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建立完善配套,才能打造堅實的金字塔訴訟架構記者會

在1999年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曾決議要將現狀圓筒型的訴訟制度,改為「金字塔型」訴訟架構,但因制度相關配套始終未能落實,使得改革延宕迄今。2017年舉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分組會議時又再次決議通過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為原則,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之議案。

台灣的司法環境是否已經具備成熟條件,得以承受全面改採金字塔訴訟制度之衝擊,不無疑義。今日(25日)於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召開記者會,將呼籲司改國是會議及官方,在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前,應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六點建議。

  1.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要注意「弊>利」?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指專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改採事後審,原則上以第一審調查之事實為全部的基礎(即上級審不可改變事實的認定)。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僅審查法律適用及統一法律解釋。優點在於可使距離事發時間最近的第一審法院,有效釐清案情,並避免第一、二審法院重覆調查事實,耗費司法資源又無效果;以及第三審法院還介入事實認定,動輒發回更審,案件難以確定,衍生民怨。並藉此改善第三審法院法官人數過多,造成法律見解歧異等問題。

    然而,採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缺點在於,如果第一審事實認定背離真相,雖然表面上民眾仍可請求上訴救濟,但上級審法院卻因改採事後審查,以第一審認定事實為判決基礎,將不會重新調查證據。同時,可能因為上訴採嚴格審查、也可能為了減少上訴的案件量,極易駁回上訴請求,反而造成冤錯案被維持,在缺乏完善配套狀況下,對於民眾而言,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反而將會因此喪失藉由上訴審補救原審瑕疵的機會。

  2. 金字塔訴訟制度建議應設置之配套

    原則上,我們支持金字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健全配套倘運作得當,將對民眾權益的保障帶來正面意義,讓司法品質高又有效率。只是,我們呼籲官方應採取漸進式的改革,並應有完善配套措施,以免民眾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以下提出關於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前,所需研擬相關配套的六點建議:

    1. 確保事實審的判決品質

      金字塔訴訟制度改革能否成功,以堅實的事實審為前提,在案件事實認定之重心移到第一審法院時,第一審法官負擔會大幅增加,建議應鼓勵在第二審的法官移到一審法院辦案,除可增加第一審法官員額,解決人力負擔問題,亦可使原第二審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

      在金字塔制度甫實施之過渡期,應可考慮民眾有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之權,例如:若選擇新制者,第一審審判時須採三人全程合議,由三位以上之法官全程參與調查證據及審判之程序,並採連續、集中審理,以達訴訟效率之效果。

    2. 司法人事制度相應改革

      除了一、二審應調整法官人力,金字塔訴訟制度實行後,最高法院的案件量將大幅減少,最高法院法官的員額也會相應減少,以避免現行各庭之間法律見解不一致情形。

      最高法院在此改造後,行使統一法律見解及法續造之職權,將扮演更為吃重的角色,更應避免如同現行近親繁殖、論資排輩的選任方式,未來最高法官來源如何邁向多元化,因而能廣納各方意見,使民眾信賴最高法院之判決,亦是金字塔制度能否成功之關鍵。

    3. 強化再審及冤錯案救濟制度

      在透過審級救濟之機會相對限縮情況下,為了避免冤錯案件,應放寬非常救濟之門檻,又為增加冤錯案件重啟審判之機會,英格蘭的刑事覆審委員會之設計(CCRC),建置獨立於司法之外的刑事覆審機制應有參考價值。檢察署內,亦可參照美國「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由檢察體系設立編組,自行審查爭議案件,救濟無辜。

    4. 淘汰不適合審判職務之法官

      如發現有裁判品質不良(例如:抄判決)、開庭態度欠佳(例如:飆罵當事人),顯不適任審判職務之法官,應即考慮調整其職務,至少將其轉任至非審判職務(例如:研究型法官),以打造堅實的訴訟程序。

      同時,並應落實候補及試署法官制度,如考核發現顯不適任審判職務者,雖期滿仍不得轉實任法官。

    5. 提升律師服務品質

      為打造堅實的事實審,律師的角色亦同舉足輕重,一個盡職的律師,必須於事實審提出完整的證據調查請求,及為當事人提出相應的訴訟主張,以避免在上訴審時,因為限制提出事實抗辯的範圍,使當事人權益受損。

      在律師自治自律的前提下,如何提升律師的服務品質,一部分將取決於律師公會如何強化其懲戒機能,以淘汰失職的律師,或藉由在職教育促使律師自我提升能力。

      因此,我們呼籲律師公會,應對於如何提升懲戒機能,提出具體說明。可能的方式例如:向民眾、法官或檢察官蒐集關於律師服務品質之意見,並積極提醒民眾可向公會檢舉律師等。倘若律師公會仍然無法勝任職責,國家的適當介入,初期或許將會是為了確保人民訴訟權益的必要措施。

      為了減少進入法院與上訴審案源,金字塔制度可能必須搭配律師強制代理及強制辯護制度,法律扶助的範圍也必須要相對擴張,因此,律師資訊也應該達成透明公開,讓民眾可依案件性質,選擇具有相應專長之律師。

    6.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之輔助

      為了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增加司法資源過度負擔,以能夠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真正需要的案件上,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減少法院案源,絕對是不可或缺的配套。

總上所述,正如埃及金字塔之建造,除了要有堅固的地基,還須經過十幾、二十年漫長的建築過程,方能屹立千年。訴訟制度之改革亦然,唯有構築堅實的事實審基礎,搭配穩建周全之配套,加以穩建的實行,民眾才能真正從中受惠。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