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降低扶助弱勢門檻,健全多元扶助~要求全面修正《法律扶助法》

國家捐助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為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使用法律資源門檻,以達成實質之公平正義。倘法扶基金會失卻、大幅弱化扶助弱勢的功能,淪為制式化官僚機構,即喪失其存在之目的與意義。

民間團體組織成立「守護法扶聯盟」(下稱本聯盟),全體成員們均為關心、並且實質協助弱勢族群之社團組織。本聯盟自2009年成立以來,密切觀察法扶基金會之運作,質疑其逐步喪失獨立性,「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功能亦快速弱化,甚至於有全面官僚化之危機:

例證之一:越南籍勞工杜先生無故被苛扣薪資,受矇騙於薪資單簽名,情急下拿走仲介人員的皮包、奪門而出,取出薪資單撕毀,隨即歸還皮包,前後過程不到5分鐘。法扶基金會對於外籍勞工之弱勢地位與脈絡,或全無概念、或並不關心,僅形式審查「確有強行取走包包」,即以「顯無理由」駁回聲請。事後當事人獨自上法院,法官非但認其並無犯意,行為並且符合民法第151條之「自助行為」,因此判決無罪。法扶基金會認為「顯無理由」,法院卻輕易就找了兩個法律上的理由,其中之差別,端視有無正視弱勢、有無扶助弱勢之心,法扶基金會日趨官僚化、形式化之審查制度,可見一般。

例證之二:HERMIONE(化名)要向法院聲請更生,但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從2008年到2011年間從來沒有陪同出庭,給法院的狀子,大部分也是當事人自己寫的,律師只叫助理打字後就送法院,有時候連股別都打錯。2009出庭時,司法事務官還當庭說:「你的律師怎麼那麼混?」律師甚至於沒有及時提醒要主張權益,導致當事人的房子被法院賤價拍賣,損失慘重,無家可歸!後來下定決心要更換律師,改到台北分會去申請、也通過了,沒想到還被原來的桃園分會百般刁難,讓一個弱勢又無助的卡債族,投訴無門,情何以堪!幸好在「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的協助下,換了新的律師,既專業又有效率,終於收到法院「免責裁定」,律師按部就班,協助當事人解決卡債,目前也已復權,讓當事人有了重生的機會。由此可見,法扶基金會各分會之本位主義嚴重,沒有站在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其著想便罷,在其決定自力救濟、更換律師時,反而受到干擾與阻礙,本應要伸出援手的基金會,自身反而成為障礙,扶助弱勢之心,究竟殘存幾許?

本聯盟主張,《法律扶助法》自2004年立法,運作迄今已將近十年,該是全面檢討修正的時候了。今透過記者會說明,提出修法草案,稍後並將逐一拜會各黨立法院黨團,尋求支持。

本次修法的重點在於:

  1. 法扶會得擔任調解人,提供更多元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第一次檢警陪同偵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重大人權或環保事件或集體訴訟」等,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降低此類公益性案件獲得法律扶助之門檻。(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
  3. 推定中低收入戶、藍領外勞、弱勢外配、特殊境遇家庭、遊民、卡債族為無資力,簡化此類民眾申請法扶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
  4. 明定經費來源,並增訂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為之捐贈為法扶會經費來源之一,避免扶助品質因經費短缺而受影響。(修正條文第八條)
  5. 為保障有居住或居留於台灣地區事實之外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修訂擴大對外籍人士扶助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6. 明定「部分扶助」之級距與分擔比例,彈性提供法律扶助予接近無資力情況之民眾,避免「全有」或「全無」之弊病。(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7. 增加弱勢團體董事代表、增訂員工工會董事代表,明定各界表示意見的機會,使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更符合人權、公益與弱勢之需要。(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8. 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確保法扶會獨立運作。(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出席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員李墨堂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
個案當事人Hermione
個案當事人杜先生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 02-2523-1178

守護法扶聯盟團體成員

人本教育基金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台北律師公會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南洋台灣姐妹會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灣農村陣線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勵馨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