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檢察制度改革的熱鬧與門道

檢察體制的設計很難,要揉合兩個矛盾的元素:獨立性和從屬性。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外部)干涉,然而這和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同,法官辦案不聽命於任何人,檢察官會受到來自上級「檢察一體」的指揮。但是這條(內部)從屬性的紅線,劃到檢察總長為止,黃世銘的洩密案就很清楚,案件跨過檢察總長,就是違法。

這條紅線,穩定一致,除了馬、黃的辯護用詞,沒有人要去挑戰它。因此,許多投書「檢察官非司法官,會喪失獨立性而政治干預」,說法太過簡略,徒生不必要口水戰。還會模糊現下檢察制度應改革的議題。

應急迫改革的地方:第一,勞逸不均帶來的升官圖。有檢察官戲稱,地檢署像血汗工廠,高檢署像待退養老院。或許不能一概而論,但可見一斑。高檢署檢察官多正值顛峰,優質戰力被浪費,再多「人力不足」的說法,都很難被接受。此外,升官圖具有強大的誘因,變成上級影響案件或下級曲承上意的溫床,最為人詬病。

因此,我們只要看法務部的改革方案,能夠多大的破壞這個升官圖,就知道官方「放手」的誠意到哪裡。台灣向來只有檢察高層受政治力影響,「引清兵入關」干擾(內部)基層獨立性的問題,很少(外部)政治力能夠「長驅直入」的情況。因此每次聽到誓言「維護檢察官司法屬性以維護獨立性」的總是檢察高層,老覺得有點格格不入的味道。

第二,檢察官的可課責性(accountability),也就是權責如何相符。檢察官最有威力的,就是可以積極主動出擊地辦案,可以決定何時辦、何時停,是要查的深又仔細、還是輕輕帶過。相對的,法官只能不告不理,被動辦案。積極性和消極性不同,會影響到權責相符的制度設計。例如,案子辦錯了,個別法官該怎麼負責,檢察官也是一樣。只是,檢察體系可能還多了檢察長連帶的責任。

這就牽涉到「檢察一體」權責如何劃分才明確,長官不能老是當「背後靈」,明明有指揮辦案,出事卻不用負責。檢察長應該開大門、走大路,有意見就清楚明白書面指示,事後同負功過之責。我們更在意在基層檢察官隱約覺得不妥時,能夠有一個平衡、對抗上級,卻又不會因此在職場「黑掉」的保護機制,這個才是真正的改革門道。

最後,無論各國是把檢察官劃入行政權或模糊地稱為司法官,檢察官人事獨立與身分保障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這是檢察體制成功的基本條件。重視檢察官可課責性的時代已經來臨,也不會以獨立性為代價。如果大家相同這個共識,就該是擺脫過度簡化的說法,開啟細緻討論規劃檢察制度的時候了。

※ 本文刊於20170425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