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理冤案的卷宗證據與事實經過?《冤案平反手冊》之整理案件篇
2015-9-24
平反冤案,首先必需掌握案情資訊,才能判斷冤案成因,進而規劃平反策略。本文介紹如何整理卷宗證據與事實經過的具體方法,提供需要平反冤案的朋友參考施作,不但可以自助助人,更能夠協助案件救援者研判案情,加快救援案件的進度。
按照事件發生時間,依順序排列製表,是掌握案情資訊的基本工作。建議從「大事記」開始整理,以掌握案件全盤結構。範例如下:
日期及時間 | 事件 | 備註 |
*年*月*日**時**分 | 鄰居發現被害人陳屍在自家客廳。 | **分局報案記錄 |
*年*月*日**時**分 | 被告在工作地點被警察逮捕,留置在**刑事警察隊訊問。 | **警察局詢問筆錄 |
*年*月*日**時**分 | 檢察官訊問後,聲押獲准,被告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 **檢察官訊問筆錄 |
*年*月*日 | 檢察官以強盜殺人罪嫌起訴被告。 | 案號:**年偵字第**號 |
*年*月*日 | 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被告當庭釋放。 | 案號:**年訴字第**號 |
*年*月*日 | 二審判決被告無期徒刑。 | 案號:**年上訴字第**號 |
*年*月*日 | 三審駁回被告上訴。 | 案號:**年台上字第**號 |
*年*月*日 | 被告報到入監,於台北監獄服刑。 | 執行通知書 |
整理完成後,接著分析大事記,找出影響案件轉折的關鍵點,就其整理詳細時序表。以前表為例,轉折關鍵在於案發後,警方進行那幾次調查,才鎖定被告為嫌犯。就此,建議整理「警方偵查時序表」,範例如下。
日期及時間 | 警方偵查行為 | 單位及員警 | 備註 |
*年*月*日**時**分 | 鄰居發現被害人陳屍在自家客廳。 | **分局**派出所 員警甲 |
**分局報案記錄 |
*年*月*日**時**分 | 警察詢問報告人鄰居A與被害人親屬。 | **警察局刑事組 員警乙、丙 |
**警察局詢問筆錄 |
*年*月*日**時**分 | 警察詢問附近住戶,製作訪查記錄10份。 | **警察局刑事組 員警乙、丙、丁 |
**警察局訪查記錄 |
*年*月*日**時**分 | 警察調閱附近店家監視錄影,尋找可疑人士。 | **警察局刑事組 員警丙、丁 |
**警察局訪查記錄 |
*年*月*日**時**分 | 法醫解剖鑑定死者為他殺,凶器為鈍器,死亡時間約三天前。 | **法醫研究所 法醫戊 |
**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
*年*月*日**時**分 | 刑事鑑識發現可疑指紋一枚,被害人指甲中皮屑DNA一組。 | **刑事鑑識中心 員警己 |
**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報告 |
*年*月*日**時**分 | 秘密證人指出被告積欠被害人債務,不堪催討憤而行兇殺人。 | **警察局刑事組 員警庚 |
**警察局詢問筆錄 |
*年*月*日**時**分 | 被告在工作地點被警察逮捕,留置在**刑事警察隊訊問。 | **警察局刑事組 員警庚 |
**警察局詢問筆錄 |
整理上例之偵查時序後,可以得知警方雖然有進行訪查、調閱錄影與法醫鑑定…等工作,但都沒有鎖定被告,最後是依賴秘密證人的指證才鎖定被告。因此,本件範例之平反重點將在於秘密證人是否可信,以及指認內容是否經得起科學證據的檢驗。
實際應用上,時序表應依個案不同的需求,分別整理成多個表格。常見用者,除大事記與警方偵查時序表,還有(1)犯罪過程(2)自白與證詞(3)不在場證明…等時序表。整理的原理在於,以時間作為軸線,將不同的人物,在不同的地點,所發生的不同事件,串連在一起,建構案件的原貎,找出隱匿的真相。
冤案的根本問題,在於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同於真正發生的事實。因此,將不同的事實作成對照表,是說明冤案成因的好用工具,範例如下:
日期及時間 | 法院認定的有罪事實 | 真實發生的無罪事實 |
*年*月*日 | 甲撥打電話予其堂兄乙,探詢有無取得手槍與子彈之門路。乙隨即聯絡丙○○,達成買賣1支改造手槍、6顆子彈、價金為4萬元之交易合意,並約定同日晚間7時至彰化和美鎮和線路*號別墅交易。甲依約到達,付款取槍後,旋即離去。 | 甲當天休假在家,並未打電話給堂兄乙。下午在桃園市**電影院看電影,晚上在**網咖,玩線上遊戲,至約10點回家休息。 |
