權」、「拒絕簽收權」、「暫關事務所大門權」,誰叫檢察官是「正義的化身」、又「審檢一家」,我們活該是「魔鬼代言人」,不值得同情。

但是,如果本來對法院而言,也應該是ABC就該調查的「上訴逾期」,硬是搞了「兩年」之久才查出來,第一個要問的就是,會不會太浪費司法資源?而且,當事人莫名奇妙地陪著虛耗了兩年,法院對他們有形和無形的損失,難道完全沒有責任?更令人懷疑的是,本來習慣「睜隻眼、閉隻眼」、檢察官版本的「上訴期間」起算模式,怎麼會突然「失靈」了?單單薄薄「依法駁回」的理由,或許,再怎麼樣也辜負了人民所期待的「公平法院」。

※ 本文於2006/11/1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增修刪改(第一段)後刊登「審判兩年,竟是上訴逾期?」,本文為完整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