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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國 及 法治國

春節熱門強檔院線片紛紛上映,其中最矚目者莫非衝撞總統府、痛陳司法不公的寫實紀錄片。片中案件於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五度五關」反覆來回,最後被告具保釋放。此堪稱台灣法治史,羈押制度最重要案件。細看本片兩院來回陳詞,抑或片中「法界人士」主張,均圍繞在「再犯可能」此一概念。若要看懂這一系列攻防的關鍵何在,就請看敝影評人以下刑事訴訟法的「預防性羈押」制度之簡介。

預防性羈押制度事實上是一般羈押制度的例外。民國86年,因為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迫使羈押權回歸法院的修法過程中,才經立法委員提出檢討。委員會審查時,便有委員發言明指,是因為現行偵查程序中,對於明知犯罪行為有可能發生,當時的羈押制度卻束手無策,因此希望能夠具體明確地引入預防性羈押的制度,才根據司法院所提出的再犯率高的特定案件類型,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一般性羈押外,另定第101條之1為避免被告再犯之預防性羈押機制。因此,違反101條之1指明之特定法條,才有預防性羈押可能。又因為這種制度,有如對行為人不存在的將來犯行未審先判,有高度違憲爭議,因此嚴格限縮在立法者預設的犯罪類型。諸如,妨害性自主的被告有預防性羈押可能、殺人罪被告則否。

從立法過程來看,一般性羈押與預防羈押目的截然不同。前者是為了保全證據、證人,及確保被告正常出庭;後者則是避免再犯。一般羈押制度不是為了避免被告再犯而訂定。故法院不能僅因被告有再犯可能,就以一般性羈押之機制,行預防性羈押之實。這也就是臺北地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最大的爭執所在。高院透過裁定顯露出自己的想法,意思是本件是社會囑目案件,且被告事先預告再犯可能,即使所犯罪名不適用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仍然要將重傷在身、幾無行動能力的被告,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重罪羈押管束,以維護社會秩序。

客官們,你們說說,一個人犯過罪則將來必然犯罪。這有道理嗎?以法庭用語來說,就是「預防性羈押與無罪推定原則嚴重衝突」。因此法官使用預防性羈押時必須要嚴格遵循構成要件。故本案中若是滿足了「特定人或者特定族群的期待」,則法官必然凌駕法律。所幸,地院法官展現無比的勇氣,讓這齣戲劇峰迴路轉,絕地反攻。雖然困於前輩壓力,或有在要件上退讓,卻始終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下,不能將被告予以羈押,實讓人不禁感佩地院這些年輕的法官,他們堅持法官獨立、依法審判的「法治國」精神。他們用「法律唯是」對抗了「自以為是」。他們用「法治國」對抗了「法官國」。

地院裁定擲地有聲「並非只要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認有羈押必要。」、「安撫社會大眾、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則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被告之原因或事由。」臺北地院拍了一片最棒的法治教育影集。請諸位看倌,不吝給予年輕不畏前輩壓力之法官大聲喝采!Bravo! Encore!