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沒有真相的毒品政策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今天要討論毒品政策:有委員主張將單純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從刑罰轉向治療與協助,而軟性藥物(如:大麻),則應合法化。也有人主張毒品法庭、維持現有的刑罰措施,社會中也不乏要再加重處罰的聲音。台灣在毒品政策上部分民意一直偏好嚴刑峻罰,政府並一再宣示建立無毒社會的決心,而在此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是:毒品重刑化這條路走了這麼久,成效如何?

刑事政策需要投入政策資源,因此刑事政策的成效評估非常重要,畢竟資源有限的情形下,給了一邊就排擠到另一邊。成效評估可以分兩大類:一種是組織產出(output)的評估,測量組織的「表現」,測量指標應該與欲達成的結果高度相關。另一種是造成影響之結果(outcome)的評估,測量組織的產出所產生的「社會利益」。這個「社會利益」是指什麼,是由一開始設定的政策目標決定的,例如毒品政策的目標是「無毒社會」,關鍵指標可能是用藥人數的減少、讓用藥者不再用藥。

而在設定政策目標的時候,也必須誠實考量其他後果,就這點來說,「無毒社會」這個目標就有很強的欺騙性—我們或許可以設想將用藥人口合理地控制在一定數量,但要說「無毒社會」,是不太真實的。而且產生的副作用也應該一併考慮,例如:抓捕可能會讓用藥者被迫躲藏,政府更難掌握毒品市場的實況,也難以採用其他減少藥物對身體傷害的作法,例如提供乾淨的針頭,讓用藥者不會因為共用針頭而感染疾病。

不幸的是,台灣現行毒品政策的目標,正是自我欺騙的「無毒社會」,更糟糕的是,政府挹注大量資源在做毒品防制,卻沒有嚴謹地評估實際效益。政府報告總是寫著某單位多努力做了多少事,或是執法單位查獲多少毒品,但是這些作為與結果的關連卻沒有嚴謹地確立。在「建立無毒社會」這個帽子下,現行作法究竟多大程度地減少了用藥人數及避免再施用?缺乏實證。

從健全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我期待司改國是會議應務實而嚴謹的評估,長久以來施行的毒品政策成效為何?合理的政策目標為何?基於此目標,政府的作為又應採用哪些績效指標?而如果要朝向除罪,或是毒品法庭,也要有試辦和成效評估。期待我國的政策不是繼續在沒有真相的基礎上,只憑感覺前進。

※ 本文原刊於20170420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