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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杜絕違憲監聽~司改會發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

本會於今年10月28日召開「笨蛋!關鍵在機房!-廢除通訊監察中心,才能杜絕濫權監聽」記者會,揭露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最基本的秘密通訊及隱私權。在與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本會正式公布最新草案版本(下稱本草案)於官方網站,於此摘要修法重點如下,敬祈社會各界及立法機關酌參:

  1. 撤除違憲之「建置機關」

    現行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建置機關」,也就是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兩座刑事犯罪通訊監察中心,其設置不僅違憲,又難以從外部進行有效監督。為了徹底杜絕違憲的通訊監察,應有撤除之必要,故本草案刪除之。未來監聽之執行應持監聽票至民間電信業者機房執行,而非於官方掌控的通訊監察中心秘密進行。藉此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並有效控制偵查權限的進行。

  2. 禁止先行一律錄音,再於事後聽取的方式執行監聽。

    現行監聽實務運作採用一律先行錄音,再事後聽取的方式,已經嚴重違反憲法第12條所保障的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以及本法第2條最小侵害原則。容許以此低成本的監聽方式執行監聽更是監聽濫行的主因之一,故於本草案中增訂第13條第3項明文禁止此種違憲的監聽執行手段。

  3. 設置「通訊監察監督委員會」之第三方監督控制機制

    現行我國通訊監察法制欠缺完整的外部事後監督機制,然而實務執行通訊監察是以秘密之方式進行,故應有第三方之監督控制,以確保其不至被濫用,故於本草案中增定第32條之1,於立法機關設置「通訊監察監督委員會」,綜理通訊監察法制及執行事項之諮詢監督事項,並向立法院負報告義務。

  4. 違法通訊監察取得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據

    凡是違法取得的監聽資料或所衍生的證據,依據本草案第18條第3項在訴訟過程中均不得採用,以呼應前述修正,徹底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利。

凡是違法取得的監聽資料或所衍生的證據,依據本草案第18條第3項在訴訟過程中均不得採用,以呼應前述修正,徹底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利。

附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司改會版修正草案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