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4個多小時,幾乎都是法律人發言,非法律人發言總時數可能不到半小時。

  2. 在「檢察官的定位」與「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這二項子題是否同意由法務部認領處理,爭執非常激烈:

    1. 法務部與部分學者堅持由法務部認領,理由大致如下:

      • 國是會議召開的目的是凝聚共識,但是有關檢察官的組織與定位,法學界爭執數十年仍無定論,若不先行由法務部提具報告,會議將淪為各說各話。
      • 現行法令針對檢察官定位已在《法官法》有非常清楚的規定,其他委員(反對方)主張檢察官的定位將影響監督,其實是作用法(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 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有很強的背書效果,如果將檢察官定性為行政官,可能衍生很嚴重的政治干預辦案問題。
    2. 反對方委員,理由大致如下:​

      • 組織與定位將連動影響檢察官的權力範圍,進而影響如何監督。因此也建議將「偵訴合一」議題一併討論。(然而,邱太三部長主張「偵訴合一」只涉及人力分配,認為沒有必要一併討論。)
      • 組織定位可能帶動制度性變革,不適當由利害關係人法務部自己說了算。
    3. 爭執激烈之原因觀察:

      法務部在分組會議前夕已經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提出若干的制度變革建議。司法國是會議中,顯然希望縮減分組會議的討論範圍,超越其意願的可能討論,都避之危恐不及,因此才會在第一次會議中強力發言。反對方最後是要求法務部必須盡早提出報告,讓分組委員實質討論。

  3. 分組會議決議刪除「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議題:

    原始表決結果是10:9,依議事規則必須過半數(11人),才可通過,召集人投票支持刪除,是關鍵性的一票。

  4. 題目3-4檢討檢警調人員專業分工討論

    分組委員共識,朝設計有微罪處理權限的機制(傾向在警察、檢察官中間新增一層,類似德國區檢察官)方向討論,讓檢察官專心在重大案件的偵辦。

  5. 下次會議預計討論

    1. 議案排序

      1. 排序一 環境案件偵查
      2. 排序二 法官、檢察官多元晉用、監督與評鑑委員會功能檢討
    2. 分組委員建議,邀請長期投入環境案件、評鑑的民間團體列席報告

 

第三分組議題清單

編號 議題 子題 會議結論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1. 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問題
  2. 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
  3. 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並強化各法院審查庭篩檢證據之能力
  4. 從偵查程序起的卷證數位化
  5. 院檢預算應求平衡,調查鑑定費用要到位,達到精緻偵查之要求
  • 3-1-1、3-1-2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1-3刪除
  • 3-1-4司法院、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1-5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1. 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2.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檢討或法律人評鑑基金會建置的可行性
  3. 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的多元代表性與性別平等化(司法院人審會、 法務部檢審會)
  4. 檢討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強化起訴審查機制及聲請交付審判機制、評估 法官或人民監督緩起訴機制、不起訴/簽結案件是否有違法濫權之檢驗機制)
  5. 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檢討
  • 3-2-1司法院、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2-2司法院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2-3司法院、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2-4分組直接討論
  • 3-2-5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1. 檢討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及主管機關
  2. 評估建立律師責任保險制度
  3. 律師公益要求與職業倫理之強化
  4. 評估採行上訴第三審的大律師制度
  5. 評估採行政府律師制度
  6. 法律扶助制度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運作檢討
  • 3-3-1、3-3-2、3-3-3、3-3-5法務部、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3-4司法院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3-6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1. 評估增設專業偵查官制度,協助檢察官辦理專業案件
  2. 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
  3. 警察微罪處分權(雙偵查主體)與監督機制設置之評估
  4. 警察專業化
  5. 情報蒐集與犯罪偵查相關單位之效能檢討(廉政署、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
  6. 檢察官偵查、公訴分工檢討(偵訴合一制度、重大矚目案件公訴檢察官之參與等)
  • 3-4-1、3-4-3、3-4-4,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4-2法務部、環保署、警政署環境警察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4-5法務部提出報告送分組討論
  • 3-4-6法務部提報告,送分組討論

附件資料

  1. 司法院及法務部各自擬研提改革方案及執行期程之議題(資料編號-3-1-討3)
  2. 尤伯祥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3-1-討3)
  3. 林孟皇委員書面意見1(資料編號-3-1-討3)
  4. 林孟皇委員書面意見2(資料編號-3-1-討3)
  5. 陳瑞仁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3-1-討3)
  6. 法官、檢察官的多元進用、監督(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3-1-討4、5)
  7. 法官、檢察官的多元進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意見)(資料編號-3-1-討4)
  8. 檢察官的監督與淘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檢討(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3-1-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