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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從菲律賓遣送事件談起座談會

日前菲律賓政府將14位涉嫌詐欺的我國人民引渡至中國,引發傷害我國主權地位及國人在中國面臨刑事程序保障的人權疑慮。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特針對此一個案背後種種的問題,舉辦體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座談會,試圖從國際法與刑事法等角度,提出對台灣政府的建言。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廖福特教授認為,菲律賓政府以「兩岸已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應自行解決雙方爭議」,甚至引用「一個中國」原則,做為其可忽視台灣要求將14位國人遣返請求的藉口。「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立場,造成中華民國憲法自我認知與國際法客觀事實之錯亂,也形成主權與治權之混淆。另一個大問題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未納入人權理念。他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前,應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作為雙方之人權基準,並將其放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中。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表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協助協議》文本內容留有許多各自詮釋的空間,如遇有爭端也未設計一個客觀第三方的處理機制,最後不免流於屈服強權政治勢力的妥協。台灣在談判時,應要訴求條文文字的明確性,才不會變成更大的漏洞。國際外交現實雖對台灣不利,很多國家都採取一中政策,但過去未發生過台灣人民被遣返至中國。菲國此次的處置方式,違背過去外交傳統慣例,台灣政府要正式要求對方說明理由,以補救我國主權未來繼續受到不當侵害。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吳景欽則認為,此事件中,國人把歸責的對象指向菲律賓,擔憂台灣主權的淪失。但依一般跨國犯罪的司法管轄認定,犯罪結果地在中國,且按中菲兩國在2005年簽署生效的引渡條例,菲國此次的處置都算是於法有據。目前菲律賓和台灣之間並未有司法互助協議,當然會造成把人送到中國的決定。當務之急應該要跟菲律賓等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而非要求中國遣返台籍嫌犯。

政治大學法律系楊雲驊副教授也認為,目前台灣社會的關注點在要求中國遣返十四名嫌犯,但試問此案中被害人、帳戶、證物,都在中國,由台灣來偵查、審判此案真的可行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是一種非常特殊、最罕見的情況,只有二個被授權的民間協會簽字,條文中不包含外交部、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等重要單位,可見它根本未碰觸到司法管轄權的劃分,更何況是在第三國犯罪行為。涉及第三國犯罪,須透過多邊國條約,不可能僅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來決定。另一方面,目前在中國也有不少台灣人民面對當地的刑事司法,但他們的處置卻少人聞問,更沒有要求遣返。所以楊教授認為此次事件思考點不在於歸責菲律賓失當,而是確保所有台籍嫌犯是否有受到「符合國際普遍之正當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包括選任辯護人協助訴訟、家屬探望等權利。

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各自提出不同爭點的看法,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則強調,類此事件所要考慮的,絕對不是只有「主權」與「跨國打擊犯罪」二者,還有第三項「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權」。過去兩督盟一直倡議,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談判時,應明文保障雙方人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尤其是中國應盡速批淮「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保任何國籍人士在中國都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現在這十四名台灣嫌犯,是否可以自由選任辯護人、律師可否在公安訊問時全程在場以確保權益?顯然目前中國的機制是不健全的。另外,中國羈押程序也流於浮濫。我們不只關心這十四個人,更是針對所有在中國審判的個案,希望未來可以建立正當程序的機制。

長期致力於司法改革的林峰正律師也表示,兩岸爭議問題的發生,人權應該是最重要的準則,政府對外應勇敢表達基本的人權主張,但相對的台灣也要檢討自身外國人收容制度、刑事人權,例如長期羈押、不開庭審查等缺失。座談會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表共同聲明,認為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應是跨國合作打擊犯罪的基礎,但鑑於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其具體實施情形對於司法人權欠缺充分保障,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嚴重不符,因此,要求:

  1. 中國政府應遣返 14位我國籍嫌犯。 
  2. 在遣返之前:
    • 中國政府應允許我方官員及人權團體代表探視14位我國籍嫌犯,並協助選任辯護律師。
    • 中國政府就遣返之前所進行之刑事程序,應承諾提供14位我國籍嫌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3. 如果中國政府無法在2月22日以前就前開訴求正面回應,我們不歡迎中國海協會陳雲林會長來台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