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檢察一體,抱團自衛?!

「檢察一體」是指檢察體系內部行政一體上命下從的關係,以統一偵查及追訴方針,並防止濫權(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官法第92條)。然而,面對司法改革及民主問責,檢察官們似乎形成團結一致對外的「一體感」──一種強調群體尊嚴及袒護個體行為的集體自我防衛意識,也可以說是賦予「檢察一體」一個新的時代意義吧!

總統府刻正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將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及「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邇見檢察官們此起彼落地振筆投書,論證檢察官的存在價值,強調檢察官並非或不純然是「行政官」,而是「公益代表人」或「法律守護者」,具有或接近「司法官」的性質。檢察官們爭取「檢察獨立」、待遇及身分準於「司法官」的保障,無可厚非;然而,從下述具有指標性意義的案例來看,其所思所行未必是公益與法律優先: 

案例一:檢察機關濫拒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法明定被告於偵查中受羈押,嗣因犯嫌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得請求檢察機關補償,固然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查明被告「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之行為」可拒絕補償,但適用要件極其嚴格。

查Y君(隱匿個資以保護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以其曾於偵查中受羈押而請求補償,遭原地檢署以「Y君當初被羈押是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之行為」為由而拒絕補償;雖然Y君當初應訊就實情有所保留,但從一開始就否認犯罪,對自己會被收押沒有預期,之所以遭押並非全部歸責在己,仍有權請求補償,乃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經該法庭闡明本案不構成前述得拒絕補償的情形而決定撤銷發回,原地檢署更換檢察官審查後竟仍再三以同樣理由拒絕補償,幸經聲請刑事補償法庭覆審皆獲決定撤銷發回,終而迫使原地檢署准予補償。

原地檢署如此悍然不顧法律上對人民有利的限縮解釋及司法機關一再撤銷發回之明示,無非就是要賭賭看Y君捱不捱得過前三次拒絕補償而自認倒楣!而這種情況可能不是孤例。

案例二:檢審自律架空外部評鑑

法官法所建立的檢察官評鑑制度,係由引進多元化外部委員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獨立地以合議確認檢察官行為構成不適任情事,再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體系內部組成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檢審會)自律議處;檢評會在個案評鑑決議中關於特定事實所作的確認,法務部及檢審會在後續程序中應同受拘束。

查檢評會104年度檢評字第5號評鑑決議已認定桃園地檢署郭姓檢察官越權屬實,詎檢審會竟推翻前開事實認定,而決議不予懲處,顯然侵越檢評會作為獨立機關的職權核心範圍,也實質破棄個案評鑑決議作為確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兼有外部監督民主問責性質的個案評鑑決議,竟遭到內部封閉組織之人事審議程序架空,則「檢察官自律」實難脫免「官官相衛」之譏!

關此,可再參閱筆者近一年前的投書〈檢審自律,官官相衛?

結語

如此看來,檢察官們在代表公益與守護法律之前,優先考慮的還是迴護群體尊嚴及包庇自己人的不當作為,好比鄂圖曼帝國新軍(Janissaries)本該是保國衛民且紀律嚴明的正規部隊,卻因為集體的自我意識過剩,逐漸質變為一昧擴張權力與鞏固階級地位的利益團體。──檢察官守護法律並代表國家行使高權,影響人民權利既深且鉅,如何監督與課責?這才是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其法律定位的問題核心。

後記 

上週風聞某資深名檢在檢察體系內部網站上布告:

「…繼續投書平面媒體(或經由網路)談檢察官存在價值的文章,不只是訴說工作之苦,最好能夠舉一些簡單案例,說明檢察官的不可代替性。…當然,有論述能力的學長們能夠寫一些理論性之文章也是很重要。」

當下就感覺這樣的想法不啻是為「檢察一體」下了一個新註腳。筆者多少也有一點點論述能力,即遵名檢所囑,舉一些簡單案例,說明檢察官位高權重,當然必須接受監督與課責的道理。本文經投書蘋果日報,報社函覆擬予採用,惟留稿不發近一週,終因稿擠而未能見報,乃應允轉刊於該報「即時論壇」。陳副執行長雨凡律師邀稿轉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官網,爰略誌寫作緣起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