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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除罪化作為司法減量的方法:妨害名譽、通姦與過失致傷害

日前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會議決議,妨害名譽罪應除罪化,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司法減量是司法改革的要務之一,因為無效率的司法過勞是損傷司法品質以及司法人員的重要因素。微罪除罪化是刑事司法減量的重要方法,因此,儘管涉及的是實體法,仍然應該納入司改國是會議的議程。

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罪的打擊範圍及於無數情況的負面語言,因此存在許多副作用。包括:(1)使社會大多數的人都成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當然,也及於見到別人被論罪時鼓掌叫好的人;(2)不分輕重一律入罪的妨害名譽罪,迫使司法人員必須經常處理人際間細瑣摩擦;(3)這些司法勞動鮮少有預防功能,因為,使用負面語言始終是人的普遍需求;(4)有高度犯罪黑數,也就是高度選擇性執法的問題;(5)與言論自由有高度衝突。

除此之外,誹謗案件在刑事程序裡不時地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原則互不適應;「合理評論」與「真實抗辯」原則在個案適用上有高度的不確定性等等,這些特質都使得可能有真實損害的妨害名譽糾紛,比較適合具有事後仲裁性質的民事程序。總的來說,為這樣問題多多的微罪規定動用大量的刑事司法資源,確實造成無效率的司法過勞。

不過,關於司法減量這個目標,除了妨害名譽罪之外,需要除罪化的,至少還有「通姦罪」和「普通過失致傷害罪」。

通姦罪

通姦罪和妨害名譽罪有著相近的情況。包括:有極高的犯罪黑數,刑罰無法達成保護目的,也缺乏預防功能,而司法人員被迫介入私人間的感情糾紛。雖然也有許多人渴望國家法律可以制裁背離婚姻忠誠的人,但除非我們回到極度封閉,沒有個人自由的社會,否則刑罰對於人和人之間如何發展情感關係,以及情慾關係幾乎不可能有規範作用。真實的情況是,在自由社會中隨時有通姦行為發生,不會因為刑罰的存在而減少,只會盡可能隱蔽。

從「被背叛者」的角度,通姦罪是懲罰背叛的方法,然而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基於婚姻破裂後的離婚訴訟而要去處理通姦事實固然必要,但是把通姦者關進監牢,既沒有保障婚姻的作用,也沒有什麼社會意義。甚至,如同女權運動者指出,通姦罪經常成為只處罰女性第三者的報復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與法官因為通姦罪的存在而把心力投注在檢視當事人的性活動,介入人們床第的細節,乃至於是非很難分明的感情關係,也就成了沒有社會貢獻的消耗。

普通過失致傷害罪

本文要特別一談的是「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這裡的「普通過失」,是相對於「重大過失」(而不是「業務過失」)而言。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刑事案件「普通過失」的認定雖然較民事為嚴,但事實上它的成立門檻還是相當低。白話來說,就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個閃失,很可能就構成刑法上的普通過失。由於多數人都很難擔保自己一生,不會因為一個疏忽造成他人傷害,因此,和妨害名譽罪一樣,「普通過失致傷害罪」使社會中相當多數的人每天都曝露在成為罪犯的風險當中:這只要想想每天的交通行為和各種高風險的職業活動就知道。

在發生普通過失致傷害的事件時,對於傷者有意義的法律救濟,其實就是損害的填補。把對方判刑,不但對被害人無意義,對國家也很少有犯罪預防的意義,只是增加有前科紀錄的人民而已。因為前面說過,人們日常生活的閃失並不是那麼容易避免。至於對普通過失加害人而言,刑事處罰構成他一生的犯罪紀錄,因為一個閃失而要付出跟隨一生的前科污名,乃至於未來在求職、出國,以及其他社會往來遭受阻礙的代價。這實為難以承受之重。

實務上,檢院也都清楚,為這類案件動用刑罰,讓被告因此有犯罪前科並沒有什麼意義,因此,一定會盡量鼓勵雙方和解。然而,刑罰對被告帶來的生涯威脅,卻經常成為被害人「加碼求償」的誘因。一旦加碼求償,雙方當事人透過和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反而降低,或者解決紛爭的時間反而拉長。其結果,無論對當事人,或對國家,都是勞力、精神、時間與生活的加倍消耗,相當無效率。

對於普通過失致傷害罪的威脅感受最深的是醫療從業人員。這問題的嚴重性,社會公眾也有所感覺,甚至也承受了「外科醫師出走」一類的後果。然而,醫療過失除罪化的主張,始終通不過法界的質疑,即:一般人每天也從事各種風險行為,為什麼醫療人員能獨享豁免權?

其實,醫療過失除罪化問題的難解,並不在法界恐龍,也不在醫界特權,而在於至今沒有人意識到,「普通過失致傷害罪」的存在才是問題根源。醫療人員面對這種刑罰威脅,採取職業遷徏的對策,所以引起社會共鳴,但一般人面對同樣的刑罰威脅,卻因為別無選擇,只能默默承受。實則,「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造成無謂的資源消耗與生活剝奪,對醫者以及對一般人並無二致。

在制度上將「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除罪化,讓當事人與司法聚焦在「損害如何填補」,不但能大幅緩解醫師職業的威脅,同時也普遍地緩解個人、社會、各種職業分工、司法與國家資源的無謂消耗。因此,「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除罪化」是司法改革應該考慮的一個解決方案。

在這裡要強調的是,「普通過失」除罪化,並不是主張過失全部除罪。它僅僅是指將「普通過失」除罪,把刑罰限用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同時,它也不是主張普通過失「完全沒有法律責任」,而是主張應該聚焦在民事責任來處理。

總結

說到底,一方面,國家其實承受不起真的讓多數人都成為罪犯;二方面,把可貴的司法人力投注在沒有什麼社會功能,卻有著不少副作用的微罪上,是白白犧牲了司法品質。既然現在動員了龐大的社會力來進行全面司改,既然司法人員不斷疾呼改善過勞現象,那麼實在應該趁此機會檢討沒有必要的刑罰規定。減掉這些微罪,法律並不會真空,只會有助於司法效率化與品質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