*年*月*日 | 甲因缺錢花用,竟向堂兄乙提議搶劫銀行。下午3時,2人共同騎乘乙女友所有車號**之機車,持手槍1支、電擊器1個及口罩3個(遮掩車牌所用),頭戴安全帽進入銀行,甲持槍喝令警衞趴下,乙要求櫃台行員交出財物, 2人得手後旋即逃逸,所得財物則朋分花用。嗣後,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獲機車車號,循線逮捕甲、乙二人。 | 甲當天感冒生病,向公司請病假一天。早上10點至**診所看診取藥後,回家休息睡覺,到隔天早上上班前,都沒有再出門。 |
真實案例通常很複雜,例如參與人數很多、實施次數很多、犯罪現場很多…等情況,請耐心細心分項整理,將不同的事實一一對照製表。假若警察、檢察官、一審、二審、或不同審級,分別認定了不同事實,建議要針對歷審認定事實之不同處,進行整理。整理事實對照表之原理在於,表現「多個不同的事實,並突顯其差異。」事實差異之所在,就是冤案平反之所在,因為真相只有一個。範例如下。
事實 | 警察移送書 | 檢察官起訴書 | 一審判決書 | 二審判決書 | 更一審判決書 |
甲有無向丙購槍 | 有 | 有 | 無 | 有 | 無 |
甲搶劫時持槍或電擊棒 | 持槍 | 持槍 | 未參與犯罪 | 持槍 | 持電擊棒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也就是要有證據,法官才能判罪。因此,整理出法院究竟依據什麼樣的證據,才作出有罪的裁判,是平反冤案的基本工作。尤其是成功平反的冤案,常常就是發現原來法院遺漏的證據,甚至是被檢警調人員隱匿的證據。因此,整理證據清單務求完整齊備,一定要作到絕無遺漏。
具體的整理方法是將卷宗從頭到尾一頁一頁地翻閱,只要看到證據,就列入清單中,並記載證據出現的時間與所在位置。然後,對照偵審書類中,有記載的證據,逐項比對列入清單中。最後並檢查,被送到法院總務科所存放並確實完成登記的「贓證物復片」表格中的物品清單、監聽譯文、偵審筆錄的錄音錄影、以及監視器錄影帶…等外放證物。範例如下:
出現時間 | 證據 | 所在位置 | 警察移送書 | 檢察官起訴書 | 一審判決書 | 二審判決書 |
*年*月*日 | 海洛因3克暨鑑定報告 | **警察局 | 有記載 | 有記載 | 無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吸食器1組 | 法院贓物庫 | 有記載 | 有記載 | 無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磅秤1台 | 法院贓物庫 | 有記載 | 有記載 | 無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分裝袋5包 | 法院贓物庫 | 有記載 | 有記載 | 無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監聽譯文 | 隨卷外放 | 未記載 | 有記載 | 有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監聽錄音帶 | 法院贓物庫 | 未記載 | 有記載 | 有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記事本 | 法院贓物庫 | 未記載 | 未記載 | 未記載 | 有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警詢自白 | 附卷 | 有記載 | 有記載 | 無證據能力 | 無證據能力 |
*年*月*日 | 偵訊自白暨訊問光碟 | 附卷 | 未記載 | 有記載 | 有證據能力 | 有證據能力 |
以上表為例,可以發現「吸食器1組、磅秤1台、分裝袋5包」在一審時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而二審都改而認定有證據能力。細看判決書的內容則進一步發現,其中涉及警方是否違法搜索的問題,這可能就是冤案進一步要調查確認的點。而「記事本」則是二審時才浮現的證據,原先怎麼都沒提到,它又是怎麼出現的,也值得進一步了解。
