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哪有什麼偵查不公開?!

在電視上我們常會看到警察沿街追捕嫌犯的場景,更會看到在警局內由警方主動展示犯罪證據贓物,還看到嫌疑犯被戴上手銬面對媒體。在報章雜誌上,對於犯罪新聞的報導可說鉅細靡遺,嫌犯的姓名、個人資料、犯罪內容無一遺漏,完全符合新聞報導人、事、時、地、物的原則。

有鑑於「偵查不公開」淪為檢警的空洞口號,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合作,自今年三月一日起,每日即時側錄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的報導。對於平面媒體同時進行全面採證。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表示將在2009年8月總結半年的觀察,對外公開結果。

不過,大家有沒有想過,刑事訴訟法不是有無罪推定的原則嗎?縱使經過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將被告提起公訴,還是要經過法院的審判才能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院的審判還不只一次,初審被判決有罪的被告還有權利可以上訴。既是如此,為何媒體都習於在警方辦案階段就將全部案情盡情報導,大家也都習以為常、見怪不怪。假如審判後發現被告是冤枉的,又有誰來幫蒙冤的被告澄清。

對於這個長久以來存在檢警調辦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情形,我們的社會究應有怎樣的反省和對策,一直都是台灣社會尚未解決的重要人權課題。

為此,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合作,自今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半年,聘請研究人員每天監看中午及晚上的電視新聞時段,即時側錄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的報導。對於平面媒體,也同時進行全面採證,務求呈現真實。

今天,我們特別在這個調查專案進行一半的時點,向社會大眾報告三月至五月的調查成果,首先公佈的部份是在電視新聞片段中所看到,明顯是由警方提供的辦案蒐證影帶、蒐證照片內容或街頭監視器的攝錄畫面。經過統計,數據如下:

由我們所公佈影帶的內容可清楚判斷,相關單位的辦案資料已經外洩,這已不僅是行政疏失的問題,嚴重的可能還涉及刑事責任。

我們除了公佈監看電視新聞的錄影帶以外,記者會後還會進一步拜會法務部(含調查局)、警政署與海巡署,將相關內容送交查辦,促其提出改善措施並嚴懲失職人員。倘若行政機關無法達到以上的要求,我們會逕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委員彈劾失職怠惰的行政首長及官員,並糾正相關機關應提出具體對策以保障人權。

我們究竟把為了保障被告隱私及偵查秘密,並避免媒體審判所訂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置於何地?法律的尊嚴與人權的保障需要大家共同關心,請大家持續「注意」,我們會在八月底調查專案完成後再向大家作總結,並對違法失職的官員採取行動,直至改正為止。

出席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 高涌誠律師
台權會秘書長 蔡季勳小姐
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顧立雄律師
律師公會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 葉建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