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評鑑制度二週年體檢記者會

《法官法》之「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實施迄今兩年,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法官共11件,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6件,移送監察院4人,職務法庭懲戒法官3人;同時,民間司改會也請求評鑑檢察官共21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12件,移送監察院6人,職務法庭懲戒檢察官2人。(附件1

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附件2

根據二年來的檢舉經驗,司改會指出「個案評鑑」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這五大病症不除,「個案評鑑制度」無法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1. 舊制檢舉時效為十年,新制檢舉時效僅為二年。
  2. 評鑑委員會官方干擾甚深,評鑑請求不易成立。
  3. 評鑑委員會之運作被動、又無調查權,查案困難。
  4. 評鑑委員會專職人力嚴重不足,委員均為兼職,動能甚低。
  5. 評鑑過程不透明,決議不公開,黑箱作業,鄉愿保守。
五大病症 病灶所在 以評鑑之個案為例
一、時效太短,申訴不及 法官法36條規定,個案評鑑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超過二年時效之案件,佔來司改會申訴比例24%以上,為評鑑制度不彰之最主要原因。 法評會101年評字第6號:
某高姓法官開庭態度不佳,但法評會以超過二年時效,駁回請求。並且,計算時效的方法,以法官「上傳判決書到司法院網站」為起算時點,荒謬無理。
二、官方干擾,排除異己 法官法33條規定具法官、檢察官身份之代表,共4人;另外社會公正人士4位代表,亦由司法院院長(法務部部長)遴聘。官方對名單有過大之決策權,得以干擾結果,甚至預先就排除異己。 檢評會102年評字第16、18、19號:
社會矚目之黃世銘與陳守煌案,據報載原檢評會發言人彭文正教授,即係因與官方意見不合,為唯一未獲提名續聘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三、被動又無權,查案困難 評鑑委員受限,未能享有主動調查權,因此只能被動收案,甚至自限調查範圍為「不告不理」。評鑑委員倘無法全面清查被檢舉者有無其他不法情事,註定功能不彰。 職務法庭101年度懲字第3號:
井天博檢察官貪瀆案件,法務部逕送監察院彈劾,不經由檢評會調查。因此,檢評會無法清查井天博其他案件,有無不法或不當情事。
四、人力不足,審案品質不佳 法評會僅有專職秘書1人,檢評會甚至由法務部人事處職員1人兼任,人力連目前業務都無法負擔。司改會檢舉後,還要派人到法評會與檢評會協助聽打錄音光碟,費耗大量民間資源。檢評會更因人力不足,弄錯錄音譯文內容,做出離譜的錯誤決議。 檢評會102年檢評字第10號:
檢評會以人力不足,要求司改會派人聽打檢察官偵訊錄影光碟。司改會譯文10點55分43秒以粗體底線放大字型,指出檢察官:「啊一百元你也要算啊(很大聲,對王○○兇、拍桌)!」但檢評會卻以檢察官未拍桌結案。
五、秘密審理,欠缺公信力 法官法35條賦予民間社團得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利,但卻未保障民間社團與申訴人聲請調查證據、表達意見…等程序參與權。司改會請求個案評鑑後,完全無法得知評鑑過程,也無從對被評鑑人的答辯,表示不同意見。至使許多原可成立的評鑑案件,因為欠缺請求權人與申訴人的參與,做出離譜的錯誤決議。

法官法41條規定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時,非經受評鑑法官/檢察官之同意或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但法官檢察官評鑑事項事涉公益,除法律有保密規定外,決議應予公開,以昭公信。

法評會102年評字第1號:
DNA鑑定兩造不具半手足關係(姐弟),但法官仍然判決具半手足關係。法評會囑託專家鑑定,但未給請求本案的司改會表示意見的機會,以至誤讀專家意見,作出評鑑不成立的離譜決議。

檢評會102年檢評字第19號:
黃世銘檢察總長案件調查時,檢評會以當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請求評鑑機關程序參與,也拒絕提供案卷資料閱覽,不讓本會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事後決議亦未能公開,各界質疑聲浪不斷。

為解決以上五大病症,本會提出《法官法》部份修正草案。並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正法官法,健全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附件

  1. 評鑑案件統計表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官案件一覽表
  3. 「法官法」修正草案

出席

立法委員 尤美女委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瞿海源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黃國昌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新聞連絡人

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