冤案成因經常出在「人」的問題,例如:推卸罪責的共犯、虛偽說謊的證人與違法瀆職的警調人員…等等。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圖表是很有效率的工具。舉最常用的指認順序圖為例,就是將證人指認對象以「箭頭」標出順序,列成圖形。範例如下:
姓名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罪名 | 吸食毒品 | 吸食毒品 | 販賣毒品 | 販賣毒品 | 吸食毒品 | 販賣毒品 |
單獨觀察「共犯罪名表」,看不出六名共犯罪名不一的原因。但配合「共犯指認序順圖」就能看出警方對於指認毒品來源者(甲、乙、戊),僅以吸食毒品(輕罪)移送,但對未指認毒品來源者,就以販賣毒品(重罪)移送。因此,,調閱警方訊問共犯的錄音帶就很重要,應仔細聆聽指認過程,是否有威嚇利誘被告誣陷他人的情事。
再以下表為例,四位證人個別指證都有前後不一的情況,但整理指證關係表將綜合比對,就能發現證人的共同交集(B開車),對研究案情極有助益。
證詞內容 | 甲 | 乙 | 丙 | 丁 |
*年*月*日 | A開車 | A開車 | 不確定 | A開車 |
*年*月*日 | B開車 | B開車 | B開車 | A開車 |
*年*月*日 | B開車 | 不確定 | B開車 | 不確定 |
刑事案件向來是新聞媒體的焦點,而報導的主要消息來源通常是警察或檢察官。因此,新聞報導的內容,往往反映當時偵察人員對案情的研判,以及辦案手法與方向。
此外,新聞記者也會主動採訪證人與附近民眾,這些都是追尋真相的重要線索。所以,整理媒體報導也是平反冤案的重要調查方法。
日期 | 報紙版別 | 新聞標題 |
77.03.11 | 中時5版 | 請好心放陸正回家吧 警方已從信封採得七枚指紋 撕票也難逃法網 |
77.03.22 | 中時5版 | 陸正被綁票案有希望了 台中警方深入佈線﹑掌屋嫌犯小心求證 錄音辦聲積極蒐證﹑等待時機一舉擒賊 |
77.04.13 | 中央10版 | 偽稱綁架陸正企圖勒索 戴麗森昨被捕 |
77.04.13 | 中時10版 | 乘人之危 冒充歹徒﹑勒索陸正家屬 取款現形﹑婦人難逃法網 |
77.05.19 | 中央10版 | 陸正案綁票獲突破警方監控一名對象 |
77.06.11 | 中時5版 | 陸正案古井生波 怪電話再度響起 是否原綁匪仍難確定 |
77.06.13 | 中時5版 | 陸正生機乍現﹖撲朔迷離 男子電話通知﹑聲稱知道拘禁地 表明不取酬勞﹑約定領人擺了道 |
77.06.18 | 中央10版 | 吳伯雄昨前往新竹 探望陸正父母 莊亨岱表示警方將不惜代價辦此案 |
77.06.18 | 中央10版 | 莊亨岱向陸晉德夫婦表示 警方不惜代價偵辦此案 |
77.08.22 | 中時第5版 | 綁架外甥?純屬虛構 陸正舅舅突自首、新竹警方急查證 供詞不實漏洞多、排除嫌疑鬆口氣 |
77.08.31 | 中央10版 | 聽聲音!救陸正! 陸晉德巧思設計宣傳車 祈盼民眾幫忙尋找愛子 |
77.10.01 | 中央日報8版 | 柯洪玉蘭分屍案獲重大突破 邱姓男子與三少年謀財害命 警方懷疑陸正也是他們綁架並已遭撕票 |
77.10.01 | 聯合晚報5版 | 招認又翻供 三嫌指遭逼供 |
從邱和順案的新聞大事記中可以得知,警方曾經從信封上採得7枚嫌犯指紋。現在證實沒有任何1枚指紋是邱和順的。1988年4月7日以後邱和順就被羈押在新竹看守所,但6月份家屬仍接到綁匪的電話。新聞顯示抓到邱和順前,警方至少抓到5組自稱是綁匪的嫌犯,其中包括陸正的親舅舅。此外,指認邱和順的3位少年,在指認後立即自白是出於被刑求逼供。這些訊息,都是平反冤案的調查方向,可以補充司法卷宗不足之處。
1990年代,由於DNA技術普遍運用到刑事案件,美國人開始意識到冤獄的存在,進而質疑司法體系的健全性,逐步於全美各地成立冤獄救援組織。2005年,有超過340位無辜的受刑人被釋放。在這些救援組織中,經驗值得參考的,首推維吉尼亞冤獄委員會(Innocence Commission for Virginia)。該委員會調查冤案,分析成因,並提出改革措施。詳細報告可點此參考網站。
《司法改革雜誌》第94期譯介「維吉尼亞冤獄委員會志願調查員須知」,是有意平反冤案者非常好用的參考資料,推薦閱讀。
本文介紹五種整理案件的方法,具體施作,有助找出導致冤案的問題點。發現問題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如何追查證據與證人,發掘案件真相,平反冤情。追查證據的具體方法,將在下一篇專文中介紹,歡迎各位朋友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