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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偵結 司改會意見

對於檢方偵辦江國慶案的結果,本會表示意見如下:

  1. 檢方歷四個月之偵查,至為辛勞,應予肯定。
  2. 關於江國慶涉案部分,檢方認定江國慶並未強姦殺人,應有助於本案的平反工作。
  3. 檢方對於多年前偵辦江國慶案的軍官、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包含陳肇敏等,全部以罹於追訴時效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本會完全不能接受。檢方與軍方共同組成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恐已淪為「軍司法聯合『卸責』小組」,蓋檢方本可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的軍官,但卻認定陳未與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共同謀議為由,認定陳等並非共犯之一,迴避尚未罹於時效的刑法第125條罪責,造成認定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此與馬總統四個月前宣示的查明真相、平反江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處理原則有違,馬總統應主動進行了解後,迅速向國人說明其看法。
  4. 本會將繼續盡全力協助本案之平反、究責及賠償之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聯絡人

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
律師團召集人 尤伯祥律師 02-236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