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Angry Bird檢?被害人也變豬頭!

本會自2012/4/17召開記者會公佈林冠佑檢察官辦案態度不佳迄今,短短2週已收到民眾申訴林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及言行不當共13案件,其中3件已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提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2條規範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要求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於是,檢察官的職責,乃是偵查客觀的證據,之後再依據法律與一己之確信,決定是否起訴被告。開庭隨口謾罵被告,絕對不是檢察官的法定職權,更不可能是一種特權,毋寧是封建威權時代思想的遺毒。

民間司改會於2012年4月17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發生在2011年3月,由台北地檢署林冠佑檢察官承辦「100年偵字5511號」車禍案件的開庭錄音帶。該檢察官開庭之態度囂張跋扈,全無檢察官本應展現之客觀性,無論對被告或被害人(其它案件甚至包括證,言談間皆極盡挖苦、嘲諷之能事,失卻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本應依憑證據嚴謹查證之立場,除使法治原則蒙羞外,亦長期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台北地檢署雖於當天連夜召開考績委員會,並決議建請法務部予以申誡乙次之處分,但除有懲處過輕之疑慮外,法務部至今亦消極不作為,尚未有任何具體回應。

然而,就在4月17日記者會後,消息經由媒體披露,本會陸續接到為數不少之申訴電話,竟全部均指名欲申訴台北地檢署之林冠佑檢察官,控訴林檢察官之開庭風格囂張跋扈,由來已久,並非單一之個案,事態實為嚴重。

尤有甚者,不少人均已紛紛向台北地檢署、政風處、法務部等單位具名或匿名檢舉,然而均如石沉大海,毫無回覆,亦無下聞。如此不啻落實人民對「官官相護」之質疑,並且,亦顯示法務部所謂「檢察長信箱」、「檢察司信箱」、問案態度調查表、專人抽樣聽看錄音(影)紀錄、訪問參與開庭同仁意見等等「自我監督措施」,完全失靈,放縱檢察官躲在「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後無從監督,於祕密角落裡憤怒咆哮,殘害人民。

我們相信,被告再如何前科累累、罪有應得,大多數之檢察官,也不能認同林冠佑檢察官如此之開庭方式。依實務常見對於車禍案件解決之道,發生倘若沒有造成重大傷亡,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多會勸喻雙方和解,希望以和為貴,絕無僅僅因為檢察官敵視被告,反而要求被害人不得與其和解之理。

更何況,本案之林檢察官,與其說是站在被害人的立場為其「發聲」,不如說只是在展現一己之官威,竟連被害人也予以嘲弄、挖苦,毫無憐憫被害人之心。

因此,除了斥責被告的錄音之外,本會也1.繼續公佈檢察官開庭時,數落被害人之錄音以為證明,2.亦會陸續將其它當事人不願意公開曝光之個案,提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3.並請當時受當事人委任的張澤平律師說明當事人在過程中所受之委屈,以及隱忍不發之苦衷,4.同時也請到當事人之一出面說明受林冠佑檢察官數落之情狀,既有管道申訴無效,只能冀望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逐一調查林冠佑檢察官開庭態度惡劣之案件,還以公道。

並且,我們亦認為,台北地檢署與法務部,姑息包庇的態度,正是滋生惡劣檢察官殘害人民、導致人民不信賴司法的溫床,希望上開兩個單位均能秉持正人必先正己的決心,嚴肅面對此個案,除全面性地徹查林冠佑檢察官的開庭錄音光碟之外,並應比照司法院處理不適任法官時明快、不護短之決心。同時,我們認為,原有之「自我監督」的制度性措施顯然失效。此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準時開庭、開庭態度調查統計分析表」可知,「分析表」(如下表格)顯示「全無」態度不佳之情形,難道只是要粉飾太平?)法務部作為政策單位,亦應提出針對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的通案解決之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含檢察事務官)開庭態度2012年調查統計分析表

  1/15~2/14 2/15~3/14 3/15~4/14
問卷發送總件數 1560 1650 1680
問卷調查結果回收件數 184 175 142
問卷調查結果回收比率 11.79 % 10.61 % 8.45 %
抽查問案態度之件數 0 2 1
問卷調查及抽查問案
態度不佳之件數
0 0 0

本次記者會的行動

  1. 當事人之一出面說明受林冠佑檢察官數落之情狀。
  2. 公佈檢察官除了數落被告,也數落被害人之錄音。
  3. 將其它當事人不願意公開曝光之個案,提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4. 請當時受當事人委任之張澤平律師說明其所受之委屈。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

法務部針對「民間司改會指出林性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法務部應究責」之說明

法務部新聞稿 (按:法務部新聞稿檔案日期有誤)
發稿日期:2012年05月03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連 絡 人:蔡偉逸
連絡電話:23884894 編號︰00-031

針對今(3)日立法院尤委員美女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指出某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法務部應檢討相關督導究責機制等,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民間司改會)公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林檢察官於100年3月間開庭時,除數落被告,也數落被害人之錄音,經查此與該基金會101年4月17日公布者為同一案號之案件。林檢察官因該案之問案態度確有未當等情,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查屬實,並已由臺北地檢署召開考績委員會建議為申誡1次之處分,目前正循人事懲處作業程序辦理中。

二、本部為落實檢察官準時開庭及改進問案態度,自100年5月起,已採取各項督導、究責措施,其中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如經調查結果認有開庭態度不佳之情形,應視情節及件數,依規定懲處或送評鑑。本部將再函請各檢察機關應切實遵照辦理。

三、另民間司改會於記者會中所提民眾申訴林檢察官於其他案件有疑似開庭態度不佳之情形,本部將責由臺北地檢署另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