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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馬年的司法羈押鬧劇!?羈押張德正邁入五度五關記者會

張德正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舉國譁然。其行為固不可取,並應負起相關之刑事與民事責任,然而,並不代表司法就可以濫用羈押制度,「整肅」任何司法人員眼中的「刁民」。

一、羈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並非「即時性」的正義感滿足:

羈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事後若遭判決有罪確定,並可「保全被告接受刑事處罰」,並非在於「即時性」的正義感滿足。我國自威權時代以來,司法習慣以「押人」來滿足社會安寧之需求,本末倒置,司法人員不思改進,反而以「社會安全將受危害」來不斷恐嚇人民,應予最嚴厲之譴責。

是故,倘若被告無逃亡之虞,無滅證之虞,所犯又非重罪,依現行法,即不符合羈押之要件。再說,本案將來是否果能構成殺人未遂之重罪,並非全無令人懷疑之處,況且,依兩公約與大法官會議解釋,重罪亦不得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檢察官聲請羈押,已有「不當聯結」,也違反「比例原則」。

二、檢察官的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儘快起訴論罪,而非淪為「硬要押人」的意氣之爭:

本會認為檢察官或怯於社會壓力、或囿於上級要求、或淪為意氣之爭,針對羈押聲請遭駁回,不斷抗告,濫用權限,似乎淪為意氣之爭,已失卻檢察官之理性角色。同時並且違反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有利與不利之事項,應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的要求。

如前所述,羈押為一「保全制度」,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受骨折之傷行動不便,糾纏於羈押實非必要。檢察官正本清源之道,應是儘快起訴,爭取有罪判決,倘若應受徒刑,亦應儘速執行,始為維護社會治安之正確手段。

三、高等法院充滿威權心態,濫用羈押制度,歪曲解釋法律,令人驚懼:

高院法官顯然認為張德正應受羈押。就程序而言,不斷對地方法院指指點點,又不敢具體負責,自為裁定,只能畏畏縮縮躲在背後下指導棋,不斷廢棄發回,浪費寶貴之司法資源,也是一手造就迎接馬年「新春司法鬧劇」之推手。

就實質而言,高院人權意識低落,在台北地院初次認為被告無逃亡、無滅證、非重罪、與羈押要件不合時,即不斷發回,認為被告涉犯殺人未遂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似乎,以高等法院的標準,只有當被告完全癱瘓,才會「沒有逃亡之虞」?!

接續,台北地院後來認定「被告重罪且有逃亡之可能」而符合羈押要件,但無羈押「必要」,檢察官抗告後,高院竟然「變本加厲」地「加碼演出」,「無邊無際」地認為,被告還有「反覆實施犯罪行為」之虞。

如此之說法,實在令人驚懼,用白話文說,高院法官是認為「一個行動不便之人,已經被社會高度注目之人,還是有再去總統府滋擾的可能」,只要有這種「可能」,就應該「押起來」!說穿了,這種標準,除了根本就是「法官說了算」,置刑事訴訟法於不顧之外,法院最在乎的,是要「完全泯除被告有任何再去滋擾總統的可能」!歪曲解釋法律,是一種把法律當成統治工具的威權心態,擔憂總統再受滋擾、而不惜押人關人,更是一種十足的落後野蠻的威權心態!

四、高度肯定台北地方法院:

在高等法院的不斷施壓之下,此次要高度肯定台北地方法院,不因本案涉及衝撞總統府,受到社會高度矚目,而失卻平常心解釋並適用法律,並且對於高等法院欠缺人權意識,明示、暗示硬要羈押之廢棄裁定,亦能頂住壓力,堅持保障人權與捍衛法律尊嚴,實屬不易,殊值肯定。

最後,本會再次強調,張德正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之行為不可取,並應負起刑事與民事責任,但我們更痛恨司法機關之「制度性濫權」,濫用且歪曲解釋法律,「整肅」任何其所想要「整肅」之人民。

出席

東吳大學法律系 胡博硯教授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劉靜怡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新聞連絡人

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