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會議

  1. 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每一組都有其目的性,第二組的核心概念,是為了使司法判決結果公正、值得信賴,想要讓此事有所改變;第三組目的則是要讓司法審判能夠有效率;第四組是因為民眾普遍對於司法感到害怕、冷漠,目的就定為建構親切友善,人民不會害怕的司法體系。

  2. 司法院長於會議中表示:

    分組議題2-3

    1. 第7點「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突襲性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議題,司法院將會提出修法研究,使此種狀況有救濟機會;
    2. 第8點「各級法院合議制的落實檢討」議題,則是執行面問題,司法院會設法透過司法行政,要求法院能夠落實;
    3. 第9點「活化審判期日與程序,落實集中審理、接續開庭,以提升審判效能」議題,司法院也會努力研究執行;
    4. 第10點「行政訴訟法以停止/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制度的檢討」議題,司法院會自行研究;
    5. 第11點「假扣押原因與標準檢討」議題,司法院會努力回應;
    6. 第12點「強制執行程序檢討」議題,以及第14點「評估公司非訟程序抗告最高法院」議題,司法院也認養回去研究。

    分組議題2-4

    1. 第1點「設立專業法院/法庭審理相關案件,如商業、勞動、財稅等」議題,司法院原本要認領,但會尊重委員意見,將此議題留在國是會議中做成決議;
    2. 第2點「評估針對勞工案件訴訟制訂特殊訴訟程序,提升訴訟效能」議題,訂定勞工案件特殊訴訟程序議題,本屬於司法院重要政策,已經著手執行;
    3. 第3點「評估增加家事事件法官與調查官員額,並強化家事法官之管考標準」議題,司法院也會做;
    4. 第4點「行政法院的運作檢討」議題,雖然議題很大,司法院也表示將認領回去研究。
  3.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議題,司法院將以釋字第530號解釋,以及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結論為基礎,評估可行性,並要在未來3-5年內去逐步改革。

  4. 主席表示,議題2-2的兩個子議題,以及議題2-3第7.8.9.10.11.12.14點,議題2-4第2.3.4點,司法院都會執行或研究,也會把進行及研究結論都會在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前提出,而關於行政法院運作檢討,以及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行政一元化的研究報告,會提早提出。

  5. 主席表示,本次國是會議是體制外設計,算是總統的諮詢單位,長期看來,還需要立法設置司改組織,或由司法院、法務部在組織內設置單位執行,這個在之後的會議都可以討論。

  6. 本組決議增列「檢討政治與司法之關係」議題。

  7. 本組第二次分組會議,將要討論人民憲法上權利密切相關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憲法訴願制度);3/20則要討論終審法院成員及員額改革問題,以及議題2-3的第2點「民刑事上訴程序改革」。

附件

  1. 會議發言逐字稿
  2. 第二組議題清單

    編號 議題 子題
    2-1 建立人權、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
    1. 建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
    2. 建立透明的大法官解釋制度:案件管理公開透明、聲請書收案後上網公告
    3. 提升大法官解釋程序的效能:增加助理員額、表決門檻修正、主筆顯名
    4. 言詞辯論常態化
    2-2 司法政策權歸屬
    (雙元司法行政系統的變革)
    1.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2. 司法行政一元化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1. 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
    2. 民刑事上訴程序改革
      (含強制辯護、代理制度)
    3. 終審法院判決不同意見書制度
    4. 整併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最高行政法院
    5. 司法機關不適用中央政府總員額法
    6. 訴訟費用合理化與濫訴防杜
      (如以刑逼民狀況之檢討、評估律師費用列入訴訟費用之可行性及有條件之刑事訴訟有償制等)
    7. 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突襲性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
    8. 各級法院合議制的落實檢討
    9. 活化審判期日與程序,落實集中審理、接續開庭,以提升審判效能
    10. 行政訴訟法以停止/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制度的檢討
    11. 假扣押原因與標準的檢討
    12. 強制執行程序的檢討
    13. 檢討行政罰之訴訟機制
      (如確保高額行政罰鍰罰得到)
    14. 評估有關公司之非訟程序抗告至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機會
    2-4 建構專業的法院/法庭
    1. 設立專業法院/法庭審理相關案件,如商業、勞動、財稅等
    2. 評估針對勞工案件訴訟制訂特殊訴訟程序,提升訴訟效能
    3. 評估增加家事事件法官與調查官員額,並強化家事法官之管考標準
    4. 行政法院的運作檢討
    5. 行政法院應直接判命原處分機關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